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西乌珠穆沁旗乡村旅游接待户审批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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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乌珠穆沁旗乡村旅游接待户审批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

  各苏木镇党委、政府、旗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广大人民群众:

  为推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乡村旅游接待户经营、审批和管理,促进乡村旅游接待户提档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现初步制定《西乌珠穆沁旗乡村旅游接待户审批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本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并于2023年7月5日下午5点前将意见反馈至西乌旗文体旅游广电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受理单位:西乌旗文体旅游广电局

  联系电话:0479-*

  地址:巴拉嘎尔高勒镇文体大厦9楼

  邮编:*

  网络邮箱:*@*63.com

  西乌旗文体旅游广电局

  2023年6月29日

  西乌珠穆沁旗乡村旅游接待户审批管理

  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乡村旅游接待户经营、审批和管理,促进乡村旅游接待户提档升级,提升服务质量,推进乡村旅游接待户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旅游接待户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定》(LB/065-2019),锡林郭勒盟文体旅游广电局、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草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锡文体旅广办发[2020]1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旅游接待户,是指在西乌珠穆沁旗行政区域内开办,软硬件均达到本办法所规定标准的,牧民依托草原生态风光、民俗文化、生产生活等要素,为游客提供以观光、娱乐、休闲、体验、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的旅游业态。也包括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 4 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800 ㎡,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西乌珠穆沁旗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接待户(民宿)的审批管理应遵循本办法。在我旗范围内经营规模特点和软硬件设施设备达到要求的与本办法类似的经营实体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乡村旅游接待户建设,应当符合全旗草原、生态、文化、旅游、城镇、苏木镇发展规划,高端建设、注重特色、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乡村旅游接待户经营活动,应按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并实行复营联合验收制度。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出售商品和收费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货真价实。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乡村旅游接待经营业主应当配备符合规模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设施,制定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娱乐活动、防火、防灾、防疫等应急预案及流程,并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第二章 申报审批

  第七条 申报条件和审批验收

  (一)法人户籍为西乌珠穆沁旗牧业户籍,以集体经济或当地牧户为经营单位自主经营,不得使用虚假户籍申请开办,《营业执照》一经注册,不得转让、出租和变更。

  (二)符合全盟文化旅游规划,符合苏木镇产业发展规划。

  (三)乡村旅游接待户蒙古包总数6顶以上,重点发展3星级以上“乡村旅游接待户”。新建旅游经营户原则上须离主干道及旅游环线1公里以上。

  • 乡村旅游接待户应具备浓郁的文化特色;应有一定面积的天然草牧场,供游客体验牧区生产生活方式和民俗活动等。
  • 申报人需提供乡村旅游接待户名称、具体位置(线路图)、占地面积、经营范围、服务内容、娱乐项目名称、蒙古包数量、厨房面积等建设规划及平面布局和效果图(标明与主要道路和河流、水域的距离)。

  第八条 审批验收

  (一)审批程序。1.规模以下(投资额100万元以下)乡村旅游接待户申请人填写西乌旗乡村旅游接待户审批表(附件),经嘎查(委员会)同意后,向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苏木镇现场检查后出具审核意见(对申请经营的乡村旅游接待户图纸、规模和用地合法性等进行审核)→办理营业执照→办理卫生许可、食品经营许可→到文旅部门备案登记后出具核准书(编号管理)。乡村旅游接待户未经审批不得建设或改扩建。2.规模以上(投资额100万以上)乡村旅游接待户,在办理以上手续的基础上,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临时使用占用林地草原监管工作的通知》(内林草资发〔2023〕76 号)要求,还需在林草局办理征用使用草原审核手续。

  (二)复营业联合验收。按照本管理办法获得审批,符合经营服务规范要求的旅游经营单位,须在每年5月1日前向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提交恢复营业申请,由苏木镇联合文化旅游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未经验收的一律不得营业。

  (三)禁止开展未经审批的低空飞行、水上娱乐项目;禁止开展沙地摩托车、草地卡*车项目;禁止无经营主体的越野车、骑马乘驼等娱乐项目。开展草原越野车队活动,须经属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林草等部门批准。

