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卫辉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卫辉市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卫辉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 (略)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略) 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7日
(略)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工作
实施办法
第一条 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略) 全面推进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78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8号)、《 (略) 人民政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新政办〔2019〕34号)、《 (略) 自然资源厅关 (略)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19〕4号)和《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工改办〔2022〕15号)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工作,最大限度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压缩时限、提升效能,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 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适用本办法。特殊工程、涉军工程、涉密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及带方案出让的建设工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系统,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相关部门同步开展的业务审查。对联合审查通过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其他相关部门不再进行单独审查。
第四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部门按照职责对方案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单体设计方案、市政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 (略) 设计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设施配建要求及特定要求,是否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内容。参与联合审查的主要部门及具体审查内容如下:
1、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综合服务窗口:审查申报资料、设计单位资质等。
2、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土地权属、建筑规划用途、开发强度指标、建筑布局、建筑外观等。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装配式建筑配置、物业用房配置、新建道路设计,以及保障性住房配置的规模和标准。
4、人防部门:审查防空地下设计方案,包括功能、布局、规模等。
5、民政部门:审查社区、养老、未成年活动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规模和标准等。
6、教育部门:审查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设施的规划布局、规模和标准等。
7、体育部门:审查体育设施、群众健身配套设施及场地的规划布局、规模和标准等。
8、生态环境部门:审查项目涉及环境保护有关问题。
9、水务、供电、热力、燃气部门分别对项目水、电、气、暖设施的规划布局、规模和标准进行审查。
10、城管部门:审查园林绿化设计、市政环卫设施、既有道路改造设计、停车位、户外广告的规划布局、规模和标准等。
11、国安部门: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内容审查。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审查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政府投资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类项目、社会投资类项目(除带方案出让及社会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社会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社会投资一般住宅项目、社会投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项目、政府投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材料清单”(见附件)规定内容,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向综合服务窗口提交完整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相关材料,提出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申请。
2、综合服务窗口受理所有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通过系统予以退回;申请材料符合受理要求的,通过系统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于正式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具体项目类型,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工程设计方案推送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查进行第一次方案联审。
3、联合审查相关部门应在接到综合服务窗口推送的设计方案后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审查意见(需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审定的除外),并通过系统反馈给综合服务窗口。逾期未提出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设计方案。
4、在联合审查中,设计方案需上报预审会和土规会审查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请会议审查。预审会和土规会审查意见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通过系统反馈给综合服务窗口。报请土规会(预审会)审查至出具审查意见的审查时间,不计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时间。
5、综合服务窗口应在汇齐部门审查意见及土规会(预审会) 审查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统一反馈建设单位。如联审部门审查和土地规划委员会(预审会)反馈均无意见,则设计方案依法履行公示程序后,综合服务窗口于 2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设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反馈的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方案,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修改完善后的设计方案提交综合服务窗口;逾期未提交的或未按要求进行修改的,综合服务窗口对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止审查,并按建设工程不符合规划通知不予行政许可。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方案时间不计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间。
7、综合服务窗口受理经修改完善的设计方案后,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推送相关部门征求审批意见,开始第二次方案联审,相关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意见并反馈综合服务窗口。如反馈意见为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修改的,综合服务窗口对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建设工程不符合规划通知不予行政许可。
8、修改完善的设计方案依法履行公示程序后(公示期不少于7天),综合服务窗口2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批准的设计方案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方案公示时间不计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间。
第六条 社会投资一般工业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材料清单”(见附件)规定内容,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向综合服务窗口提交完整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相关材料,提出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申请。
2、综合服务窗口受理所有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通过系统予以退回;申请材料符合受理要求的,通过系统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于正式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具体项目类型,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工程设计方案推送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查,进行第一次方案联审。
3、联合审查相关部门应在接到综合服务窗口推送的设计方案后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审查意见(需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审定的除外),并通过系统反馈给综合服务窗口。逾期未提出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设计方案。
4、综合服务窗口应在汇齐部门审查意后1个工作日内,统一反馈建设单位。如联审部门审查反馈均无意见,则设计方案依法履行公示程序后,综合服务窗口于2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反馈的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方案,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修改完善后的设计方案提交综合服务窗口;逾期未提交的或未按要求进行修改的,综合服务窗口对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止审查,并按建设工程不符合规划通知不予行政许可。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方案时间不计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间。修改方案涉及平面方案和建筑方案调整的,需重新上报土地规划委员会业务会审查通过。
6、综合服务窗口受理经修改完善的设计方案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推送相关部门征求审批意见,开始第二次方案联审,相关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意见并反馈综合服务窗口。如反馈意见为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修改的,综合服务窗口对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建设工程不符合规划通知不予行政许可。
7、修改完善的设计方案依法履行公示程序后,综合服务窗口于2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批准的设计方案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方案公示时间不计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间。
第七条 同一项目已通过方案联审,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不再重复进行方案联审,建设单位通过向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相关材料后,直接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结合相关专项规划, (略) 设计和地下空间开发、人防、消防、园林绿化、市政基础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等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部门在设计方案审查阶段,不得对已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建设内容和规模提出新的要求。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对技术成果质量和合法性、合规性负责,承担相关技术责任和全部法律责任,并受理由设计方案产生的相关投诉及民事纠纷。
第十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应的监管体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于设计单位以及注册规划师、注册建筑师不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对设计方案进行虚假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纳入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运行过程中按实际工作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 (略)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略) 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7日
