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天津纳博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可吸收医疗器械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天津纳博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可吸收医疗器械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
传 真:022-*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天津纳 (略) 可吸收医疗器械生产项目 | 天津纳 (略) | 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经一路288号 |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天津再生资源研究所 | 1号厂房1层建设玻纤生产线,安装熔块炉、制球机、拉丝机等生产设备,布置原料暂存区、成品包装区、污水处理站等;1号厂房3层建设3D打印植骨块生产线、短纤注塑生产线、连续纤维钉板生产线及补片生产线,并建设有空调机房、纯水制备间、变电室等辅助用房等;综合楼3层建设检验实验室。项目建成后,年产可降解玻璃纤维500千克、植骨块类产品10万件、短纤注塑类产品10万件、连续纤维钉板类产品10万件、补片类产品5000套。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70万元,占总投资的3.5%,主要用于废气治理、废水治理、噪声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固体废物暂存及排污口规范化等。 | (一)本项目植骨块类产品、短纤注塑类产品、连续纤维钉板类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挤出废气、3D打印成型废气、注塑成型废气、模压废气,补片类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烘干废气等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套“布袋除尘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玻纤类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混料废气、烘制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套“布袋除尘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2排放。其中TRVOC、非*烷总烃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参照染料尘);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 少量未被完全收集的废气无组织。其中,厂房外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厂界非*烷总烃、颗粒物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二)本项目废水主要为出料冷却环节定期更换的冷却水、产品末道清洗用水、二氧六环配制水、设备清洗排水、生活污水等。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初滤+管式膜过滤+RO反渗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的出水经厂区污水管网与生活污水、制水间排浓水一同经厂区废水总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天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要求。纳通医用防护器材(天津)有限公司对总排口达标负责。 (三)合理布局噪声源,生产设备以及风机等噪声源应落实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分类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包装物、边角料、不合格品、除尘灰、废滤袋、废反渗透膜、纯水制备废活性炭等一般固体废物定期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或一般固体废物处置单位清运;实验室废培养基、实验室无机废液、废活性炭、废滤膜、浓缩废液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五)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六)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 | 2023年7月3日-7月7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注: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党建工作部是保税区政务网站(http://**.cn)主管部门,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务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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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纳 (略) 可吸收医疗器械生产项目 | 天津纳 (略) | 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经一路288号 |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天津再生资源研究所 | 1号厂房1层建设玻纤生产线,安装熔块炉、制球机、拉丝机等生产设备,布置原料暂存区、成品包装区、污水处理站等;1号厂房3层建设3D打印植骨块生产线、短纤注塑生产线、连续纤维钉板生产线及补片生产线,并建设有空调机房、纯水制备间、变电室等辅助用房等;综合楼3层建设检验实验室。项目建成后,年产可降解玻璃纤维500千克、植骨块类产品10万件、短纤注塑类产品10万件、连续纤维钉板类产品10万件、补片类产品5000套。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70万元,占总投资的3.5%,主要用于废气治理、废水治理、噪声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固体废物暂存及排污口规范化等。 | (一)本项目植骨块类产品、短纤注塑类产品、连续纤维钉板类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挤出废气、3D打印成型废气、注塑成型废气、模压废气,补片类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烘干废气等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套“布袋除尘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玻纤类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混料废气、烘制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套“布袋除尘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2排放。其中TRVOC、非*烷总烃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参照染料尘);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 少量未被完全收集的废气无组织。其中,厂房外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厂界非*烷总烃、颗粒物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二)本项目废水主要为出料冷却环节定期更换的冷却水、产品末道清洗用水、二氧六环配制水、设备清洗排水、生活污水等。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初滤+管式膜过滤+RO反渗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的出水经厂区污水管网与生活污水、制水间排浓水一同经厂区废水总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天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要求。纳通医用防护器材(天津)有限公司对总排口达标负责。 (三)合理布局噪声源,生产设备以及风机等噪声源应落实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分类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包装物、边角料、不合格品、除尘灰、废滤袋、废反渗透膜、纯水制备废活性炭等一般固体废物定期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或一般固体废物处置单位清运;实验室废培养基、实验室无机废液、废活性炭、废滤膜、浓缩废液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五)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六)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 | 2023年7月3日-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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