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中捷锻压机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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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中捷锻压机床有限公司

(略) (略) :

我局于2023 (略) 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04年3月未经批准,擅自在博望镇东城村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版)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涉案人员询问笔录;
  2. 现场勘测笔录;
  3. 现场图片;
  4.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我局已于2023年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未提出进行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实施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责令你公司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246平方米土地,将土地使用权交于原土地使用者。
  2. 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124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82平方米的厂房及附属用房365平方米。
  3. 罚款人民币*仟*佰参*元整(¥623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 (略) 博望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农村商业银行博望支行,帐号:*0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略) ,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 (略) 雨 (略)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联系人: 唐海鸥

电话: 0555-*

地 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博望分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6月21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版)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实施版)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略) (略) :

我局于2023 (略) 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04年3月未经批准,擅自在博望镇东城村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版)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涉案人员询问笔录;
  2. 现场勘测笔录;
  3. 现场图片;
  4.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我局已于2023年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未提出进行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实施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责令你公司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246平方米土地,将土地使用权交于原土地使用者。
  2. 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124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82平方米的厂房及附属用房365平方米。
  3. 罚款人民币*仟*佰参*元整(¥623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 (略) 博望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农村商业银行博望支行,帐号:*0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略) ,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 (略) 雨 (略)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联系人: 唐海鸥

电话: 0555-*

地 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博望分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6月21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版)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实施版)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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