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生产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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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生产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家具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略) 胶西街道胶州西路大行三村东南230米
建设单位: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山东 (略)
公示时间: 2023年07月05日 至 2023年07月11日
项目概况: 租赁现有闲置厂房,建设年产木制家具 1000 套生产线 1 条,项目占地面积 4055 平方米,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主要设备有截锯、砂光机和喷漆房等,项目建成后,年产木质家具 1000 套。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下料、机加工、砂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集中收集,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拼板、组装、喷漆、晾干等易产生有机废气的区域全封闭,保持微负压状态。拼板、组装、喷漆、晾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集中收集,经“过滤棉+活性炭吸脱附+催化燃烧设备”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VOCs、二*苯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1中II时段排放限值要求。 厂界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VOCs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2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NMHC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外运做农肥。化粪池须做防渗处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昼/夜≤60/50分贝)。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利用。固体废物贮存场所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采取资源化利用或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转运、处置。废水性漆桶、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过滤棉(含漆渣)、回收废漆膜屑、废包装桶(包括NC漆桶、拼板胶、固化剂桶、白乳胶桶、稀释剂桶、废木蜡油桶等)、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含油抹布等作为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进行规范化管理,并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利用。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严格执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定期向我局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生活垃圾 (略) 垃圾处理场处理。 (五)严格落实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六)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报告表》确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监测采样平台,污染防治设施加装专用电表,记录电量消耗情况,以备检查。 (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联系电话: 0532-*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西楼裙楼三楼生态环境窗口
邮政编码: *
项目名称: 家具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略) 胶西街道胶州西路大行三村东南230米
建设单位: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山东 (略)
公示时间: 2023年07月05日 至 2023年07月11日
项目概况: 租赁现有闲置厂房,建设年产木制家具 1000 套生产线 1 条,项目占地面积 4055 平方米,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主要设备有截锯、砂光机和喷漆房等,项目建成后,年产木质家具 1000 套。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下料、机加工、砂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集中收集,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拼板、组装、喷漆、晾干等易产生有机废气的区域全封闭,保持微负压状态。拼板、组装、喷漆、晾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集中收集,经“过滤棉+活性炭吸脱附+催化燃烧设备”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VOCs、二*苯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1中II时段排放限值要求。 厂界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VOCs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2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NMHC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外运做农肥。化粪池须做防渗处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昼/夜≤60/50分贝)。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利用。固体废物贮存场所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采取资源化利用或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转运、处置。废水性漆桶、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过滤棉(含漆渣)、回收废漆膜屑、废包装桶(包括NC漆桶、拼板胶、固化剂桶、白乳胶桶、稀释剂桶、废木蜡油桶等)、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含油抹布等作为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进行规范化管理,并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利用。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严格执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定期向我局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生活垃圾 (略) 垃圾处理场处理。 (五)严格落实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六)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报告表》确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监测采样平台,污染防治设施加装专用电表,记录电量消耗情况,以备检查。 (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联系电话: 0532-*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西楼裙楼三楼生态环境窗口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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