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吉木萨尔县人民医院感染中心暨医疗救治能力提升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对《吉木萨尔县人民医院感染中心暨医疗救治能力提升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吉木萨 (略) :
你单位委托新疆昌吉 (略) 编制完成的《吉木萨 (略) 感染中心暨医疗救治能力提升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方案报告书》)收悉。吉木萨尔县水利局于2023年2月10日组织专家对《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并出具了专家评审意见。方案编制单位已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对《方案报告书》做了修改完善。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组成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木萨 (略) 新院区内,吉木萨 (略) 新院区位于吉木萨尔县城区西北部,西临闽江路,南临建国路,东临准东路,北邻文襄路。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感染中心,发热门诊、地下停车场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专篇建设(手术室、供应室、检验科实验室、重症监护室、腔镜中心、血液渗透析透室、介入室、放射设备房间等医疗净化施工安装等)及相关设施设备采购,空调通风系统、高压氧舱、制氧站、污水处理系统、轨道物流系统,智能化垃圾被服传输系统设施,智能信息化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8803.14 ㎡。
项目主要由建筑物区、硬化区、临时堆土区等3部分组成。
工程建设期挖方6.57万m3,填方2.04万m3,调出0.15万m3,调入0.15万m3,借方0.16万m3,弃方4.69万m3(其中0.32万m3的清废方全部拉运至建筑垃圾场,剩余4.37万m3用于吉木萨 (略) 新院区建设项目的垫高使用)。
本项目行政区划属吉木萨尔县管辖,工程占地面积共计1.01hm2,其中永久占地面积为0.61hm2,临时占地面积为0.40hm2,占地类型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办公生活区和施工生产区直接利用吉木萨 (略) 新院区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办公生活区和施工生产区,面积不计入本次工程占地中;场 (略) 政道路(建国路),建国路路面结构为沥青混凝土路面,可满足施工需要;施工用电直接接项 (略) 政供电;工程施工用水直接接项 (略) 政管网供水;施工通讯依托直接利用现有的移动通讯作为现有的通讯方式;取料场采用成品商品料场。
本工程占地范围内无任何居民房与其他专项设施,不存在拆迁及移民安置问题。
项目已于2021年8月开工建设,计划于2023年10月完工。
本工程总投资为30237.87万元,土建投资为土建投资12095万元,资金来源地方政府专项资金24000万元,其他资金6237.87万元。
二、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一)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现状分析。项目区属山前冲洪积平原,工程占地区域土壤类型主要为灰漠土,植被覆盖率20%,土壤侵蚀类型主要为轻度风力、轻度水力侵蚀,项目建设所在的吉木萨尔县属天山北坡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II2天山北坡诸小河流域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风沙区一级标准。
(二)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工程建设方案及布局符合水土保持要求,无制约主体工程建设的限制性因素。后续应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严格控制和减免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则同意该工程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01hm2。行政区划属吉木萨尔县,防治责任主体为吉木萨 (略) 。
(四)原则同意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和预测结论。经调查和预测,工程建设扰动地表面积1.01hm2,项目建设区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总量为78t,其中背景流失量19t,新增流失量58t。水土流失的重点区域为硬化区,施工期是工程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时段。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产生的弃土(渣)要及时进行防护,禁止随意倾倒;施工结束后对施工迹地进行平整和地表恢复;切实加强水土保持管理和临时防护,严格控制和减免生产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和方法。
水土保持措施总投资40.58万元,主体已列23.02万元;本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措施17.56万元,其中:独立费用17.05万元,基本预备费0.51万元,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生产建设中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在后续项目建设中,应遵守国家、自治区发布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应及时委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在获取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保证项目全面贯彻落实“三同时”制度。
(二)本项目后续施工过程中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重点加强对水土保持的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要积极配合和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依法依规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略) 国发[2017]46号的相关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建设单位应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及时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吉木萨尔县水利局
2023年4月18日
吉木萨 (略) :
你单位委托新疆昌吉 (略) 编制完成的《吉木萨 (略) 感染中心暨医疗救治能力提升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方案报告书》)收悉。吉木萨尔县水利局于2023年2月10日组织专家对《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并出具了专家评审意见。方案编制单位已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对《方案报告书》做了修改完善。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组成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木萨 (略) 新院区内,吉木萨 (略) 新院区位于吉木萨尔县城区西北部,西临闽江路,南临建国路,东临准东路,北邻文襄路。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感染中心,发热门诊、地下停车场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专篇建设(手术室、供应室、检验科实验室、重症监护室、腔镜中心、血液渗透析透室、介入室、放射设备房间等医疗净化施工安装等)及相关设施设备采购,空调通风系统、高压氧舱、制氧站、污水处理系统、轨道物流系统,智能化垃圾被服传输系统设施,智能信息化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8803.14 ㎡。
项目主要由建筑物区、硬化区、临时堆土区等3部分组成。
工程建设期挖方6.57万m3,填方2.04万m3,调出0.15万m3,调入0.15万m3,借方0.16万m3,弃方4.69万m3(其中0.32万m3的清废方全部拉运至建筑垃圾场,剩余4.37万m3用于吉木萨 (略) 新院区建设项目的垫高使用)。
本项目行政区划属吉木萨尔县管辖,工程占地面积共计1.01hm2,其中永久占地面积为0.61hm2,临时占地面积为0.40hm2,占地类型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办公生活区和施工生产区直接利用吉木萨 (略) 新院区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办公生活区和施工生产区,面积不计入本次工程占地中;场 (略) 政道路(建国路),建国路路面结构为沥青混凝土路面,可满足施工需要;施工用电直接接项 (略) 政供电;工程施工用水直接接项 (略) 政管网供水;施工通讯依托直接利用现有的移动通讯作为现有的通讯方式;取料场采用成品商品料场。
本工程占地范围内无任何居民房与其他专项设施,不存在拆迁及移民安置问题。
项目已于2021年8月开工建设,计划于2023年10月完工。
本工程总投资为30237.87万元,土建投资为土建投资12095万元,资金来源地方政府专项资金24000万元,其他资金6237.87万元。
二、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一)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现状分析。项目区属山前冲洪积平原,工程占地区域土壤类型主要为灰漠土,植被覆盖率20%,土壤侵蚀类型主要为轻度风力、轻度水力侵蚀,项目建设所在的吉木萨尔县属天山北坡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II2天山北坡诸小河流域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风沙区一级标准。
(二)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工程建设方案及布局符合水土保持要求,无制约主体工程建设的限制性因素。后续应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严格控制和减免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则同意该工程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01hm2。行政区划属吉木萨尔县,防治责任主体为吉木萨 (略) 。
(四)原则同意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和预测结论。经调查和预测,工程建设扰动地表面积1.01hm2,项目建设区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总量为78t,其中背景流失量19t,新增流失量58t。水土流失的重点区域为硬化区,施工期是工程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时段。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产生的弃土(渣)要及时进行防护,禁止随意倾倒;施工结束后对施工迹地进行平整和地表恢复;切实加强水土保持管理和临时防护,严格控制和减免生产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和方法。
水土保持措施总投资40.58万元,主体已列23.02万元;本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措施17.56万元,其中:独立费用17.05万元,基本预备费0.51万元,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生产建设中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在后续项目建设中,应遵守国家、自治区发布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应及时委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在获取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保证项目全面贯彻落实“三同时”制度。
(二)本项目后续施工过程中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重点加强对水土保持的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要积极配合和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依法依规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略) 国发[2017]46号的相关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建设单位应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及时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吉木萨尔县水利局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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