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淮南港陶圩综合码头工程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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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淮南港陶圩综合码头工程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略) (略) :

你公司办理淮南港陶圩综合码头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206-*-04-01-*)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材料(以下简称《航评报告》)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经审核,现予以通过。具体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 (略) 谢家集区望峰岗镇陶圩村,淮河航道二道河段航道南汊右岸,淮南淮河公铁两用桥上游约7公里。工程选址位于淮南港八公山港区陶圩作业区,符合淮南港总体规划。工程所在河段河道顺直、河势总体稳定;拟建工程与相邻涉航建筑物距离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要求。同意《航评报告》中工程选址方案。

二、设计通航水位

淮河航道(临淮岗枢纽—红山头)规划等级为Ⅱ级。原则同意工程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20年一遇高水位24.6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98%保证率水位16.34米。

三、代表船型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经论证选取2000级货船(67.6米×13.8米×3.3米,总长×总宽×设计吃水)作为设计代表船型。

四、建设方案

拟建码头工程采取切滩后退、顺岸布置,新建6个2000吨级泊位,年设计通过能力500.3万吨。码头平台长度480米,码头顶面高程27.8米。码头前沿线与航道水流方向保持基本一致,距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约277米。停泊水域和回旋水域不占用主航道。码头建设方案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较小。

五、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助航及安全警示标志,并负责日常维护。

六、作出本审核意见的基础性资料

《淮南港陶圩综合码头工程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略) 交通运输局关于淮南港陶圩综合码头工程港口岸线使用选址的意见》、《关于淮南港陶圩综合码头工程二道河渡口有关影响的沟通承诺函》、《 (略) 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关于淮南港陶圩综合码头工程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意见》。

七、有关要求

(一)在码头建成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完成上游二道河渡口迁移重建工作。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淮河航道局及相关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三)请淮河航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 (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八、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略) 交通运输厅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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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

你公司办理淮南港陶圩综合码头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206-*-04-01-*)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材料(以下简称《航评报告》)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经审核,现予以通过。具体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 (略) 谢家集区望峰岗镇陶圩村,淮河航道二道河段航道南汊右岸,淮南淮河公铁两用桥上游约7公里。工程选址位于淮南港八公山港区陶圩作业区,符合淮南港总体规划。工程所在河段河道顺直、河势总体稳定;拟建工程与相邻涉航建筑物距离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要求。同意《航评报告》中工程选址方案。

二、设计通航水位

淮河航道(临淮岗枢纽—红山头)规划等级为Ⅱ级。原则同意工程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20年一遇高水位24.6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98%保证率水位16.34米。

三、代表船型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经论证选取2000级货船(67.6米×13.8米×3.3米,总长×总宽×设计吃水)作为设计代表船型。

四、建设方案

拟建码头工程采取切滩后退、顺岸布置,新建6个2000吨级泊位,年设计通过能力500.3万吨。码头平台长度480米,码头顶面高程27.8米。码头前沿线与航道水流方向保持基本一致,距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约277米。停泊水域和回旋水域不占用主航道。码头建设方案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较小。

五、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助航及安全警示标志,并负责日常维护。

六、作出本审核意见的基础性资料

《淮南港陶圩综合码头工程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略) 交通运输局关于淮南港陶圩综合码头工程港口岸线使用选址的意见》、《关于淮南港陶圩综合码头工程二道河渡口有关影响的沟通承诺函》、《 (略) 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关于淮南港陶圩综合码头工程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意见》。

七、有关要求

(一)在码头建成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完成上游二道河渡口迁移重建工作。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淮河航道局及相关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三)请淮河航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 (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八、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略) 交通运输厅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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