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关于2023年6月30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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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关于2023年6月30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开

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关于2023年6月30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6月30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开,期限为2023年6月30日-2023年7月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318-*

  传 真:0318-*

通讯地址:衡水高新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邮 编:*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桥梁聚氨酯弹性体支承装置项目

(略) 桃城区河东区北方工业园长宁路北白马沟东ZB-0001号7幢1层

衡水 (略)

沧州 (略)

本项 (略) 桃城区河东区北方工业园长宁路北白马沟东ZB-0001号7幢1层,厂区中心坐标为:37°44′39.71″N,115°45′5.47″E。项目不新增占地,利用现有车间建筑面积550m2,新增桥梁聚氨酯弹性体支承装置生产线2条,年产6000台桥梁聚氨酯弹性体支承装置。项目总投资61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占总投资的0.82%。

废气: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浇注、出模及固化、出模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机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依托现有工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后由现有15m排气筒(DA001)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无织排放废气非*烷总烃厂界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废水: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不新增生活污水。现有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噪声: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生产设备产生的设备噪声,噪声值为65~80dB(A)。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加装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降噪。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厂界噪声预测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固废:主要为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产品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固化剂桶、固化剂袋、聚氨酯桶。本项目无一般固体废物产生。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固化剂桶、固化剂袋、聚氨酯桶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处置。危废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采取防腐防渗等管理措施。

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关于2023年6月30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6月30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开,期限为2023年6月30日-2023年7月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318-*

  传 真: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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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桥梁聚氨酯弹性体支承装置项目

(略) 桃城区河东区北方工业园长宁路北白马沟东ZB-0001号7幢1层

衡水 (略)

沧州 (略)

本项 (略) 桃城区河东区北方工业园长宁路北白马沟东ZB-0001号7幢1层,厂区中心坐标为:37°44′39.71″N,115°45′5.47″E。项目不新增占地,利用现有车间建筑面积550m2,新增桥梁聚氨酯弹性体支承装置生产线2条,年产6000台桥梁聚氨酯弹性体支承装置。项目总投资61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占总投资的0.82%。

废气: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浇注、出模及固化、出模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机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依托现有工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后由现有15m排气筒(DA001)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无织排放废气非*烷总烃厂界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废水: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不新增生活污水。现有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噪声: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生产设备产生的设备噪声,噪声值为65~80dB(A)。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加装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降噪。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厂界噪声预测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固废:主要为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产品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固化剂桶、固化剂袋、聚氨酯桶。本项目无一般固体废物产生。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固化剂桶、固化剂袋、聚氨酯桶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处置。危废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采取防腐防渗等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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