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山鹰纸业宿州有限公司年产360万吨包装纸项目取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山鹰纸业宿州有限公司年产360万吨包装纸项目取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山鹰纸业(宿州)有限公司:
你公司办理山鹰纸业(宿州)有限公司年产360万吨包装纸项目取水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012-*-04-05-*)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材料(以下简称《航评报告》)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经审核,现予以通过。具体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 (略) 宿马现代产业园境内,京沪高速新汴河铁路桥下游约4公里处,新汴河左岸。工程河段河道顺直,河势总体稳定;拟建工程与上下游相邻涉航建筑物距离满足规范要求,与宿州港总体规划无冲突。同意《航评报告》中工程选址方案。
二、设计通航水位
新汴河航道规划等级为Ⅳ级。原则同意工程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10年一遇洪水位24.69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95%保证率19.81米。
三、代表船型、船队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中选取500吨级货船(67.5米×10.8米×1.6米、总长×总宽×设计吃水,下同)、500吨级货船(44.0米×8.8米×2.3米)、1顶2×500吨级顶推船队(111米×10.8米×1.6米)、1拖6×500吨级拖带船队(275米×8.8米×2.3)作为代表船型、船队,1000吨级货船(60米×10.8米×3.0米)作为兼顾船型。
四、建设方案
拟建工程设计取水规模5.5万立方/日。取水头部(进水控制闸)布置在左岸滩地上,顶高程29.35米,距航道中心线约111.8米。取水头部前沿设置引水槽,底高程18米,两侧护坡高程18米~23.8米,均位于现状滩地以下。根据《航评报告》,工程实施前后最大横向流速均为0.245米/秒,工程运行时对航道通航水流条件影响较小,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五、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设置专用标志及安全警示标志,并负责日常维护。
六、作出本审核意见的基础性资料
《山鹰纸业(宿州)有限公司年产360万吨包装纸项目取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略) 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山鹰纸业(宿州)有限公司年产360万吨包装纸项目取水工程选址意见的复函》、《 (略) 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山鹰纸业(宿州)有限公司年产360万吨包装纸项目取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意见》。
七、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 (略) 交通运输局及相关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二) (略) 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现场监督检查单位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 (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八、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我厅审核。
(二)本工程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略) 交通运输厅
2023年6月27日
山鹰纸业(宿州)有限公司:
你公司办理山鹰纸业(宿州)有限公司年产360万吨包装纸项目取水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012-*-04-05-*)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材料(以下简称《航评报告》)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经审核,现予以通过。具体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 (略) 宿马现代产业园境内,京沪高速新汴河铁路桥下游约4公里处,新汴河左岸。工程河段河道顺直,河势总体稳定;拟建工程与上下游相邻涉航建筑物距离满足规范要求,与宿州港总体规划无冲突。同意《航评报告》中工程选址方案。
二、设计通航水位
新汴河航道规划等级为Ⅳ级。原则同意工程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10年一遇洪水位24.69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95%保证率19.81米。
三、代表船型、船队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中选取500吨级货船(67.5米×10.8米×1.6米、总长×总宽×设计吃水,下同)、500吨级货船(44.0米×8.8米×2.3米)、1顶2×500吨级顶推船队(111米×10.8米×1.6米)、1拖6×500吨级拖带船队(275米×8.8米×2.3)作为代表船型、船队,1000吨级货船(60米×10.8米×3.0米)作为兼顾船型。
四、建设方案
拟建工程设计取水规模5.5万立方/日。取水头部(进水控制闸)布置在左岸滩地上,顶高程29.35米,距航道中心线约111.8米。取水头部前沿设置引水槽,底高程18米,两侧护坡高程18米~23.8米,均位于现状滩地以下。根据《航评报告》,工程实施前后最大横向流速均为0.245米/秒,工程运行时对航道通航水流条件影响较小,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五、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设置专用标志及安全警示标志,并负责日常维护。
六、作出本审核意见的基础性资料
《山鹰纸业(宿州)有限公司年产360万吨包装纸项目取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略) 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山鹰纸业(宿州)有限公司年产360万吨包装纸项目取水工程选址意见的复函》、《 (略) 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山鹰纸业(宿州)有限公司年产360万吨包装纸项目取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意见》。
七、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 (略) 交通运输局及相关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二) (略) 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现场监督检查单位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 (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八、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我厅审核。
(二)本工程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略) 交通运输厅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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