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通知
卫辉市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略) 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实施方案》(豫工程改革办〔2021 〕5号)、《 (略) 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实施方案》(新工改办〔2021〕3号)、《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通知(第一批)》(新工改办〔2021〕6号)和《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通知(2023年版)》(新工改办〔2023〕4号)部署要求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指示精神,努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豁免清单予以公布。 (略) 规划区范围内,属于附件范围的建(构)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免于或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规范要求后,应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将结合实际和执行质效,根据“放管服”改革及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进行动态更新和调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 (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2023年版)
(略) 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15日
附件
(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
(2023年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略) 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实施方案》(豫工程改革办〔2021〕5号)、《 (略) 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实施方案》(新工改办〔2021〕3号)和《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通知(2023年版)》(新工改办〔2023〕4号)部署要求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指示精神,努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略) 实际拟定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
豁免清单分为免于许可和无需许可两类。适用于免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项目,需在施工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用于备案,并按备案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
列入豁免清单的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不动产登记时,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一、免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
(一)建(构)筑物类工程
1、既有房屋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的房屋改造(包括内部装修、分隔等)、维修加固及外立面装饰工程。
2、既有多层住宅及其他建筑在符合地方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室外加装消防梯或加装电梯的工程。
3、既有建筑(小区、单位)升级改造,增设或改造大门、门卫室等。
4、符合规划要求的既有单一产权住宅,在不改变使用用途,不增加原有房屋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基底面积(位置)、建筑总面积,四邻无异议且经社区和办事处同意的现状房屋翻建。
5、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小区业主协商一致,由辖区政府或业委会主导实施的利用小区现有闲置用房、空地等,在符合防火、安全、日照以及规划要求的情况下改建或新建公共的、开放的、以完善小区公共服务功能为目的的非营利性设施,包括:养老用房、青少年活动用房、非机动车集中充电车棚等建(构)筑物。
(二)市政与公用设施类
1、 (略) 道路用地范围内增设的公交车站(亭)、充电设施、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电力铁塔、路灯、旗杆、隔离护栏、户外配电箱、环网柜、5G通信设施(含基塔)、标识牌、公益宣传栏(牌)、广告牌、小品雕塑、燃气调压计量设施与安全防护装置等设施设备。
2、公安或城管部门新建或者改建的 (略) 安全、交通管理、城市治理的设备设施。
3、城市公园绿地、市政道路绿化、城市广场、停车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益性设施。
4、供电开关箱、箱式变压器、环网柜建设等。
5、未涉及新增建筑面积的110KV、220KV 输变电增容扩建工程。
(三)道路交通及管网类工程
1、城市 (略) 政管线等工程。
2、原管径的管线更新及原电力走廊增容改造的电力线路、杆塔。
(四)其他工程
1、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已批建设项目在符合《民法典》要求且满足安全间距、消防要求和不降低绿地率前提下,在用地范围内 (略) 政设施、无地面建筑物的地下污水处理池、化粪池、清水池等设施。
2、不涉及新增建(构)筑物的环境整治工程。
二、无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
(一)建(构)筑物类工程
1、用地权属清晰,承诺到期无条件自行拆除的施工用房、工棚、围墙等临时性建筑物。
2、由政府主导整体纳入统一改造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老旧住宅小区平改坡屋顶整治项目、节能改造、街巷整治、小区内部综合整治、 (略) 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垃圾站等)、热交换站、管线工程等改造提升项目等。不包含历史文化街区等历史文化保护区。
3、既有房屋且不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性质,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建筑使用功能变更的房屋改造(包括内部装修、内部分隔等)、维修加固工程。
