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清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万可电子天津有限公司万可电子购置检测设备项目环境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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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
传 真:022-*
通讯地址:武清区雍阳西道118号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万可电子购置检测设备项目 | 万可电子(天津)有限公司 | (略) 武清区武清开发区泉汇路5号 | 天津天发源环境保护 (略) | 企业目前全部外委从事产品的性能检测,为了降低检测周期及检测成本,满足客户对产品不同性能的检测结果的要求,公司拟将现有的办公室重新装修并购置相关检测设备及配套设备,从事本公司的现有产品(连接器和新型机电元件)质量、性能等检测试验工作,主要包括电气性能试验、非金属材料试验、环境试验以及机械性能试验,参照目前检测频率,预计年试验共计672次。 | (1)废气: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实验过程中产生的热熔废气、燃烧废气、试验箱废气以及焊接废气G4。热熔废气和燃烧废气均产生在通风橱内,经收集后依托现有“过滤+光氧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经处理后的废气经15m高排气筒P5排放;试验箱废气经吸附后不排放;焊接废气经工位上方集气罩收集后依托现有“过滤+光氧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经处理后的废气经15m高排气筒P5排放。经预测,排气筒P5有组织排放的TRVOC和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可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表2“塑料制品制造”标准限值要求,氮氧化物、锡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应限值要求,氨的排放浓度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相应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锡及其化合物的浓度最大值均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应限值要求。 (2)废水:本项目新增废水包括生活污水、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实验废水(恒温恒湿箱废水、样品冷却废水、样品清洗废水、纯水制备排浓水),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水质可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要求,可达标排放。 (3)噪声:本项目新增噪声源为通风橱风机、烟雾过滤装置风机、二氧化硫过滤装置风机、水泵,室内设备采用基础减振以及建筑物隔声来减少噪声的影响,经预测,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4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物包括废样品、废木板、废绢纸、废抹布;危险废物包括试验废液、沾染废物、过滤废液,生 (略) 管理部门负责清运、一般固体废物最终交一般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最终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各类固体废物去向合理,不会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 无 | 2023年7月4日-2023年7月10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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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可电子购置检测设备项目 | 万可电子(天津)有限公司 | (略) 武清区武清开发区泉汇路5号 | 天津天发源环境保护 (略) | 企业目前全部外委从事产品的性能检测,为了降低检测周期及检测成本,满足客户对产品不同性能的检测结果的要求,公司拟将现有的办公室重新装修并购置相关检测设备及配套设备,从事本公司的现有产品(连接器和新型机电元件)质量、性能等检测试验工作,主要包括电气性能试验、非金属材料试验、环境试验以及机械性能试验,参照目前检测频率,预计年试验共计672次。 | (1)废气: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实验过程中产生的热熔废气、燃烧废气、试验箱废气以及焊接废气G4。热熔废气和燃烧废气均产生在通风橱内,经收集后依托现有“过滤+光氧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经处理后的废气经15m高排气筒P5排放;试验箱废气经吸附后不排放;焊接废气经工位上方集气罩收集后依托现有“过滤+光氧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经处理后的废气经15m高排气筒P5排放。经预测,排气筒P5有组织排放的TRVOC和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可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表2“塑料制品制造”标准限值要求,氮氧化物、锡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应限值要求,氨的排放浓度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相应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锡及其化合物的浓度最大值均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应限值要求。 (2)废水:本项目新增废水包括生活污水、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实验废水(恒温恒湿箱废水、样品冷却废水、样品清洗废水、纯水制备排浓水),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水质可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要求,可达标排放。 (3)噪声:本项目新增噪声源为通风橱风机、烟雾过滤装置风机、二氧化硫过滤装置风机、水泵,室内设备采用基础减振以及建筑物隔声来减少噪声的影响,经预测,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4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物包括废样品、废木板、废绢纸、废抹布;危险废物包括试验废液、沾染废物、过滤废液,生 (略) 管理部门负责清运、一般固体废物最终交一般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最终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各类固体废物去向合理,不会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 无 | 2023年7月4日-2023年7月10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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