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不重视督查意见且未做水保初设被要求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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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不重视督查意见且未做水保初设被要求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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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不重视督查意见且未做水保初设被要求限期整改
作者:水土保持技术服务 发布日期:**
阳泉煤业 (略) :

根据《海委关于印发2023年海河流域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海水保〔2023〕2号)要求,**日,我委对阳泉煤业集团 (略) 泊里矿井及选煤厂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下。

一、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

项 (略) (略) 和顺县,于2021年4月开工,计划2024年12月完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建设初期,明确了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和人员;2020年9月,委托黄河水利委员会西峰水土保持科学试验站、西安黄河 (略) 分别开展了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项目建设期间,根据主体工程实施进度及设计要求,实施了表土剥离、土地整治、截排水沟、临时苫盖、撒播草籽等水土保持措施。

二、督查发现的问题

1.**日,我委对该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以海水保函〔2022〕23号文印发了督查意见。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工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督查意见不重视,截至本次督查时,该项目未完成督查意见第1、3、4条整改要求,水土保持问题整改工作滞后。

2.建设单位未组织完成水土保持初步设计。

3.项目工业场地区水土保持临时措施落实不到位、不及时,未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苫盖、拦挡、排水、沉沙等临时防护措施。

4.项目场外道路区边坡及临时堆土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护坡、排水、临时拦挡和苫盖等水土保持措施。

5.项目临时堆矸场清运迹地未落实土地整治和植被恢复措施。

6.项目输电线路区土地整治和植被恢复措施实施滞后。

7.项目新增瓦斯抽放站为水保方案防治责任范围外新增扰动且未采取防护措施,存在顺坡溜渣现象。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本次督查发现的第3、4、5、6、7条问题为一般问题,第1、2条问题为严重问题。

三、整改要求

1.建设单位应依法落实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强化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紧抓水土保持工作落实,按照期限认真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

2.建设单位应于**日前组织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单位依据水土保持方案和标准规范完成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提供依据。

3.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要求,落实工业场地区苫盖、拦挡、排水、沉沙等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

4.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要求,落实场外道路区边坡及临时堆土的护坡、排水、临时拦挡和苫盖等水土保持措施。

5.建设单位应抓紧落实临时堆矸场清运迹地的土地整治和植被恢复措施。

6.建设单位应抓紧落实输电线路区的土地整治和植被恢复措施。

7.建设单位应加强新增瓦斯抽放站水土保持设计,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防护措施,对顺坡溜渣区域及时进行清理并落实好防护措施,消除水土流失隐患。

8.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项目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前,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9.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审批、设计变更、自查初验、施工、监理、监测、质量评定、设施验收等资料的收集及管理工作。

项目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清单见附件。

四、下一步工作意见

1.我委将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要求,对责任单位开展责任追究。

2.建设单位应充分重视本次督查意见,于**日前落实第1、3、4、5、6、7项整改要求,并以正式文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我委。

附件: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清单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日

来源:海河水利委员会

编辑:水土保持技术服务网http://**

,山西, (略) ,和顺县,阳泉,晋中,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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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煤业 (略) :

根据《海委关于印发2023年海河流域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海水保〔2023〕2号)要求,**日,我委对阳泉煤业集团 (略) 泊里矿井及选煤厂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下。

一、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

项 (略) (略) 和顺县,于2021年4月开工,计划2024年12月完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建设初期,明确了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和人员;2020年9月,委托黄河水利委员会西峰水土保持科学试验站、西安黄河 (略) 分别开展了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项目建设期间,根据主体工程实施进度及设计要求,实施了表土剥离、土地整治、截排水沟、临时苫盖、撒播草籽等水土保持措施。

二、督查发现的问题

1.**日,我委对该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以海水保函〔2022〕23号文印发了督查意见。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工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督查意见不重视,截至本次督查时,该项目未完成督查意见第1、3、4条整改要求,水土保持问题整改工作滞后。

2.建设单位未组织完成水土保持初步设计。

3.项目工业场地区水土保持临时措施落实不到位、不及时,未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苫盖、拦挡、排水、沉沙等临时防护措施。

4.项目场外道路区边坡及临时堆土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护坡、排水、临时拦挡和苫盖等水土保持措施。

5.项目临时堆矸场清运迹地未落实土地整治和植被恢复措施。

6.项目输电线路区土地整治和植被恢复措施实施滞后。

7.项目新增瓦斯抽放站为水保方案防治责任范围外新增扰动且未采取防护措施,存在顺坡溜渣现象。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本次督查发现的第3、4、5、6、7条问题为一般问题,第1、2条问题为严重问题。

三、整改要求

1.建设单位应依法落实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强化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紧抓水土保持工作落实,按照期限认真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

2.建设单位应于**日前组织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单位依据水土保持方案和标准规范完成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提供依据。

3.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要求,落实工业场地区苫盖、拦挡、排水、沉沙等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

4.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要求,落实场外道路区边坡及临时堆土的护坡、排水、临时拦挡和苫盖等水土保持措施。

5.建设单位应抓紧落实临时堆矸场清运迹地的土地整治和植被恢复措施。

6.建设单位应抓紧落实输电线路区的土地整治和植被恢复措施。

7.建设单位应加强新增瓦斯抽放站水土保持设计,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防护措施,对顺坡溜渣区域及时进行清理并落实好防护措施,消除水土流失隐患。

8.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项目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前,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9.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审批、设计变更、自查初验、施工、监理、监测、质量评定、设施验收等资料的收集及管理工作。

项目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清单见附件。

四、下一步工作意见

1.我委将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要求,对责任单位开展责任追究。

2.建设单位应充分重视本次督查意见,于**日前落实第1、3、4、5、6、7项整改要求,并以正式文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我委。

附件: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清单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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