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关于2023年7月3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关于2023年7月3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7月3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7月3日-2023年7月11日(7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5-*
传真:0535-*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烟台富 (略) 烟台富利新型新材料项目(一期项目) | 海环报告表【2023】034号 | 2023年7月3日 |
审批意见: 海环报告表【2023】034号
烟台富 (略) 烟台富利新型新材料项目(一期项目) (略) 行村镇中南智能制造产业园西北100m,地理坐标为东经:120度54分15.961秒,北纬:36度39分45.333秒。该项目于2021年11月30 (略) 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审批(海环报告表[2021]097号),项目在建设期间,原辅材料、污染防治措施及燃气导热油炉排放污染物等发生了重大变动,故重新报批。该项目占地面积67000m2,总投资7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4万元。项目建成达产后年产改性BOPP高仿真性拟纸薄膜10万吨。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备案号:2104-*-04-01-*),符合相关规划,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经研究,该项目须按照此环评文件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内容和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或设施进行建设与运行,并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各类污染防治,产生的各类污染物依本评价提出的方案有效治理后,对环境影响在许可的范围内,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一、项目在建设与营运过程中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在后续建设过程中继续严格落实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噪声防治、废水防治、固体废物安全处置及生态保护措施。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及《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按照“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底下防渗漏”的标准控制好扬尘污染。
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禁止夜间施工、车辆限速等措施,落实《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防止施工噪声对环境敏感目标产生不利影响。如因工艺特殊情况要求,需在夜间施工而可能对周边居民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并公告附近居民。
项目在施工区设立沉淀池并做好防渗措施,将施工废水、工地泥浆水以及车辆冲洗水等集中收集经过沉淀后回用,不外排。加强施工机械维护保养并设置机油滴漏收集装置。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由签订污水接纳协 (略) (略) 深度处理。
施工过程开挖的土石方,应做到尽量回填,不能回填部分用于周围土地平整,严禁随意堆放,并加强运输过程中监控,避免发生跑、冒、滴、漏现象。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定期清运并妥善处置。
加强水土保持、绿化补偿等生态措施,避免大风、雨季天气施工,避免造成的风蚀和水蚀。场区开挖与平整过程中,严格按设计方案进行,尽量缩小施工作业范围,材料堆放要有序,注意保护周围的植被;尽量减小开挖范围,避免不必要的开挖和过多的原状土破坏。施工完毕后,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其原有土地用途。
2、严格落实营运期主要污染物防治措施。
①按照“雨污分流”原则,进一步落实雨、污分流管网建设。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同软水制备设备排水、冷却水排水,出水水质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级标准及与海阳 (略) 签订的污水接纳处理协议要求标准后,由市政管网进入海阳 (略) 进行集中处理。
营运过程中应根据装置、单元的特点和部位,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方位进行控制。确保防渗措施到位、密封到位,围掩到位,避免对土壤、地下水及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②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配建的2条薄膜生产线及不合格料回收造粒系统,生产过程中的车间保持密闭状态。每条生产线将挤出、造片、纵拉、造粒、横拉链条冷却区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设施收集通过配套的“热交换器+过滤器+沸石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工艺”处理后同横拉拉伸区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设施收集通过配套的“静电除油+热交换器+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处理后,一起由各自的25m高排气筒排放。VOCs 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配建的边料、不合格料回收系统粉碎产生的废气,应将生产线的粉碎机密闭,并在各自粉碎机的进料口和出料口设密闭集气罩,将集中收集的颗粒物通过生产线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各自2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均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相关限值要求。
项目每条生产线设置的原料存放系统、输送系统,在气力输送和混合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通过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
项目在每条生产线配设的有机热载体炉,以管道天然气为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低氮燃烧器处理后,由一根25m高排气筒排放,SO2、NOx、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 2 中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
生产过程均应在密闭结构内进行,并采用密闭(气)尘源措施。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的监控,确保其满足处理能力和效率,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量。你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制度,并做好检查、核查等工作记录,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或设施满足其处理能力和效率。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工序,待废气处理设施恢复正常工作并稳定废气去除效率后,方可复工生产,杜绝废气排放事故发生。
厂界无组织 VOCs 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 3厂界监控点限值要求;厂区内 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 A 中表 A.1 中限制要求,无组织颗粒物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③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营运过程应进一步优化布置方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防噪声间距,对噪声大设备应单独布置并采取消音、隔音、基础上加装减振,合理控制养殖密度,避免突发性噪声。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④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你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厂区的环境管理,对产生的固废应妥善收集、储存,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鉴别类比后采取相应的处置方式,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方式均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和扩散。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金属、废包装材料、模头废料应统一收集后暂存在一般固废暂存间内,外卖物资回收单位;软水制备设备产生的废石英砂、废活性炭、废弃反渗透膜、废滤芯统一收集后暂存在一般固废暂存间内,定期交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单位处理。
