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加快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加快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省市属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尤溪县加快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尤溪县加快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闽发改农业〔2020〕73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决策部署, (略) 、市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重点推广工作要求,坚持城乡融合、服务一体、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全面补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短板的同时,加快推进管护机制改革重点推广和创新,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符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系,全面提升管护质量和水平,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时间安排
1.2023年3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召集人,县委常委、副县长任第一召集人,分管财政、农业的副县长任副召集人,相关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形成合力,统筹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工作。
2.至2023年3月底,全面完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清单编制工作和数据导入工作。
3.至2023年6月底,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台本领域管护管护指南或管护办法(以下简称《指南》或《办法》),初步建立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
4.至2023年9月底,进一步健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基本形成长效管护机制。
5.至2023年12月底,农村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基本到位,并形成经验总结报告。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管护改革工作。开展水利、电力能源、交通、农村人居环境、教育卫生、文化广电体育、民政、通讯通信、物流九大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县政府建立工作专班,整县推进改革各项工作。在全面铺开的基础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对接上级对口部门,加强同乡镇的沟通联系,经常性实地考察,确保对本领域的各项设施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从而进一步规范管护标准和落实细则,细化管护方案;各乡镇要结合实际,配合县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改革各项工作,积极探索,及时补充,形成切实可行的管护办法。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财政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信局、教育局、民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卫健局、应急局、林业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局、供电公司、福建广 (略) 、邮政分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塔公司下同)
(二)有序推进管护改革。各相关行业主管部 (略)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接, (略)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办法,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指南》或《办法》,包括各类设施的管护制度、管护标准和规范,明确管护目标、质量要求、管护方法、操作规程及应急保障机制等,规范管护标准和落实细则,进一步指导落实到乡镇、村。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财政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建立管护清单制度。各乡镇、县行业主 (略) 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目录,根据我县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在明确各类设施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的基础上,抓住各个时间节点要求,倒排工作计划,编制本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清单,明确管护对象,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清单实行滚动式管理,结合乡村振兴规划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因地制宜,不断健全管护清单。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健全分类管护机制。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要以改革工作为契机,以推进城乡公共基础设施一体化管护为方向,对照管护责任清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鼓励社会各类主体参与。对没有收益的农村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绿化设施、道路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县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或村级组织负责管护。对经营收益不足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准经营性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运营企业、县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或村级组织负责管护。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有序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政策措施,保障管护主体合理收费。对经营收入可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经营性设施,由运营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管护,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出台和完善相关支持政策。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五)创新管护长效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政府调控引导服务意识和能力, (略) 场作用,引入竞争机制,鼓励社会各类主体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探索采取多样性管护模式,创新管护长效机制,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建管一体”模式、“城乡一体化”模式、自管模式和“使用者付费”制度。
——政府购买服务模式。鼓励对非经营性设 (略) 场化改革,逐步由政府直接提供管护服务向购买服务转变,采用多种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管护。
——“建管一体”模式。探索建立设施建设与管护机制捆绑结合并同步落实制度,结合各类规划,合理布局、通盘考虑建设和运营维护。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明确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经费来源等;在竣工验收时,同步验收管护机制到位情况;项目建成运行时,管护工作同步到位。
——“城乡一体化”模式。梯次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通过统一管护机构、统一经费保障、统一标准制定, (略) 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源、模式和手段逐步向农村延伸。
——自管模式。鼓励运营企业与村集体、农户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机制,鼓励经济实力强的村对所属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实行统一管护。
