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铜陵县仙人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选厂改扩建铅锌资源回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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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铜陵县仙人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选厂改扩建铅锌资源回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铜陵县仙人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选厂改扩建铅锌资源回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发布日期:2023-07-03 12:00点击次数:
索引号: */*-00005 组配分类: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发布机构: 省生态环境厅 主题分类:
名??称: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铜陵县仙人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选厂改扩建铅锌资源回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关键词: 文??号: 皖环函[2023]690
信息来源: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发布日期: 2023-07-03 12:00:44
发文日期: 2023-07-03 12:00:44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索引号: */*-00005
组配分类: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发布机构: 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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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铜陵县仙人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选厂改扩建铅锌资源回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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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文??号: 皖环函[2023]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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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县仙 (略) :

《铜陵县仙 (略) 铜选厂改扩建铅锌资源回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编码:2207-*-07-02-*)收悉。项 (略) 义安区,2007年3月, (略) (略) 450吨/天铜选矿项目。现你公司拟在现有工业场地内,新增500吨/天的选铅锌生产线,以铜陵 (略) 宝山陶整合矿区铅锌矿为原料,采用破碎、磨矿、浮选、过滤脱水等选矿工艺,获得产品铅精矿、锌精矿、硫精矿;项目扩建后,选矿厂规模为950吨/天。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破碎系统、磨浮车间、产品脱水系统、粉矿仓、石灰仓、产品库等,原料库、尾砂处理、废水处理等依托现有工程。 (略)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意见,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在落实《报告书》和本审批意见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你公司应严格履行“以新带老”治理工程承诺,对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进行整改。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工地、道路等扬尘污染治理。运营期,按《报告书》要求,破碎系统、石灰仓、粉矿仓等产尘点经除尘设施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原料库、尾砂暂存库、产品库应全密闭设计;原矿投料口、皮带转运点、物料进出口等加强喷淋洒水;进出矿区(厂区)大宗物料应优先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汽车运输,并采取防尘、防撒落措施,防止运输造成道路沿线扬尘污染;厂区应建立门禁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运输车辆电子台账需保存至少一年。本项目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及其修改单中表5污染物浓度限制;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及其修改单表6污染物浓度限制。

(三)项目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选矿废水、堆场渗滤液、车间地坪冲洗废水、泵用水封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均回用于选矿,不外排。回用水中的第一类污染物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及其修改单、《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车间或生产设施总排口的排放限值中最严值。

(四)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分区防渗措施要求,原矿库、磨浮车间、脱水车间、尾砂暂存库、2#油储存间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加强地下水水质和土壤长期跟踪监测,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出现污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减少对水体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措施。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标准;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六)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固体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时间以及利用、处置和贮存情况。尾砂充填前开展固废属性鉴定,符合要求的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进行充填;本项目选矿尾砂全部充填于宝山陶矿区,不使用原尾矿库。沉淀池污泥作为选矿原料使用。选矿药剂废包装、废矿物油和油桶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你公司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尾砂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未依法履责将承担连带责任。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

(九)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公众关注的问题并消除影响。

三、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开展排污登记,按规定接受项目工程所在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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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发布日期:2023-07-03 12:00点击次数:
索引号: */*-00005 组配分类: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发布机构: 省生态环境厅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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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县仙 (略) :

《铜陵县仙 (略) 铜选厂改扩建铅锌资源回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编码:2207-*-07-02-*)收悉。项 (略) 义安区,2007年3月, (略) (略) 450吨/天铜选矿项目。现你公司拟在现有工业场地内,新增500吨/天的选铅锌生产线,以铜陵 (略) 宝山陶整合矿区铅锌矿为原料,采用破碎、磨矿、浮选、过滤脱水等选矿工艺,获得产品铅精矿、锌精矿、硫精矿;项目扩建后,选矿厂规模为950吨/天。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破碎系统、磨浮车间、产品脱水系统、粉矿仓、石灰仓、产品库等,原料库、尾砂处理、废水处理等依托现有工程。 (略)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意见,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在落实《报告书》和本审批意见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你公司应严格履行“以新带老”治理工程承诺,对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进行整改。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工地、道路等扬尘污染治理。运营期,按《报告书》要求,破碎系统、石灰仓、粉矿仓等产尘点经除尘设施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原料库、尾砂暂存库、产品库应全密闭设计;原矿投料口、皮带转运点、物料进出口等加强喷淋洒水;进出矿区(厂区)大宗物料应优先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汽车运输,并采取防尘、防撒落措施,防止运输造成道路沿线扬尘污染;厂区应建立门禁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运输车辆电子台账需保存至少一年。本项目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及其修改单中表5污染物浓度限制;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及其修改单表6污染物浓度限制。

(三)项目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选矿废水、堆场渗滤液、车间地坪冲洗废水、泵用水封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均回用于选矿,不外排。回用水中的第一类污染物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及其修改单、《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车间或生产设施总排口的排放限值中最严值。

(四)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分区防渗措施要求,原矿库、磨浮车间、脱水车间、尾砂暂存库、2#油储存间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加强地下水水质和土壤长期跟踪监测,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出现污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减少对水体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措施。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标准;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六)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固体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时间以及利用、处置和贮存情况。尾砂充填前开展固废属性鉴定,符合要求的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进行充填;本项目选矿尾砂全部充填于宝山陶矿区,不使用原尾矿库。沉淀池污泥作为选矿原料使用。选矿药剂废包装、废矿物油和油桶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你公司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尾砂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未依法履责将承担连带责任。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

(九)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公众关注的问题并消除影响。

三、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开展排污登记,按规定接受项目工程所在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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