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废沸石、废活性炭、废催化剂、除油器收集的废油和废矿物油、废油桶、链条清洁废碱液属于危险废物的其储存、处置、运输应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要求。
危险废物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进行,严禁流失、扩散。
员工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
各固废贮存点等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
3、严格落实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预防措施。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制订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管控好环境风险,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将制订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略) 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备案。
4、根据《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GB/T 39499-2020)中的相关规定,落实该项目环评报告提出在1#生产车间外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现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等敏感保护目标,你单位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今后,在设立的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建设民房、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
5、严 (略) 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分配该项目的总量控制指标(将颗粒物,VOCs、SO2、NOx分别控制在1.2968t/a、22.56t/a、0.902t/a、3.142t/a以内),严禁超标,超总量排污。
6、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HJ1207-202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2017)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监测计划,落实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和主动公开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
7、根据《 (略)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鲁环发[2019]134号)中相关规定,你单位应根据重点排污名录公开情况及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适时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进行在线监测,实现动态管控,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8、该项目完成重新报批后, (略) 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海环报告表[2021]097号)作废。
二、项目在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做到依法排污。
三、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
四、本批复仅针对此环境影响提出的相关要求,对涉及土地、规划、城建、安全生产、排水、消防、水土保护、立项等方面时,应取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建设、投产。
经办人:张文勇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7月3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7月3日-2023年7月11日(7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5-*
传真:0535-*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烟台富 (略) 烟台富利新型新材料项目(一期项目) | 海环报告表【2023】034号 | 2023年7月3日 |
审批意见: 海环报告表【2023】034号
烟台富 (略) 烟台富利新型新材料项目(一期项目) (略) 行村镇中南智能制造产业园西北100m,地理坐标为东经:120度54分15.961秒,北纬:36度39分45.333秒。该项目于2021年11月30 (略) 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审批(海环报告表[2021]097号),项目在建设期间,原辅材料、污染防治措施及燃气导热油炉排放污染物等发生了重大变动,故重新报批。该项目占地面积67000m2,总投资7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4万元。项目建成达产后年产改性BOPP高仿真性拟纸薄膜10万吨。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备案号:2104-*-04-01-*),符合相关规划,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经研究,该项目须按照此环评文件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内容和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或设施进行建设与运行,并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各类污染防治,产生的各类污染物依本评价提出的方案有效治理后,对环境影响在许可的范围内,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一、项目在建设与营运过程中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在后续建设过程中继续严格落实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噪声防治、废水防治、固体废物安全处置及生态保护措施。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及《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按照“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底下防渗漏”的标准控制好扬尘污染。
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禁止夜间施工、车辆限速等措施,落实《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防止施工噪声对环境敏感目标产生不利影响。如因工艺特殊情况要求,需在夜间施工而可能对周边居民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并公告附近居民。
项目在施工区设立沉淀池并做好防渗措施,将施工废水、工地泥浆水以及车辆冲洗水等集中收集经过沉淀后回用,不外排。加强施工机械维护保养并设置机油滴漏收集装置。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由签订污水接纳协 (略) (略) 深度处理。
施工过程开挖的土石方,应做到尽量回填,不能回填部分用于周围土地平整,严禁随意堆放,并加强运输过程中监控,避免发生跑、冒、滴、漏现象。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定期清运并妥善处置。
加强水土保持、绿化补偿等生态措施,避免大风、雨季天气施工,避免造成的风蚀和水蚀。场区开挖与平整过程中,严格按设计方案进行,尽量缩小施工作业范围,材料堆放要有序,注意保护周围的植被;尽量减小开挖范围,避免不必要的开挖和过多的原状土破坏。施工完毕后,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其原有土地用途。
2、严格落实营运期主要污染物防治措施。
①按照“雨污分流”原则,进一步落实雨、污分流管网建设。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同软水制备设备排水、冷却水排水,出水水质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级标准及与海阳 (略) 签订的污水接纳处理协议要求标准后,由市政管网进入海阳 (略) 进行集中处理。
