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镇苏溪智能家居产业园1号车间房屋建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苏溪股份合作经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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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镇苏溪智能家居产业园1号车间房屋建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苏溪股份合作经济社

建设单位 (略) 顺德区龙江镇苏溪股份合作经济社
工程名称 龙江镇苏溪智能家居产业园1号车间房屋建筑
建设地址 (略) 顺德区龙江镇苏溪居委会溪华路4号之1号
建设规模 29793.58平方米 合同价格 7730.1657 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略) 顺德区龙 (略)
勘察单位 广东 (略)
设计单位 (略) 顺 (略) (略)
施工单位 (略) 顺德区龙 (略)
监理单位 云 (略) 政 (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张炜梁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皮海刚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陈霖峰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张炜梁 总监理工程师 陈斌
合同工期 2023.03.01 ~ 2024.02.23
状态 正常
备注 该项目为分阶段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本次申报为±0.000以上阶段。总建筑面积:29793.58㎡,建筑层数:地上9层,地下1层。用地面积:7173.1㎡,计容面积:26479.33㎡,基地面积:2946㎡。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 (略) 顺德区龙江镇苏溪股份合作经济社
工程名称 龙江镇苏溪智能家居产业园1号车间房屋建筑
建设地址 (略) 顺德区龙江镇苏溪居委会溪华路4号之1号
建设规模 29793.58平方米 合同价格 7730.1657 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略) 顺德区龙 (略)
勘察单位 广东 (略)
设计单位 (略) 顺 (略) (略)
施工单位 (略) 顺德区龙 (略)
监理单位 云 (略) 政 (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张炜梁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皮海刚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陈霖峰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张炜梁 总监理工程师 陈斌
合同工期 2023.03.01 ~ 2024.02.23
状态 正常
备注 该项目为分阶段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本次申报为±0.000以上阶段。总建筑面积:29793.58㎡,建筑层数:地上9层,地下1层。用地面积:7173.1㎡,计容面积:26479.33㎡,基地面积:2946㎡。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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