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伦药业有限公司高端外用制剂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广东科伦药业有限公司高端外用制剂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略)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广东科伦药业有限公司高端外用制剂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广东科伦药业有限公司高端外用制剂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广东科伦药业有限公司高端外用制剂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高端外用制剂的研发中试车间及外用制剂生产车间,新增灌装机、配制罐、空调自控系统、离子色谱仪、原子吸收分析仪等设备,设计生产能力5000万瓶/年。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耗不高于1146.06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180.24万千瓦时、生物质消耗量不高于1616.29吨、天然气消耗量不高于823.5立方米;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1.266吨标准煤/吨。项目所需能耗总量,由梅县区统筹安排。
三、请你单位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单位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单位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方能投入生产、使用,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和梅县区发展和改革局留存。请梅县区发展和改革局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我局将适时对本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如项目未开工建设,自动失效。如需延期或变更,请按照《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发改资环〔2018〕268号)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略) 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7月4日
(略)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广东科伦药业有限公司高端外用制剂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广东科伦药业有限公司高端外用制剂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广东科伦药业有限公司高端外用制剂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高端外用制剂的研发中试车间及外用制剂生产车间,新增灌装机、配制罐、空调自控系统、离子色谱仪、原子吸收分析仪等设备,设计生产能力5000万瓶/年。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耗不高于1146.06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180.24万千瓦时、生物质消耗量不高于1616.29吨、天然气消耗量不高于823.5立方米;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1.266吨标准煤/吨。项目所需能耗总量,由梅县区统筹安排。
三、请你单位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单位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单位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方能投入生产、使用,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和梅县区发展和改革局留存。请梅县区发展和改革局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我局将适时对本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如项目未开工建设,自动失效。如需延期或变更,请按照《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发改资环〔2018〕268号)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略) 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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