4、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
5、临时看台、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的看台。
6、在工业项目内的雨(污)水池、地泵、消防水池、罐区、堆场、非机动车棚、架空管架等构筑物以及符合规划要求的门楼 (不含门房)。
7、因卫生防疫需要, (略) 临时建设的防疫执勤点、发热门诊等。
8、因救灾(地震、洪水、火灾等灾害)需要,经辖区政府同意建设的临时前线指挥部、群众安置点、物资仓库等。
9、经小区业主协商一致、由社区或业委会主导实施的利用小区现有架空层、闲置用房、空地等在满足防火、安全、规划要求情况下增设或改建公共的、开放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增设休憩廊亭、信息栏、公示栏、充电桩、公共厕所、体育健身、儿童游乐、小品雕塑、垃圾屋(站)、消防水池、通信设施、立体机械式停车泊位等设施。
10、应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并书面同意,在符合防火、安全、日照以及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既有或在建项目利用项目内部空地新建用于布置原建设或规划于地下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的建(构)筑物。
11、应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并书面同意,在建项目在符合防火、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将规划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在不增加建筑面积的情况下,利用原规划的经营性用房(规划的住宅、商业等可出售用房)进行功能布局调整。
(二)市政与公用设施类工程
1、垃圾分类设施、自助快递柜、自助充(换) 电柜、道闸等。
2、在公园内单独建设非经营性的,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不包括总体高度超过10米或基座设计为碑式、座 (略) 雕塑)等园林小品、内部道路、步行桥(涵)、儿童游乐设施等建(构)筑物及设施。
3、绿化工程及不增加建筑面积、 (略) 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的构筑物。
4、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 (略) 景观,满足日照、消防、绿化、环保、安全等要求,并按照机械设备安装进行管理的工程。
5、抗疫、抢险应急临时用电、用水、用气、排水等工程。
6、符合相关规范及《 (略) 技术管理规定》要求的围墙、挡土墙工程。
(三)道路交通类及管网类工程
1、不改变道路红线和断面形式的既有道路改造、翻修和维护。
2、对用地红线外接入管线在150米以下的小型工程。
(四)其它工程
1、不增加建筑面积、 (略) 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夜景照明的夜景照明工程。
2、道路绿化工程、景观小品、游步道等。
3、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4、城市口袋公园、水环境整治、堤岸维修加固和河道、管线清淤工程。
5、应消防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在符合安全、间距等要求的情况下建设的消防水池(灌)及其附属建(构)筑物。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 3月15日印发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略) 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实施方案》(豫工程改革办〔2021 〕5号)、《 (略) 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实施方案》(新工改办〔2021〕3号)、《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通知(第一批)》(新工改办〔2021〕6号)和《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通知(2023年版)》(新工改办〔2023〕4号)部署要求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指示精神,努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豁免清单予以公布。 (略) 规划区范围内,属于附件范围的建(构)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免于或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规范要求后,应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将结合实际和执行质效,根据“放管服”改革及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进行动态更新和调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 (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2023年版)
(略) 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15日
附件
(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
(2023年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略) 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实施方案》(豫工程改革办〔2021〕5号)、《 (略) 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实施方案》(新工改办〔2021〕3号)和《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通知(2023年版)》(新工改办〔2023〕4号)部署要求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指示精神,努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略) 实际拟定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
豁免清单分为免于许可和无需许可两类。适用于免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项目,需在施工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用于备案,并按备案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
列入豁免清单的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不动产登记时,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一、免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