——“使用者付费”制度。在有条件的乡镇,推行农户或使用者付费制度,合理确定付费水平和标准,建立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摊机制。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六)健全产权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划清产权归属,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由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产权归承担项目实施责任的各乡镇或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所有;明确划归村级组织或由村级组织通过自主筹资筹劳以及接受政府补助、社会捐资等兴建的,产权归村级组织所有。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产权归投资主体所有。结合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确权登记颁证,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纳入县级相关信息平台,实行信息化、动态化管理。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工作专班和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各乡镇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合作,明确责任主体、时间进度,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财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强化责任落实。一是落实属地责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要组建管理队*,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组织机构;县财政局和有关单位负责筹措管护资金,建立健全管护机制;各单位要指导推动本行业领域管护工作落实;各乡镇政府要按照县政府和行业管理要求,负责落实管护《指南》或《办法》,统筹协调当地管护工作,同时采取多样性管护模式,谋划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护,将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设施后续管理及维护纳入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好村级组织作用,落实村级组织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中的责任;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直接受益主体的作用,调动农户主动参与管护的积极性,引导广大农户自觉缴纳有偿服务和产品的费用。二是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负有监管责任,要加强对管护责任单位的业务培训及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本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管护水平;要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评价体系,推进本领域管护信息化、智慧化,促进各类设施安全有效持续使用。三是落实运营单位责任。供水、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设施运营企业应落实普遍服务要求,全面加强对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自觉接受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监督,确保设施稳定运行。学校(幼儿园)、医院( (略) 、卫生所)、广播电视、养老服务设施等公共服务供给单位应承担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责任。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财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强化资金保障。加快建立政府稳定投入机制,县财政局、各乡镇要加强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筹措和管理,考虑我县实际和发展需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等资金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补助,依据管护责任、规模和标准,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对集体经济薄弱、筹措资金困难的村,适当予以补助。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投入力度,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收益,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略) 场化筹资渠道。完善相关政策,支持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方式参与项目建设运营,落实各类专项建设项目管护配套资金。村级组织可通过提取公益金、村民“一事一议”制度等,积极筹措管护资金。逐步完善农村准经营性、经营性基础设施收费制度,探索拓展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灾毁保险范围,适时组织推广。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财政局、金融
办、银保监组、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强化监督考核。行业主管部门应研究制定相应的正向激励机制,在安排相关资金时对管护机制建立较好、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给予倾斜支持。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工作推动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由县政府督查室督办,确保工作落实。完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领域信体系建设,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办、县发改局、财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附件:尤溪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目录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省市属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尤溪县加快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尤溪县加快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闽发改农业〔2020〕73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决策部署, (略) 、市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重点推广工作要求,坚持城乡融合、服务一体、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全面补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短板的同时,加快推进管护机制改革重点推广和创新,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符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系,全面提升管护质量和水平,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时间安排
1.2023年3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召集人,县委常委、副县长任第一召集人,分管财政、农业的副县长任副召集人,相关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形成合力,统筹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工作。
2.至2023年3月底,全面完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清单编制工作和数据导入工作。
3.至2023年6月底,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台本领域管护管护指南或管护办法(以下简称《指南》或《办法》),初步建立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
4.至2023年9月底,进一步健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基本形成长效管护机制。
5.至2023年12月底,农村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基本到位,并形成经验总结报告。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管护改革工作。开展水利、电力能源、交通、农村人居环境、教育卫生、文化广电体育、民政、通讯通信、物流九大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县政府建立工作专班,整县推进改革各项工作。在全面铺开的基础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对接上级对口部门,加强同乡镇的沟通联系,经常性实地考察,确保对本领域的各项设施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从而进一步规范管护标准和落实细则,细化管护方案;各乡镇要结合实际,配合县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改革各项工作,积极探索,及时补充,形成切实可行的管护办法。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财政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信局、教育局、民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卫健局、应急局、林业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局、供电公司、福建广 (略) 、邮政分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塔公司下同)
