2023年进一步规范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进一步规范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西双版纳州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依据《环境保护法》、《 (略) (略) 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号)、 《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略) 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略) 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进一 (略) 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监管,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坚持公正高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执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程序和结果, (略) 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坚持管理创新, (略) 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
二、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一)完善“一单两库”
州、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分级负责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抽查人员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更新。
1.明确抽查实施主体。州、县(市)生态环境部门是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下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
2.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部门权责清单制定完善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的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和化学品、辐射安全、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监测、执法、应急等相关业务部门,在对被抽查对象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碳排放情况、辐射安全项目管理情况、涉消耗臭氧层物质、畜禽规模化养殖、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固体废物管理、机动车拆解、污水处理、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环评单位报告(数据)质量、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等进行的检查,均应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
3.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州、县(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覆盖本行政区域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将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基础,并进行动态更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监管权限,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分级录入检查对象名录,按相应的权限进行管理。信息库建设、运行维护、信息录入更新工作应由专人负责。按照差异化管理的原则,结合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需要等因素,将被抽查对象分为特殊监管对象、重点监管对象和一般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是指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排污单位;重点监管对象包括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应当进行重点监管的排污单位,重点监管对象名录由州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环境承载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除特殊监管对象和重点监管对象以外的其他排污单位均为一般监管对象。
4.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组建由执法人员、专家、日常监管人员参加的检查人员名录库,将人员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文化程度、执法证信息、从事执法工作时间等)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并进行动态更新。
(二)抽查方式和抽查比例
州、县(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行政区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不应低于本方案规定的最低比例),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和随机匹配执行任务的环境执法人员,对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最低抽查比例为:
1.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等情况的污染源,需将此类污染源单独列出,州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按照25%的比例进行抽查,县(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按照50%的比例进行抽查。
2.重点监管对象最低抽查比例:州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10%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30%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
3.一般监管对象最低抽查比例:州级生态环境部门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县(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至少按照 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部分行政区面积较大、污染源分散的县(市)可适当调整抽查比例。
州、县(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在每年12月底前,按照本单位确定的抽查比例,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纳入本级 《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于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
(三)不采取随机抽查的情形
以下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1.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2.环境违法案件查处;
3.环境执法后督察;
4.环境信访案件处理;
5.稽查和督察等。
三、配套制度和机制
(一)建立联合抽查机制
开展抽查时, (略) 场监管、公安、工信、住建、商务等部门开展联合抽查,建立监测、执法联动的工作机制,对被抽查的排污单位同步开展监测和执法,转变执法理念,妥善解决乱执法、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等问题。
(二)建立“痕迹”监管机制
在开展随机抽查工作中,应运用移动执法系统记录检查的全过程,并完善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和环境监管内容。未开展移动执法的单位,应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进行拍照或摄像取证。
(三)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检查完成后,于20日内将检查抽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 (略) 场主体名下,向社会公开,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四)建立保密机制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随机抽查名单不得外泄。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或调离执法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予以处理。
四、强化监管结果应用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公开查处一起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震慑作用。
(一)根据《环境保护法》及相关配套办法、《 (略) 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22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拆分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其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不合理的项目,坚决依法关停取缔;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其中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坚决实施停产和限期整改等措施。拒不执行的,移送公安机关。
(二)存在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违法行为的,要加强环境监测,并严格依据《环境保护法》及相关配套办法进行处理、处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应适时组织环境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的,要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的,要明确责任主体,并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9号)对企业或在线运维方进行处理、处罚。涉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要严格依据《环境保护法》及相关配套办法进行处理、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属地管理、一岗双责”的原则和要求,精心编制方案,做好动员部署,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全面深入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二)积极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向社会及时公布随机抽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公开曝光一批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引导企业增强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积极营造群众支持、参与和监督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完善机制,动态更新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总结随机抽查工作经验,建立完善工作长效机制和环境监管对象信息数据库动态更新机制,及时掌握、反馈环境监管对象的最新信息,不断完善污染源一企一档电子档案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对西双版纳州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依据《环境保护法》、《 (略) (略) 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号)、 《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略) 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略) 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进一 (略) 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监管,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坚持公正高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执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程序和结果, (略) 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坚持管理创新, (略) 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