营运过程中应根据装置、单元的特点和部位,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方位进行控制。确保防渗措施到位、密封到位,围掩到位,避免对土壤、地下水及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②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配建的2条薄膜生产线及不合格料回收造粒系统,生产过程中的车间保持密闭状态。每条生产线将挤出、造片、纵拉、造粒、横拉链条冷却区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设施收集通过配套的“热交换器+过滤器+沸石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工艺”处理后同横拉拉伸区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设施收集通过配套的“静电除油+热交换器+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处理后,一起由各自的25m高排气筒排放。VOCs 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配建的边料、不合格料回收系统粉碎产生的废气,应将生产线的粉碎机密闭,并在各自粉碎机的进料口和出料口设密闭集气罩,将集中收集的颗粒物通过生产线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各自2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均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相关限值要求。
项目每条生产线设置的原料存放系统、输送系统,在气力输送和混合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通过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
项目在每条生产线配设的有机热载体炉,以管道天然气为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低氮燃烧器处理后,由一根25m高排气筒排放,SO2、NOx、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 2 中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
生产过程均应在密闭结构内进行,并采用密闭(气)尘源措施。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的监控,确保其满足处理能力和效率,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量。你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制度,并做好检查、核查等工作记录,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或设施满足其处理能力和效率。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工序,待废气处理设施恢复正常工作并稳定废气去除效率后,方可复工生产,杜绝废气排放事故发生。
厂界无组织 VOCs 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 3厂界监控点限值要求;厂区内 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 A 中表 A.1 中限制要求,无组织颗粒物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③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营运过程应进一步优化布置方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防噪声间距,对噪声大设备应单独布置并采取消音、隔音、基础上加装减振,合理控制养殖密度,避免突发性噪声。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④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你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厂区的环境管理,对产生的固废应妥善收集、储存,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鉴别类比后采取相应的处置方式,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方式均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和扩散。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金属、废包装材料、模头废料应统一收集后暂存在一般固废暂存间内,外卖物资回收单位;软水制备设备产生的废石英砂、废活性炭、废弃反渗透膜、废滤芯统一收集后暂存在一般固废暂存间内,定期交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单位处理。
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废沸石、废活性炭、废催化剂、除油器收集的废油和废矿物油、废油桶、链条清洁废碱液属于危险废物的其储存、处置、运输应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要求。
危险废物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进行,严禁流失、扩散。
员工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
各固废贮存点等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
3、严格落实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预防措施。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制订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管控好环境风险,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将制订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略) 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备案。
4、根据《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GB/T 39499-2020)中的相关规定,落实该项目环评报告提出在1#生产车间外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现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等敏感保护目标,你单位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今后,在设立的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建设民房、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
5、严 (略) 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分配该项目的总量控制指标(将颗粒物,VOCs、SO2、NOx分别控制在1.2968t/a、22.56t/a、0.902t/a、3.142t/a以内),严禁超标,超总量排污。
6、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HJ1207-202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2017)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监测计划,落实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和主动公开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
7、根据《 (略)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鲁环发[2019]134号)中相关规定,你单位应根据重点排污名录公开情况及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适时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进行在线监测,实现动态管控,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8、该项目完成重新报批后, (略) 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海环报告表[2021]097号)作废。
二、项目在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做到依法排污。
三、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
四、本批复仅针对此环境影响提出的相关要求,对涉及土地、规划、城建、安全生产、排水、消防、水土保护、立项等方面时,应取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建设、投产。
经办人:张文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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