  第三章 建设规范

  第九条 鼓励打造高品质乡村旅游接待户、旅游牧场,控制全旗乡村旅游接待户数量,实现减量提质发展。规划期全旗乡村旅游接待户和草原景区在精品旅游线路上不得超过15家。

  第十条 乡村旅游接待户建设要遵循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原则;所有建筑不得开槽,不得采用现浇进行底座的修建;污水处理必须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挖设污水池破坏草原植被。蒙古包及附属设施均应采取生态架空底座,架空的底座外围需封闭,不得破坏草原植被;宜设有木栈道及停车场。

  第十一条 乡村旅游接待户应具备水冲式卫生间;厨房、卫生间等附属用房应采用可逆房屋,外观与环境协调。内部条件要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整体风格应体现地区特色,秉承传统的同时,注重创新发展;新型材质房屋设施设计要突出文化特色,与周边环境协调融合。

  第十三条 大门及标识标牌设计突出当地文化特色,外观整洁美观,应按照全旗统一要求制作。

  第十四条 应具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不得直埋;配备灭火器材,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箱。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十五条 依据生态优先、环境友好、设施升级、保持民族传统、服务标准化、保障安全等原则开展乡村旅游接待户提档升级工作。可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旅游接待户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实施。

  第十六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经营性旅游活动;禁止在矿区周边从事经营性旅游活动。

  第十七条 经营业主应具备一定的旅游接待能力和服务技能,对员工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员工应当取得卫健部门( (略) )的健康证明,应参加相关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 所有户外娱乐项目均应购买意外保险,并在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乡村旅游接待户旅游点开展骑马、乘驼、勒勒车等娱乐项目,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骑马(乘驼)旅游活动经营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应当使用民族传统马笼头、马鞍等用具,配有安全员及安全防护用具,持有马、驼等动物检疫许可证。

  第十九条 乡村旅游接待户住宿业务施行实名制登记。

  第二十条 经营活动中,如发生突发事件,经营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根据应急处置预案及流程实施应急处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逐级上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乡村旅游接待户应建立旅游服务质量投诉机制,在经营场所醒 (略) 场监管、卫健、旅游、公安等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消费项目明码标价,自觉接受游客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经营规范不达标的一律停业整顿,对违法违规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取消经营资格。各部门监管职责如下:

  • 苏木镇(场)履行属地管理,要加强对乡村旅游接待户的日常监管,组织做好停业复营业验收工作。
  • 市场管理监督局。对乡村旅游接待户经营业和餐饮进行经营服务许可;负责对乡村旅游接待户违法经营行为的投诉处理和案件查处;负责乡村旅游接待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 林业和草原局。对乡村旅游接待户经营中破坏林地、草原、湿地的行为进行监管,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办理规模以上经营性乡村旅游接待户的征用使用草原审核手续。
  • 自然资源局。依法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违法案件,对乡村旅游接待户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 住建局。负责旅游民宿房屋结构安全。
  • 水利局。负责乡村旅游接待户经营中对水资源保护利用情况和污染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生态环保局。对乡村旅游接待户经营中环境污染防治情况和污染减排进行监督管理。
  • 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乡村旅游接待户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进行审核许可,对疫情防控、鼠疫防控、引用水卫生和落实相关卫生管理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公安局。对经营住宿业的乡村旅游接待户进行备案管理。
  • 消防救援大队。对乡村旅游接待户消防安全建设和设备配备等进行指导,配合各苏木镇做好乡村旅游接待户复营业验收工作。
  • 网信办。负责互联网电商平台的监督管理和工作协调。
  • 文体旅游广电局。对乡村旅游接待户进行行业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星级乡村旅游接待户组织申报和审核工作。 (略) 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执法监督工作。配合各苏木镇做好乡村旅游接待户复营业验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旅游接待户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试行)评定乡村旅游接待户星级质量等级,并将乡村旅游接待户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和等级评定情况向社会公开;旗文体旅游广电局每年根据综合考评结果评定星级乡村旅游接待户,并颁发相应的等级牌匾。

  第二十五条 苏木镇及旗文体旅游广电局要建立健全乡村旅游接待户档案资料,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西乌旗乡村旅游接待户审批表西乌旗“牧人之家”(民宿)审批表6


