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柳河县康华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危废暂存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柳河县康华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危废暂存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柳环审字〔2023〕15号
柳河县 (略) :
你单位《柳河县 (略) 危废暂存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 (略) 博世环境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已通过专家审查和公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本项 (略) (略) 柳河工业集中区大健康综合产业园(钓鱼台四区),柳河县 (略) 现有厂区内,不新增占地,拟新建危废间(10㎡)位于厂区内西北侧,用于储存实验废液、废试剂瓶、在线监测废液、废机油等,最大存储能力3t,最大贮存周期1年。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柳河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2017-2030)》。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废水,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物,防止施工中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污染周围环境。
(二)本项目不新增定员,无新增废水。
(三)危废暂存间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烷总烃),采取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确保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限值要求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厂界内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限值要求。
(四)采取隔音、减振措施,确保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五)本项目固体废物均为危险废物,定期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进行集中收集处置,实现减量化、无害化。要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日常管理,确保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六)危废间全间做重点防渗处理,采取2mm厚的高密度聚*烯,并涂刷防腐防渗环氧树脂地坪漆,防渗层等效为1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1.0×10-7cm/s),防渗层渗透系数≤1.0×10-10cm/s。不设置导流沟、截留池,采用聚四氟*烯箱作为危废收集装置,防止污染地下水及土壤。
(七)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应急体系。要对原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加入本项目预案篇章,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各项环保措施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柳河县分局
二○二三年七月四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柳环审字〔2023〕15号
柳河县 (略) :
你单位《柳河县 (略) 危废暂存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 (略) 博世环境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已通过专家审查和公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本项 (略) (略) 柳河工业集中区大健康综合产业园(钓鱼台四区),柳河县 (略) 现有厂区内,不新增占地,拟新建危废间(10㎡)位于厂区内西北侧,用于储存实验废液、废试剂瓶、在线监测废液、废机油等,最大存储能力3t,最大贮存周期1年。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柳河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2017-2030)》。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废水,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物,防止施工中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污染周围环境。
(二)本项目不新增定员,无新增废水。
(三)危废暂存间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烷总烃),采取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确保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限值要求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厂界内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限值要求。
(四)采取隔音、减振措施,确保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五)本项目固体废物均为危险废物,定期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进行集中收集处置,实现减量化、无害化。要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日常管理,确保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六)危废间全间做重点防渗处理,采取2mm厚的高密度聚*烯,并涂刷防腐防渗环氧树脂地坪漆,防渗层等效为1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1.0×10-7cm/s),防渗层渗透系数≤1.0×10-10cm/s。不设置导流沟、截留池,采用聚四氟*烯箱作为危废收集装置,防止污染地下水及土壤。
(七)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应急体系。要对原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加入本项目预案篇章,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各项环保措施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柳河县分局
二○二三年七月四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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