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车用汽油、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车用汽油、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06-26发布 2023-07-05实施 第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
1 抽样方法
抽样地点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辖区内车用汽油、车用柴油产品的销售企业。
抽样基数最小为1.0吨,检验样品抽取2L,备用样品抽取2L。抽样方法详见《2023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车用汽油、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2 检验依据
2.1产品种类
车用汽油(ⅥB)、车用柴油(Ⅵ)
2.1.1车用汽油按研究法辛烷值分为89号、92号、95号和98号4个牌号。
2.2.1车用柴油按凝点分为5号、0号、-10号、-20号、-35号和-50号6个牌号。
2.2检验要求
产品名称、检测项目、判定依据及检验方法见表1。
表1车用汽油、车用柴油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 产品名称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验方法 | |
1 | 车用汽油 | 抗爆性 | 研究法辛烷值(RON) | GB17930-2016中表4,附录A中表A.2 | GB/T5487-2015 |
硫含量 | SH/T0689-2000 | ||||
苯含量(体积分数)(注1) | SH/T0713-2002、GB/T30519-2014 | ||||
芳烃含量(体积分数) | GB/T30519-2014 | ||||
烯烃含量(体积分数) | GB/T30519-2014 | ||||
馏程 | GB/T6536-2010 | ||||
胶质含量 | GB/T8019-2008 | ||||
氧含量 | NB/SH/T0663-2014 | ||||
*醇含量 | NB/SH/T0663-2014 | ||||
密度(20℃) | GB/T 1884-2000 GB/T 1885-1998 | ||||
2 | 车用柴油 | 酸度(以KOH计) | GB19147-2016中表3 | GB/T258-2016 | |
硫含量 | SH/T0689-2000 | ||||
脂肪酸*酯含量 | GB/T23801-2021 | ||||
运动粘度(20℃) | GB/T265-1988 | ||||
凝点 | GB/T510-2018 | ||||
冷滤点 | NB/SH/T0248-2019 | ||||
闪点(闭口) | GB/T261-2021 | ||||
十六烷指数 | SH/T0694-2000 | ||||
馏程 | GB/T6536-2010 | ||||
铜片腐蚀(50℃,3h) | GB/T5096-2017 | ||||
水含量(注2) | GB19147-2016中目测法 GB/T260-2016 | ||||
密度(20℃) | GB/T 1884-2000 GB/T 1885-1998 | ||||
注: 1.也可采用GB/T30519-2014进行测定,在有异议时,以SH/T0713-2002方法为准。 2.也可采用GB19147-2016中目测法进行测定,在有异议时,以GB/T260-2016方法为准。 |
检验方法包括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3.1.1车用汽油检验依据
GB17930-2016 车用汽油(强制性)
GB/T1884-2000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
GB/T1885-1998 石油计量表
GB/T4756-2015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
GB/T5487-2015 汽油辛烷值的测定 研究法
GB/T6536-2010 石油产品常压蒸馏特性测定法
GB/T8019-2008 燃料胶质含量的测定 喷射蒸发法
GB/T30519-2014 轻质石油馏分和产品中烃族组成和苯的测定 多维气相色谱法
NB/SH/T0663-2014 汽油中醇类和醚类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SH/T0689-2000 轻质烃及发动机燃料和其他油品的总硫含量测定法(紫外荧光法)
SH/T0693-2000 汽油中芳烃含量测定法(气相色谱法)
SH/T0713-2002 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中苯和*苯含量测定法(气相色谱法)
3.1.2 车用柴油检验依据
GB19147-2016 车用柴油 (强制性)
GB/T258-2016 轻质石油产品酸度测定法
GB/T260-2016 石油产品水含量的测定 蒸馏法
GB/T261-2021 闪点的测定 宾斯基-马*闭口杯法
GB/T265-1988 石油产品运动粘度测定法和动力粘度计算法
GB/T510-2018 石油产品凝点测定法
GB/T1884-2000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
GB/T1885-1998 石油计量表
GB/T4756-2015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
GB/T5096-2017 石油产品铜片腐蚀试验法
GB/T6536-2010 石油产品常压蒸馏特性测定法
GB/T23801-2021 中间馏分油中脂肪酸*酯含量的测定(红外光谱法)
SH/T0689-2000 轻质烃及发动机燃料和其他油品的总硫含量测定法(紫外荧光法)
SH/T 0694-2000 中间馏分燃料十六烷指数计算法
NB/SH/T0248-2019 柴油和民用取暖油冷滤点测定法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
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3.3检验结论用语
3.3.1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标准(xx等级),依据《2023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车用汽油、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
3.3.2经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xx等级),依据《2023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车用汽油、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4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4.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且结果得到受检单位认可的,可不进行复检,作出维持原检验结果的结论。
4.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由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检验机构按本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对不合格项目组织复检。复检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可采用备用样品进行检 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论;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4.3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4.4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接收、审核异议申请材料,对于同意复检的,通知检测机构复检。
?4.5检测机构通知异议申请人相关复检的安排。
?4.6检测机构按照实施细则对异议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为异议处理的最终结论。