(略)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工作
实施办法
第一条 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略) 全面推进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78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8号)、《 (略) 人民政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新政办〔2019〕34号)、《 (略) 自然资源厅关 (略)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19〕4号)和《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工改办〔2022〕15号)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工作,最大限度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压缩时限、提升效能,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 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适用本办法。特殊工程、涉军工程、涉密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及带方案出让的建设工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系统,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相关部门同步开展的业务审查。对联合审查通过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其他相关部门不再进行单独审查。
第四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部门按照职责对方案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单体设计方案、市政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 (略) 设计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设施配建要求及特定要求,是否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内容。参与联合审查的主要部门及具体审查内容如下:
1、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综合服务窗口:审查申报资料、设计单位资质等。
2、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土地权属、建筑规划用途、开发强度指标、建筑布局、建筑外观等。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装配式建筑配置、物业用房配置、新建道路设计,以及保障性住房配置的规模和标准。
4、人防部门:审查防空地下设计方案,包括功能、布局、规模等。
5、民政部门:审查社区、养老、未成年活动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规模和标准等。
6、教育部门:审查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设施的规划布局、规模和标准等。
7、体育部门:审查体育设施、群众健身配套设施及场地的规划布局、规模和标准等。
8、生态环境部门:审查项目涉及环境保护有关问题。
9、水务、供电、热力、燃气部门分别对项目水、电、气、暖设施的规划布局、规模和标准进行审查。
10、城管部门:审查园林绿化设计、市政环卫设施、既有道路改造设计、停车位、户外广告的规划布局、规模和标准等。
11、国安部门: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内容审查。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审查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政府投资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类项目、社会投资类项目(除带方案出让及社会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社会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社会投资一般住宅项目、社会投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项目、政府投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材料清单”(见附件)规定内容,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向综合服务窗口提交完整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相关材料,提出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申请。
2、综合服务窗口受理所有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通过系统予以退回;申请材料符合受理要求的,通过系统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于正式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具体项目类型,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工程设计方案推送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查进行第一次方案联审。
3、联合审查相关部门应在接到综合服务窗口推送的设计方案后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审查意见(需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审定的除外),并通过系统反馈给综合服务窗口。逾期未提出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设计方案。
4、在联合审查中,设计方案需上报预审会和土规会审查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请会议审查。预审会和土规会审查意见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通过系统反馈给综合服务窗口。报请土规会(预审会)审查至出具审查意见的审查时间,不计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时间。
5、综合服务窗口应在汇齐部门审查意见及土规会(预审会) 审查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统一反馈建设单位。如联审部门审查和土地规划委员会(预审会)反馈均无意见,则设计方案依法履行公示程序后,综合服务窗口于 2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设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反馈的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方案,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修改完善后的设计方案提交综合服务窗口;逾期未提交的或未按要求进行修改的,综合服务窗口对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止审查,并按建设工程不符合规划通知不予行政许可。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方案时间不计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间。
7、综合服务窗口受理经修改完善的设计方案后,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推送相关部门征求审批意见,开始第二次方案联审,相关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意见并反馈综合服务窗口。如反馈意见为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修改的,综合服务窗口对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建设工程不符合规划通知不予行政许可。
8、修改完善的设计方案依法履行公示程序后(公示期不少于7天),综合服务窗口2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批准的设计方案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方案公示时间不计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间。
第六条 社会投资一般工业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材料清单”(见附件)规定内容,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向综合服务窗口提交完整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相关材料,提出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申请。
2、综合服务窗口受理所有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通过系统予以退回;申请材料符合受理要求的,通过系统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于正式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具体项目类型,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工程设计方案推送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查,进行第一次方案联审。
3、联合审查相关部门应在接到综合服务窗口推送的设计方案后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审查意见(需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审定的除外),并通过系统反馈给综合服务窗口。逾期未提出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设计方案。
4、综合服务窗口应在汇齐部门审查意后1个工作日内,统一反馈建设单位。如联审部门审查反馈均无意见,则设计方案依法履行公示程序后,综合服务窗口于2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反馈的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方案,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修改完善后的设计方案提交综合服务窗口;逾期未提交的或未按要求进行修改的,综合服务窗口对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止审查,并按建设工程不符合规划通知不予行政许可。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方案时间不计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间。修改方案涉及平面方案和建筑方案调整的,需重新上报土地规划委员会业务会审查通过。
6、综合服务窗口受理经修改完善的设计方案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推送相关部门征求审批意见,开始第二次方案联审,相关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意见并反馈综合服务窗口。如反馈意见为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修改的,综合服务窗口对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建设工程不符合规划通知不予行政许可。
7、修改完善的设计方案依法履行公示程序后,综合服务窗口于2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批准的设计方案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方案公示时间不计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间。
第七条 同一项目已通过方案联审,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不再重复进行方案联审,建设单位通过向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相关材料后,直接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结合相关专项规划, (略) 设计和地下空间开发、人防、消防、园林绿化、市政基础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等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部门在设计方案审查阶段,不得对已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建设内容和规模提出新的要求。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对技术成果质量和合法性、合规性负责,承担相关技术责任和全部法律责任,并受理由设计方案产生的相关投诉及民事纠纷。
第十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应的监管体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于设计单位以及注册规划师、注册建筑师不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对设计方案进行虚假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纳入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运行过程中按实际工作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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