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世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世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西 (略) :
《广西 (略) 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改建项目(项目代码:2020-*-46-02-*)。项目建设地点: (略) 平南县临江产业园大成园区内。现有工程设计污水处理规模为10万m3/d(包含5套2万m3/d的污水处理系统),目前,已建设2套共处理规模为4万m3/d的污水处理系统,其中1套2万m3/d的污水处理系统已投入运营。现拟对现有工程进行改建,调整了处理规模和处理工艺,主要变化内容如下:①污水处理规模调整为9万m3/d;②对已建的4万m3/d污水处理系统增加臭氧氧化等技术改造;③新建5万m3/d污水处理系统(采用调整后的处理工艺);④新建中水回用系统及浓水处理系统;⑤设计主要指标进水水质调整为CODcr≤2000mg/L、BOD5≤750 mg/L、SS≤550 mg/L、NH3-N≤25mg/L、TP≤6.5mg/L、TN≤50 mg/L。项目建设内容主要有:主体工程包括污水处理系统、污泥脱水系统、回用水处理系统、浓水处理系统等,依托现有纳污管网、尾水管道等,公用工程主要依托现有供水、排水、供电工程等,辅助工程主要有加药间、药剂中转站,并依托现有的监控室等,环保工程主要有生物除臭系统、污泥暂存间、事故应急池,依托园区热电联产项目的危废暂存间等。
改建后全厂占地183.25亩(增加用地46.23亩),项目总投资为50749.20万元。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平南县临江产业园大成园区规划,选址合理。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主要的恶臭气体产生源包括隔油隔渣池、调节池、水解酸化池、接触氧化池、污泥储池、污泥脱水机等均采用密闭处理,恶臭气体经收集后通过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分别从P1~P6排气筒排放(现有已建P1、P2排气筒高20m,新建排气筒高25m),有组织排放废气污染物NH3、H2S、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NH3、H2S、臭气浓度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表4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二类标准。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已建设的4.0万m3/d污水处理系统工艺改造为“隔油隔渣池—调节池—混凝沉淀池—水解酸化池—接触氧化池—深度处理过滤池—后滤池—臭氧接触池—紫外消毒”,新建5万m3/d污水处理系统采用“隔油隔渣池—调节池—高密度沉淀池—水解酸化池—接触氧化池—深度处理过滤池—臭氧氧化”工艺,中水回用处理系统采用“超滤+纳滤”双膜处理工艺,浓水处理系统采用“精密沉淀池+反硝化生物滤池+芬顿流化床+中和脱气絮凝池+芬顿沉淀+曝气生物滤池”工艺。中水回用率为污水处理规模的50%,经中水回用处理系统处理满足用水水质要求的回用水送园区工业水厂再供园区企业生产用水;项目中水回用处理系统产生的浓水返回浓水处理系统处理;项目最终尾水排放量为4.5万m3/d,经尾水管道排入浔江,处理后尾水污染物pH值、色度、CODcr、BOD5、SS、NH3-N、TN、TP、六价铬、苯胺类等污染物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硫化物、可吸附有机卤素、总锑等印染废水特征污染物满足《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新建企业直接排放限值及2015年修改单要求。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对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废紫外线灯进行单独收集、暂存, (略) 处置;物化污泥和生化污泥经压滤脱水后,由污泥暂存区暂存,经属性鉴定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由园区热电联产项目掺煤燃烧处理;废超滤膜和纳滤膜由厂家回收处置;栅渣和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堆放后交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绿化建设,在厂界设置绿化带,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针对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废水事故应急池及配套相应应急处置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 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 年第74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依据排污单位相关监测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对废水进出水水质设置安装在线监测仪及自动控制系统。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平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平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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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略) :
《广西 (略) 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改建项目(项目代码:2020-*-46-02-*)。项目建设地点: (略) 平南县临江产业园大成园区内。现有工程设计污水处理规模为10万m3/d(包含5套2万m3/d的污水处理系统),目前,已建设2套共处理规模为4万m3/d的污水处理系统,其中1套2万m3/d的污水处理系统已投入运营。现拟对现有工程进行改建,调整了处理规模和处理工艺,主要变化内容如下:①污水处理规模调整为9万m3/d;②对已建的4万m3/d污水处理系统增加臭氧氧化等技术改造;③新建5万m3/d污水处理系统(采用调整后的处理工艺);④新建中水回用系统及浓水处理系统;⑤设计主要指标进水水质调整为CODcr≤2000mg/L、BOD5≤750 mg/L、SS≤550 mg/L、NH3-N≤25mg/L、TP≤6.5mg/L、TN≤50 mg/L。项目建设内容主要有:主体工程包括污水处理系统、污泥脱水系统、回用水处理系统、浓水处理系统等,依托现有纳污管网、尾水管道等,公用工程主要依托现有供水、排水、供电工程等,辅助工程主要有加药间、药剂中转站,并依托现有的监控室等,环保工程主要有生物除臭系统、污泥暂存间、事故应急池,依托园区热电联产项目的危废暂存间等。
改建后全厂占地183.25亩(增加用地46.23亩),项目总投资为50749.20万元。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平南县临江产业园大成园区规划,选址合理。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主要的恶臭气体产生源包括隔油隔渣池、调节池、水解酸化池、接触氧化池、污泥储池、污泥脱水机等均采用密闭处理,恶臭气体经收集后通过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分别从P1~P6排气筒排放(现有已建P1、P2排气筒高20m,新建排气筒高25m),有组织排放废气污染物NH3、H2S、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NH3、H2S、臭气浓度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表4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二类标准。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已建设的4.0万m3/d污水处理系统工艺改造为“隔油隔渣池—调节池—混凝沉淀池—水解酸化池—接触氧化池—深度处理过滤池—后滤池—臭氧接触池—紫外消毒”,新建5万m3/d污水处理系统采用“隔油隔渣池—调节池—高密度沉淀池—水解酸化池—接触氧化池—深度处理过滤池—臭氧氧化”工艺,中水回用处理系统采用“超滤+纳滤”双膜处理工艺,浓水处理系统采用“精密沉淀池+反硝化生物滤池+芬顿流化床+中和脱气絮凝池+芬顿沉淀+曝气生物滤池”工艺。中水回用率为污水处理规模的50%,经中水回用处理系统处理满足用水水质要求的回用水送园区工业水厂再供园区企业生产用水;项目中水回用处理系统产生的浓水返回浓水处理系统处理;项目最终尾水排放量为4.5万m3/d,经尾水管道排入浔江,处理后尾水污染物pH值、色度、CODcr、BOD5、SS、NH3-N、TN、TP、六价铬、苯胺类等污染物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硫化物、可吸附有机卤素、总锑等印染废水特征污染物满足《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新建企业直接排放限值及2015年修改单要求。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对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废紫外线灯进行单独收集、暂存, (略) 处置;物化污泥和生化污泥经压滤脱水后,由污泥暂存区暂存,经属性鉴定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由园区热电联产项目掺煤燃烧处理;废超滤膜和纳滤膜由厂家回收处置;栅渣和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堆放后交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绿化建设,在厂界设置绿化带,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针对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废水事故应急池及配套相应应急处置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 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 年第74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依据排污单位相关监测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对废水进出水水质设置安装在线监测仪及自动控制系统。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平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平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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