(一)建(构)筑物类工程
1、既有房屋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的房屋改造(包括内部装修、分隔等)、维修加固及外立面装饰工程。
2、既有多层住宅及其他建筑在符合地方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室外加装消防梯或加装电梯的工程。
3、既有建筑(小区、单位)升级改造,增设或改造大门、门卫室等。
4、符合规划要求的既有单一产权住宅,在不改变使用用途,不增加原有房屋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基底面积(位置)、建筑总面积,四邻无异议且经社区和办事处同意的现状房屋翻建。
5、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小区业主协商一致,由辖区政府或业委会主导实施的利用小区现有闲置用房、空地等,在符合防火、安全、日照以及规划要求的情况下改建或新建公共的、开放的、以完善小区公共服务功能为目的的非营利性设施,包括:养老用房、青少年活动用房、非机动车集中充电车棚等建(构)筑物。
(二)市政与公用设施类
1、 (略) 道路用地范围内增设的公交车站(亭)、充电设施、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电力铁塔、路灯、旗杆、隔离护栏、户外配电箱、环网柜、5G通信设施(含基塔)、标识牌、公益宣传栏(牌)、广告牌、小品雕塑、燃气调压计量设施与安全防护装置等设施设备。
2、公安或城管部门新建或者改建的 (略) 安全、交通管理、城市治理的设备设施。
3、城市公园绿地、市政道路绿化、城市广场、停车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益性设施。
4、供电开关箱、箱式变压器、环网柜建设等。
5、未涉及新增建筑面积的110KV、220KV 输变电增容扩建工程。
(三)道路交通及管网类工程
1、城市 (略) 政管线等工程。
2、原管径的管线更新及原电力走廊增容改造的电力线路、杆塔。
(四)其他工程
1、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已批建设项目在符合《民法典》要求且满足安全间距、消防要求和不降低绿地率前提下,在用地范围内 (略) 政设施、无地面建筑物的地下污水处理池、化粪池、清水池等设施。
2、不涉及新增建(构)筑物的环境整治工程。
二、无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
(一)建(构)筑物类工程
1、用地权属清晰,承诺到期无条件自行拆除的施工用房、工棚、围墙等临时性建筑物。
2、由政府主导整体纳入统一改造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老旧住宅小区平改坡屋顶整治项目、节能改造、街巷整治、小区内部综合整治、 (略) 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垃圾站等)、热交换站、管线工程等改造提升项目等。不包含历史文化街区等历史文化保护区。
3、既有房屋且不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性质,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建筑使用功能变更的房屋改造(包括内部装修、内部分隔等)、维修加固工程。
4、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
5、临时看台、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的看台。
6、在工业项目内的雨(污)水池、地泵、消防水池、罐区、堆场、非机动车棚、架空管架等构筑物以及符合规划要求的门楼 (不含门房)。
7、因卫生防疫需要, (略) 临时建设的防疫执勤点、发热门诊等。
8、因救灾(地震、洪水、火灾等灾害)需要,经辖区政府同意建设的临时前线指挥部、群众安置点、物资仓库等。
9、经小区业主协商一致、由社区或业委会主导实施的利用小区现有架空层、闲置用房、空地等在满足防火、安全、规划要求情况下增设或改建公共的、开放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增设休憩廊亭、信息栏、公示栏、充电桩、公共厕所、体育健身、儿童游乐、小品雕塑、垃圾屋(站)、消防水池、通信设施、立体机械式停车泊位等设施。
10、应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并书面同意,在符合防火、安全、日照以及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既有或在建项目利用项目内部空地新建用于布置原建设或规划于地下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的建(构)筑物。
11、应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并书面同意,在建项目在符合防火、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将规划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在不增加建筑面积的情况下,利用原规划的经营性用房(规划的住宅、商业等可出售用房)进行功能布局调整。
(二)市政与公用设施类工程
1、垃圾分类设施、自助快递柜、自助充(换) 电柜、道闸等。
2、在公园内单独建设非经营性的,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不包括总体高度超过10米或基座设计为碑式、座 (略) 雕塑)等园林小品、内部道路、步行桥(涵)、儿童游乐设施等建(构)筑物及设施。
3、绿化工程及不增加建筑面积、 (略) 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的构筑物。
4、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 (略) 景观,满足日照、消防、绿化、环保、安全等要求,并按照机械设备安装进行管理的工程。
5、抗疫、抢险应急临时用电、用水、用气、排水等工程。
6、符合相关规范及《 (略) 技术管理规定》要求的围墙、挡土墙工程。
(三)道路交通类及管网类工程
1、不改变道路红线和断面形式的既有道路改造、翻修和维护。
2、对用地红线外接入管线在150米以下的小型工程。
(四)其它工程
1、不增加建筑面积、 (略) 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夜景照明的夜景照明工程。
2、道路绿化工程、景观小品、游步道等。
3、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4、城市口袋公园、水环境整治、堤岸维修加固和河道、管线清淤工程。
5、应消防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在符合安全、间距等要求的情况下建设的消防水池(灌)及其附属建(构)筑物。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 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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