二、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一)完善“一单两库”
州、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分级负责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抽查人员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更新。
1.明确抽查实施主体。州、县(市)生态环境部门是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下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
2.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部门权责清单制定完善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的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和化学品、辐射安全、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监测、执法、应急等相关业务部门,在对被抽查对象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碳排放情况、辐射安全项目管理情况、涉消耗臭氧层物质、畜禽规模化养殖、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固体废物管理、机动车拆解、污水处理、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环评单位报告(数据)质量、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等进行的检查,均应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
3.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州、县(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覆盖本行政区域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将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基础,并进行动态更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监管权限,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分级录入检查对象名录,按相应的权限进行管理。信息库建设、运行维护、信息录入更新工作应由专人负责。按照差异化管理的原则,结合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需要等因素,将被抽查对象分为特殊监管对象、重点监管对象和一般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是指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排污单位;重点监管对象包括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应当进行重点监管的排污单位,重点监管对象名录由州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环境承载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除特殊监管对象和重点监管对象以外的其他排污单位均为一般监管对象。
4.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组建由执法人员、专家、日常监管人员参加的检查人员名录库,将人员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文化程度、执法证信息、从事执法工作时间等)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并进行动态更新。
(二)抽查方式和抽查比例
州、县(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行政区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不应低于本方案规定的最低比例),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和随机匹配执行任务的环境执法人员,对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最低抽查比例为:
1.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等情况的污染源,需将此类污染源单独列出,州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按照25%的比例进行抽查,县(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按照50%的比例进行抽查。
2.重点监管对象最低抽查比例:州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10%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30%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
3.一般监管对象最低抽查比例:州级生态环境部门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县(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至少按照 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部分行政区面积较大、污染源分散的县(市)可适当调整抽查比例。
州、县(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在每年12月底前,按照本单位确定的抽查比例,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纳入本级 《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于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
(三)不采取随机抽查的情形
以下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1.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2.环境违法案件查处;
3.环境执法后督察;
4.环境信访案件处理;
5.稽查和督察等。
三、配套制度和机制
(一)建立联合抽查机制
开展抽查时, (略) 场监管、公安、工信、住建、商务等部门开展联合抽查,建立监测、执法联动的工作机制,对被抽查的排污单位同步开展监测和执法,转变执法理念,妥善解决乱执法、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等问题。
(二)建立“痕迹”监管机制
在开展随机抽查工作中,应运用移动执法系统记录检查的全过程,并完善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和环境监管内容。未开展移动执法的单位,应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进行拍照或摄像取证。
(三)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检查完成后,于20日内将检查抽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 (略) 场主体名下,向社会公开,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四)建立保密机制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随机抽查名单不得外泄。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或调离执法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予以处理。
四、强化监管结果应用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公开查处一起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震慑作用。
(一)根据《环境保护法》及相关配套办法、《 (略) 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22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拆分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其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不合理的项目,坚决依法关停取缔;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其中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坚决实施停产和限期整改等措施。拒不执行的,移送公安机关。
(二)存在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违法行为的,要加强环境监测,并严格依据《环境保护法》及相关配套办法进行处理、处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应适时组织环境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的,要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的,要明确责任主体,并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9号)对企业或在线运维方进行处理、处罚。涉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要严格依据《环境保护法》及相关配套办法进行处理、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属地管理、一岗双责”的原则和要求,精心编制方案,做好动员部署,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全面深入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二)积极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向社会及时公布随机抽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公开曝光一批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引导企业增强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积极营造群众支持、参与和监督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完善机制,动态更新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总结随机抽查工作经验,建立完善工作长效机制和环境监管对象信息数据库动态更新机制,及时掌握、反馈环境监管对象的最新信息,不断完善污染源一企一档电子档案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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