(二)有序推进管护改革。各相关行业主管部 (略)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接, (略)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办法,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指南》或《办法》,包括各类设施的管护制度、管护标准和规范,明确管护目标、质量要求、管护方法、操作规程及应急保障机制等,规范管护标准和落实细则,进一步指导落实到乡镇、村。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财政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建立管护清单制度。各乡镇、县行业主 (略) 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目录,根据我县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在明确各类设施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的基础上,抓住各个时间节点要求,倒排工作计划,编制本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清单,明确管护对象,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清单实行滚动式管理,结合乡村振兴规划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因地制宜,不断健全管护清单。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健全分类管护机制。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要以改革工作为契机,以推进城乡公共基础设施一体化管护为方向,对照管护责任清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鼓励社会各类主体参与。对没有收益的农村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绿化设施、道路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县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或村级组织负责管护。对经营收益不足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准经营性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运营企业、县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或村级组织负责管护。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有序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政策措施,保障管护主体合理收费。对经营收入可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经营性设施,由运营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管护,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出台和完善相关支持政策。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五)创新管护长效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政府调控引导服务意识和能力, (略) 场作用,引入竞争机制,鼓励社会各类主体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探索采取多样性管护模式,创新管护长效机制,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建管一体”模式、“城乡一体化”模式、自管模式和“使用者付费”制度。
——政府购买服务模式。鼓励对非经营性设 (略) 场化改革,逐步由政府直接提供管护服务向购买服务转变,采用多种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管护。
——“建管一体”模式。探索建立设施建设与管护机制捆绑结合并同步落实制度,结合各类规划,合理布局、通盘考虑建设和运营维护。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明确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经费来源等;在竣工验收时,同步验收管护机制到位情况;项目建成运行时,管护工作同步到位。
——“城乡一体化”模式。梯次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通过统一管护机构、统一经费保障、统一标准制定, (略) 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源、模式和手段逐步向农村延伸。
——自管模式。鼓励运营企业与村集体、农户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机制,鼓励经济实力强的村对所属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实行统一管护。
——“使用者付费”制度。在有条件的乡镇,推行农户或使用者付费制度,合理确定付费水平和标准,建立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摊机制。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六)健全产权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划清产权归属,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由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产权归承担项目实施责任的各乡镇或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所有;明确划归村级组织或由村级组织通过自主筹资筹劳以及接受政府补助、社会捐资等兴建的,产权归村级组织所有。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产权归投资主体所有。结合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确权登记颁证,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纳入县级相关信息平台,实行信息化、动态化管理。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工作专班和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各乡镇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合作,明确责任主体、时间进度,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财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强化责任落实。一是落实属地责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要组建管理队*,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组织机构;县财政局和有关单位负责筹措管护资金,建立健全管护机制;各单位要指导推动本行业领域管护工作落实;各乡镇政府要按照县政府和行业管理要求,负责落实管护《指南》或《办法》,统筹协调当地管护工作,同时采取多样性管护模式,谋划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护,将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设施后续管理及维护纳入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好村级组织作用,落实村级组织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中的责任;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直接受益主体的作用,调动农户主动参与管护的积极性,引导广大农户自觉缴纳有偿服务和产品的费用。二是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负有监管责任,要加强对管护责任单位的业务培训及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本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管护水平;要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评价体系,推进本领域管护信息化、智慧化,促进各类设施安全有效持续使用。三是落实运营单位责任。供水、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设施运营企业应落实普遍服务要求,全面加强对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自觉接受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监督,确保设施稳定运行。学校(幼儿园)、医院( (略) 、卫生所)、广播电视、养老服务设施等公共服务供给单位应承担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责任。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财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强化资金保障。加快建立政府稳定投入机制,县财政局、各乡镇要加强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筹措和管理,考虑我县实际和发展需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等资金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补助,依据管护责任、规模和标准,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对集体经济薄弱、筹措资金困难的村,适当予以补助。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投入力度,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收益,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略) 场化筹资渠道。完善相关政策,支持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方式参与项目建设运营,落实各类专项建设项目管护配套资金。村级组织可通过提取公益金、村民“一事一议”制度等,积极筹措管护资金。逐步完善农村准经营性、经营性基础设施收费制度,探索拓展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灾毁保险范围,适时组织推广。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财政局、金融
办、银保监组、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强化监督考核。行业主管部门应研究制定相应的正向激励机制,在安排相关资金时对管护机制建立较好、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给予倾斜支持。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工作推动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由县政府督查室督办,确保工作落实。完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领域信体系建设,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办、县发改局、财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附件:尤溪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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