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企业服务局关于2023年7月3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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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企业服务局关于2023年7月3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7月3日-2023年7月7日(5个工作日)。

电话:029-*

传真:029-*

通讯地址: (略) 阎良区蓝天路7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备注

1

200t 聚*烯腈基碳纤维碳化生产线建设项目

航空基地

(略)

陕西 (略)

项目位于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路以南、航空六路以西,在 (略) 现有厂区内建设,不新增占地,新增工艺设备12台(套),一条碳纤维碳化生产线,建成后年产碳纤维约200吨。项目总投资49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1万元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和地面清洗水依托现有化粪池预处理后和锅炉排污水一同排入厂内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碱液喷淋废水经碱式氯化法预处理后排入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废水经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预氧化产生的废气经RTO系统焚烧处理,高低温碳化工序的废气经TO系统焚烧处理,焚烧处理后的废气合并再经碱液喷淋处理,最后经一根25米高DA016排气筒排放,废气经有效收集处理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NH3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要求,CO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限值要求;锅炉烟气经低氮燃烧后经15米高DA017排气筒排放,废气经有效收集处理排放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018)标准要求,NOx满足《 (略) 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控制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加装消声器等降噪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有关规定,并定期送交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7月3日-2023年7月7日(5个工作日)。

电话:029-*

传真:029-*

通讯地址: (略) 阎良区蓝天路7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备注

1

200t 聚*烯腈基碳纤维碳化生产线建设项目

航空基地

(略)

陕西 (略)

项目位于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路以南、航空六路以西,在 (略) 现有厂区内建设,不新增占地,新增工艺设备12台(套),一条碳纤维碳化生产线,建成后年产碳纤维约200吨。项目总投资49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1万元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和地面清洗水依托现有化粪池预处理后和锅炉排污水一同排入厂内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碱液喷淋废水经碱式氯化法预处理后排入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废水经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预氧化产生的废气经RTO系统焚烧处理,高低温碳化工序的废气经TO系统焚烧处理,焚烧处理后的废气合并再经碱液喷淋处理,最后经一根25米高DA016排气筒排放,废气经有效收集处理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NH3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要求,CO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限值要求;锅炉烟气经低氮燃烧后经15米高DA017排气筒排放,废气经有效收集处理排放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018)标准要求,NOx满足《 (略) 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控制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加装消声器等降噪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有关规定,并定期送交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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