  各苏木镇党委、政府、旗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广大人民群众:

  为推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乡村旅游接待户经营、审批和管理,促进乡村旅游接待户提档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现初步制定《西乌珠穆沁旗乡村旅游接待户审批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本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并于2023年7月5日下午5点前将意见反馈至西乌旗文体旅游广电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受理单位:西乌旗文体旅游广电局

  联系电话:0479-*

  地址:巴拉嘎尔高勒镇文体大厦9楼

  邮编:*

  网络邮箱:*@*63.com

  西乌旗文体旅游广电局

  2023年6月29日

  西乌珠穆沁旗乡村旅游接待户审批管理

  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乡村旅游接待户经营、审批和管理,促进乡村旅游接待户提档升级,提升服务质量,推进乡村旅游接待户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旅游接待户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定》(LB/065-2019),锡林郭勒盟文体旅游广电局、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草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锡文体旅广办发[2020]1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旅游接待户,是指在西乌珠穆沁旗行政区域内开办,软硬件均达到本办法所规定标准的,牧民依托草原生态风光、民俗文化、生产生活等要素,为游客提供以观光、娱乐、休闲、体验、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的旅游业态。也包括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 4 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800 ㎡,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西乌珠穆沁旗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接待户(民宿)的审批管理应遵循本办法。在我旗范围内经营规模特点和软硬件设施设备达到要求的与本办法类似的经营实体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乡村旅游接待户建设,应当符合全旗草原、生态、文化、旅游、城镇、苏木镇发展规划,高端建设、注重特色、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乡村旅游接待户经营活动,应按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并实行复营联合验收制度。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出售商品和收费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货真价实。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乡村旅游接待经营业主应当配备符合规模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设施,制定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娱乐活动、防火、防灾、防疫等应急预案及流程,并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第二章 申报审批

  第七条 申报条件和审批验收

  (一)法人户籍为西乌珠穆沁旗牧业户籍,以集体经济或当地牧户为经营单位自主经营,不得使用虚假户籍申请开办,《营业执照》一经注册,不得转让、出租和变更。

  (二)符合全盟文化旅游规划,符合苏木镇产业发展规划。

  (三)乡村旅游接待户蒙古包总数6顶以上,重点发展3星级以上“乡村旅游接待户”。新建旅游经营户原则上须离主干道及旅游环线1公里以上。

  • 乡村旅游接待户应具备浓郁的文化特色;应有一定面积的天然草牧场,供游客体验牧区生产生活方式和民俗活动等。
  • 申报人需提供乡村旅游接待户名称、具体位置(线路图)、占地面积、经营范围、服务内容、娱乐项目名称、蒙古包数量、厨房面积等建设规划及平面布局和效果图(标明与主要道路和河流、水域的距离)。

  第八条 审批验收

  (一)审批程序。1.规模以下(投资额100万元以下)乡村旅游接待户申请人填写西乌旗乡村旅游接待户审批表(附件),经嘎查(委员会)同意后,向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苏木镇现场检查后出具审核意见(对申请经营的乡村旅游接待户图纸、规模和用地合法性等进行审核)→办理营业执照→办理卫生许可、食品经营许可→到文旅部门备案登记后出具核准书(编号管理)。乡村旅游接待户未经审批不得建设或改扩建。2.规模以上(投资额100万以上)乡村旅游接待户,在办理以上手续的基础上,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临时使用占用林地草原监管工作的通知》(内林草资发〔2023〕76 号)要求,还需在林草局办理征用使用草原审核手续。

  (二)复营业联合验收。按照本管理办法获得审批,符合经营服务规范要求的旅游经营单位,须在每年5月1日前向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提交恢复营业申请,由苏木镇联合文化旅游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未经验收的一律不得营业。

  (三)禁止开展未经审批的低空飞行、水上娱乐项目;禁止开展沙地摩托车、草地卡*车项目;禁止无经营主体的越野车、骑马乘驼等娱乐项目。开展草原越野车队活动,须经属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林草等部门批准。

