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吉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件水凝胶先进功能材料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长春吉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件水凝胶先进功能材料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长春 (略) 年产10万件水凝胶先进功能材料产业基地建设项目拟审查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长春 (略) 年产10万件水凝胶先进功能材料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2023年7月5日
联系电话(传真):0431-*(分局审批科)
通讯地址: (略) 龙湖大路5799号长春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2楼环保办公室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长春 (略) 年产10万件水凝胶先进功能材料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九路以南,金赛国际医药产业园以西 | 长春 (略) | (略) 晨达 (略) | 本项目位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九路以南,金赛国际医药产业园以西,规划总占地面积1299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3000平方米,总投资12993万元,建设研发中心和厂房,主要从事水凝胶产品生产,预计年产医用眼疗贴750万片,一次性无菌敷贴500万片。 | 1、废水:本项目设备清洗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实验室废水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 (略) 西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对地表水影响较小。 2、废气:本项目混配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高效过滤器处理后排放;实验过程产生的挥发性废气集中收集并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监管控制及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空气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封闭、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能够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1)废无纺布、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废外包装桶、废过滤棉、纯水制备产生的废反渗透膜和废活性炭等在厂区贮存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2)实验室废液及包装物、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运联单管理办法》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
备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长春 (略) 年产10万件水凝胶先进功能材料产业基地建设项目拟审查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长春 (略) 年产10万件水凝胶先进功能材料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2023年7月5日
联系电话(传真):0431-*(分局审批科)
通讯地址: (略) 龙湖大路5799号长春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2楼环保办公室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长春 (略) 年产10万件水凝胶先进功能材料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九路以南,金赛国际医药产业园以西 | 长春 (略) | (略) 晨达 (略) | 本项目位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九路以南,金赛国际医药产业园以西,规划总占地面积1299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3000平方米,总投资12993万元,建设研发中心和厂房,主要从事水凝胶产品生产,预计年产医用眼疗贴750万片,一次性无菌敷贴500万片。 | 1、废水:本项目设备清洗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实验室废水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 (略) 西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对地表水影响较小。 2、废气:本项目混配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高效过滤器处理后排放;实验过程产生的挥发性废气集中收集并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监管控制及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空气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封闭、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能够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1)废无纺布、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废外包装桶、废过滤棉、纯水制备产生的废反渗透膜和废活性炭等在厂区贮存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2)实验室废液及包装物、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运联单管理办法》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
备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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