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九原区沙河街道文明路九号街坊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关于《九原区沙河街道文明路九号街坊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改善沙河街道文明路九号街坊周边环境, (略) 高质量发展,现将《九原区沙河街道文明路九号街坊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请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以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布方式:在拟征收范围内和九原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7月5日至2023年8月5日(不少于30日)
联系地址:九原区沙河街道办事处( (略) 内)
联 系 人:王建华
联系电话:0472—*
电子邮箱:*@*q.com
九原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5日
九原区沙河街道文明路九号街坊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周边居民生活环境,从根本上解决征收遗留问题,九原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略) 第四十九中学、南至中宇俊林花苑、西至文明路、北至富贵佳园。
二、征收时间
以征收公告规定征收期限为准。
三、征收部门
(略) 九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 (略) 九原区棚户区(城中村)搬迁改造现场指挥部办公室、 (略) 九原区人民政府沙河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
征收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
在征收签约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参照《 (略) 企事业单位国有建设用地收购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测算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收购价作为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略) 规划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土地收购价的测算补偿标准, (略) 第四十九中学、南至中宇俊林花苑、西至文明路、北至富贵佳园区域范围内,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以《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经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所登记的使用面积,按95万/亩给予补偿;使用国有出让土地的,以《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经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所登记的使用面积,按105万/亩给予补偿。
以上价格包含如下补偿内容:①企业土地的补偿;②生产设备、设施的拆装、保管、储存、安装、调试、搬迁费用的补偿;③企业经营损失、停产停业损失及由搬迁造成的企业对员工的经济补偿;④容积率0.2以内符合国家建筑标准的房屋的补偿;⑤地上附着物及附属物的补偿;⑥由于拆迁造成的所有其他损失费用的补偿。容积率0.2以外符合国家建筑标准的房屋,以具 (略) 确定的建安成本均价给予补偿。
对以上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单位在规定期间内提供的相关合法有效手续等材料,由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单位的土地、房屋、机械设备、经营损失、附属物等企业提出的其他合理补偿内容进行评估定价补偿。
搬迁费:企业办公楼、宿舍楼搬迁费按照20元/㎡进行补偿。
征收签约期限奖励: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征收签约期开始第1—20天(含第20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以核定补偿金额的3%作为奖励;第21—30天(含第30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以核定补偿金额的2%作为奖励。
六、办理征收补偿手续需提交的资料
1.被征收单位办理征收补偿手续,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批建手续、营业执照、纳税凭证、股东决议、公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的,经公证可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被委托人办理时除提交第一项所述的规定证件外,还需持经公证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相关事宜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搬迁且经依法书面催告仍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 (略) 强制执行。
2.征收范围未经登记的建筑按照《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条执行。
3.如被征收的房屋存在承租情况,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约定的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解除租赁关系,协商不成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申请有关机构仲裁或 (略) 进行裁决。
4.被征收人在交清该房屋的水、电、通讯、采暖等各项费用,并确保房屋原有设施完好无损,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征收补偿手续,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5.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如有无理取闹、胁迫、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或以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不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评估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房地产评估师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征收部门补充说明。
为改善沙河街道文明路九号街坊周边环境, (略) 高质量发展,现将《九原区沙河街道文明路九号街坊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请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以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布方式:在拟征收范围内和九原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7月5日至2023年8月5日(不少于30日)
联系地址:九原区沙河街道办事处( (略) 内)
联 系 人:王建华
联系电话:0472—*
电子邮箱:*@*q.com
九原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5日
九原区沙河街道文明路九号街坊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周边居民生活环境,从根本上解决征收遗留问题,九原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略) 第四十九中学、南至中宇俊林花苑、西至文明路、北至富贵佳园。
二、征收时间
以征收公告规定征收期限为准。
三、征收部门
(略) 九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 (略) 九原区棚户区(城中村)搬迁改造现场指挥部办公室、 (略) 九原区人民政府沙河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
征收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
在征收签约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参照《 (略) 企事业单位国有建设用地收购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测算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收购价作为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略) 规划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土地收购价的测算补偿标准, (略) 第四十九中学、南至中宇俊林花苑、西至文明路、北至富贵佳园区域范围内,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以《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经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所登记的使用面积,按95万/亩给予补偿;使用国有出让土地的,以《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经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所登记的使用面积,按105万/亩给予补偿。
以上价格包含如下补偿内容:①企业土地的补偿;②生产设备、设施的拆装、保管、储存、安装、调试、搬迁费用的补偿;③企业经营损失、停产停业损失及由搬迁造成的企业对员工的经济补偿;④容积率0.2以内符合国家建筑标准的房屋的补偿;⑤地上附着物及附属物的补偿;⑥由于拆迁造成的所有其他损失费用的补偿。容积率0.2以外符合国家建筑标准的房屋,以具 (略) 确定的建安成本均价给予补偿。
对以上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单位在规定期间内提供的相关合法有效手续等材料,由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单位的土地、房屋、机械设备、经营损失、附属物等企业提出的其他合理补偿内容进行评估定价补偿。
搬迁费:企业办公楼、宿舍楼搬迁费按照20元/㎡进行补偿。
征收签约期限奖励: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征收签约期开始第1—20天(含第20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以核定补偿金额的3%作为奖励;第21—30天(含第30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以核定补偿金额的2%作为奖励。
六、办理征收补偿手续需提交的资料
1.被征收单位办理征收补偿手续,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批建手续、营业执照、纳税凭证、股东决议、公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的,经公证可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被委托人办理时除提交第一项所述的规定证件外,还需持经公证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相关事宜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搬迁且经依法书面催告仍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 (略) 强制执行。
2.征收范围未经登记的建筑按照《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条执行。
3.如被征收的房屋存在承租情况,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约定的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解除租赁关系,协商不成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申请有关机构仲裁或 (略) 进行裁决。
4.被征收人在交清该房屋的水、电、通讯、采暖等各项费用,并确保房屋原有设施完好无损,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征收补偿手续,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5.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如有无理取闹、胁迫、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或以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不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评估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房地产评估师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征收部门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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