  第三章 建设规范

  第九条 鼓励打造高品质乡村旅游接待户、旅游牧场,控制全旗乡村旅游接待户数量,实现减量提质发展。规划期全旗乡村旅游接待户和草原景区在精品旅游线路上不得超过15家。

  第十条 乡村旅游接待户建设要遵循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原则;所有建筑不得开槽,不得采用现浇进行底座的修建;污水处理必须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挖设污水池破坏草原植被。蒙古包及附属设施均应采取生态架空底座,架空的底座外围需封闭,不得破坏草原植被;宜设有木栈道及停车场。

  第十一条 乡村旅游接待户应具备水冲式卫生间;厨房、卫生间等附属用房应采用可逆房屋,外观与环境协调。内部条件要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整体风格应体现地区特色,秉承传统的同时,注重创新发展;新型材质房屋设施设计要突出文化特色,与周边环境协调融合。

  第十三条 大门及标识标牌设计突出当地文化特色,外观整洁美观,应按照全旗统一要求制作。

  第十四条 应具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不得直埋;配备灭火器材,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箱。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十五条 依据生态优先、环境友好、设施升级、保持民族传统、服务标准化、保障安全等原则开展乡村旅游接待户提档升级工作。可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旅游接待户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实施。

  第十六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经营性旅游活动;禁止在矿区周边从事经营性旅游活动。

  第十七条 经营业主应具备一定的旅游接待能力和服务技能,对员工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员工应当取得卫健部门( (略) )的健康证明,应参加相关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 所有户外娱乐项目均应购买意外保险,并在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乡村旅游接待户旅游点开展骑马、乘驼、勒勒车等娱乐项目,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骑马(乘驼)旅游活动经营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应当使用民族传统马笼头、马鞍等用具,配有安全员及安全防护用具,持有马、驼等动物检疫许可证。

  第十九条 乡村旅游接待户住宿业务施行实名制登记。

  第二十条 经营活动中,如发生突发事件,经营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根据应急处置预案及流程实施应急处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逐级上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乡村旅游接待户应建立旅游服务质量投诉机制,在经营场所醒 (略) 场监管、卫健、旅游、公安等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消费项目明码标价,自觉接受游客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经营规范不达标的一律停业整顿,对违法违规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取消经营资格。各部门监管职责如下:

  • 苏木镇(场)履行属地管理,要加强对乡村旅游接待户的日常监管,组织做好停业复营业验收工作。
  • 市场管理监督局。对乡村旅游接待户经营业和餐饮进行经营服务许可;负责对乡村旅游接待户违法经营行为的投诉处理和案件查处;负责乡村旅游接待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 林业和草原局。对乡村旅游接待户经营中破坏林地、草原、湿地的行为进行监管,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办理规模以上经营性乡村旅游接待户的征用使用草原审核手续。
  • 自然资源局。依法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违法案件,对乡村旅游接待户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 住建局。负责旅游民宿房屋结构安全。
  • 水利局。负责乡村旅游接待户经营中对水资源保护利用情况和污染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生态环保局。对乡村旅游接待户经营中环境污染防治情况和污染减排进行监督管理。
  • 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乡村旅游接待户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进行审核许可,对疫情防控、鼠疫防控、引用水卫生和落实相关卫生管理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公安局。对经营住宿业的乡村旅游接待户进行备案管理。
  • 消防救援大队。对乡村旅游接待户消防安全建设和设备配备等进行指导,配合各苏木镇做好乡村旅游接待户复营业验收工作。
  • 网信办。负责互联网电商平台的监督管理和工作协调。
  • 文体旅游广电局。对乡村旅游接待户进行行业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星级乡村旅游接待户组织申报和审核工作。 (略) 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执法监督工作。配合各苏木镇做好乡村旅游接待户复营业验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旅游接待户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试行)评定乡村旅游接待户星级质量等级,并将乡村旅游接待户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和等级评定情况向社会公开;旗文体旅游广电局每年根据综合考评结果评定星级乡村旅游接待户,并颁发相应的等级牌匾。

  第二十五条 苏木镇及旗文体旅游广电局要建立健全乡村旅游接待户档案资料,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西乌旗乡村旅游接待户审批表西乌旗“牧人之家”(民宿)审批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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