?4.7市场监管部门将复检相关文书递送异议申请人。
2023-06-26发布 2023-07-05实施 第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
1 抽样方法
抽样地点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辖区内车用汽油、车用柴油产品的销售企业。
抽样基数最小为1.0吨,检验样品抽取2L,备用样品抽取2L。抽样方法详见《2023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车用汽油、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2 检验依据
2.1产品种类
车用汽油(ⅥB)、车用柴油(Ⅵ)
2.1.1车用汽油按研究法辛烷值分为89号、92号、95号和98号4个牌号。
2.2.1车用柴油按凝点分为5号、0号、-10号、-20号、-35号和-50号6个牌号。
2.2检验要求
产品名称、检测项目、判定依据及检验方法见表1。
表1车用汽油、车用柴油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 产品名称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验方法 | |
1 | 车用汽油 | 抗爆性 | 研究法辛烷值(RON) | GB17930-2016中表4,附录A中表A.2 | GB/T5487-2015 |
硫含量 | SH/T0689-2000 | ||||
苯含量(体积分数)(注1) | SH/T0713-2002、GB/T30519-2014 | ||||
芳烃含量(体积分数) | GB/T30519-2014 | ||||
烯烃含量(体积分数) | GB/T30519-2014 | ||||
馏程 | GB/T6536-2010 | ||||
胶质含量 | GB/T8019-2008 | ||||
氧含量 | NB/SH/T0663-2014 | ||||
*醇含量 | NB/SH/T0663-2014 | ||||
密度(20℃) | GB/T 1884-2000 GB/T 1885-1998 | ||||
2 | 车用柴油 | 酸度(以KOH计) | GB19147-2016中表3 | GB/T258-2016 | |
硫含量 | SH/T0689-2000 | ||||
脂肪酸*酯含量 | GB/T23801-2021 | ||||
运动粘度(20℃) | GB/T265-1988 | ||||
凝点 | GB/T510-2018 | ||||
冷滤点 | NB/SH/T0248-2019 | ||||
闪点(闭口) | GB/T261-2021 | ||||
十六烷指数 | SH/T0694-2000 | ||||
馏程 | GB/T6536-2010 | ||||
铜片腐蚀(50℃,3h) | GB/T5096-2017 | ||||
水含量(注2) | GB19147-2016中目测法 GB/T260-2016 | ||||
密度(20℃) | GB/T 1884-2000 GB/T 1885-1998 | ||||
注: 1.也可采用GB/T30519-2014进行测定,在有异议时,以SH/T0713-2002方法为准。 2.也可采用GB19147-2016中目测法进行测定,在有异议时,以GB/T260-2016方法为准。 |
检验方法包括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3.1.1车用汽油检验依据
GB17930-2016 车用汽油(强制性)
GB/T1884-2000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
GB/T1885-1998 石油计量表
GB/T4756-2015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
GB/T5487-2015 汽油辛烷值的测定 研究法
GB/T6536-2010 石油产品常压蒸馏特性测定法
GB/T8019-2008 燃料胶质含量的测定 喷射蒸发法
GB/T30519-2014 轻质石油馏分和产品中烃族组成和苯的测定 多维气相色谱法
NB/SH/T0663-2014 汽油中醇类和醚类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SH/T0689-2000 轻质烃及发动机燃料和其他油品的总硫含量测定法(紫外荧光法)
SH/T0693-2000 汽油中芳烃含量测定法(气相色谱法)
SH/T0713-2002 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中苯和*苯含量测定法(气相色谱法)
3.1.2 车用柴油检验依据
GB19147-2016 车用柴油 (强制性)
GB/T258-2016 轻质石油产品酸度测定法
GB/T260-2016 石油产品水含量的测定 蒸馏法
GB/T261-2021 闪点的测定 宾斯基-马*闭口杯法
GB/T265-1988 石油产品运动粘度测定法和动力粘度计算法
GB/T510-2018 石油产品凝点测定法
GB/T1884-2000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
GB/T1885-1998 石油计量表
GB/T4756-2015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
GB/T5096-2017 石油产品铜片腐蚀试验法
GB/T6536-2010 石油产品常压蒸馏特性测定法
GB/T23801-2021 中间馏分油中脂肪酸*酯含量的测定(红外光谱法)
SH/T0689-2000 轻质烃及发动机燃料和其他油品的总硫含量测定法(紫外荧光法)
SH/T 0694-2000 中间馏分燃料十六烷指数计算法
NB/SH/T0248-2019 柴油和民用取暖油冷滤点测定法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
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3.3检验结论用语
3.3.1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标准(xx等级),依据《2023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车用汽油、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
3.3.2经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xx等级),依据《2023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车用汽油、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4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4.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且结果得到受检单位认可的,可不进行复检,作出维持原检验结果的结论。
4.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由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检验机构按本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对不合格项目组织复检。复检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可采用备用样品进行检 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论;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4.3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4.4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接收、审核异议申请材料,对于同意复检的,通知检测机构复检。
?4.5检测机构通知异议申请人相关复检的安排。
?4.6检测机构按照实施细则对异议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为异议处理的最终结论。
?4.7市场监管部门将复检相关文书递送异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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