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镜泊湖世界地质公园保护及能力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镜泊湖世界地质公园保护及能力
项目代码 | 2205-*-04-01-* | 项目名称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镜泊湖世界地质公园保护及能力提升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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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审批类 | 项目法人单位 | (略) 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 | |
总投资额 | 3532.0600万元 | 产业结构指导目录 | 除以上条目外的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业 | |
建设规模及内容 | 建设规模:本项目为镜泊湖世界地质公园保护及能力提升项目,主要包括 3个子工程,分别为地质公园火山熔岩台地环境综合治理生态修复工程、镜泊湖旅游码头工程及镜泊湖景区景区内交通运力提升工程。通过围栏的建设,实施地质公园火山熔岩台地环境综合治理生态修复工程,清理熔岩台地区内违建物,清理局部废弃物,恢复被垦荒植被,使熔岩台地区生态环境得以恢复,同时也是对乱占乱建等违法违章行为的一种打击和警告。通过合理的湿地景观设计、熔岩的保护方式,创造具有特色鲜明及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多方面因素为一体的镜泊湖独有的熔岩台地湿地景区。使地质遗迹及森林资源得到切实的保护,实现镜泊湖世界地质公园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环境的同步协调发展。 本项目建设 2 座码头及其接岸、配套*域工程,初步考虑均采用趸船形式的浮动码头,趸船型号为二层趸船一台(总长28米,船长*船宽*吃水为27米*1米*0.6米)和三层趸船一台(总长40米,船长*船宽*吃水为 39 米*10 米*0.7 米)。同时为满足游客旅游需求购置19台旅游观光车。 根据世界地质公园和国家“5A”级景区的相关要求、以及《 (略)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管辖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组织统一清运和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实行有偿服务”之规定,对在镜泊湖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所产生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实行统一有偿服务,从而杜绝随意乱倒垃圾行为,达到保护景区生态环境,落实发展绿色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镜泊湖水资源安全的目的。 主要建设内容: 一、地质公园火山熔岩台地(花海区)环境综合治理生态修复工程 植被恢复及废弃物清理等工程1200平方米(主要包括植被恢复及废弃垃圾、建筑废弃物清理等)、栅栏68100m、人行木栈道及平台4000㎡、大门53.2㎡、太阳能路灯25套、可移动管理用房 120㎡ 6 处,每处 20 米、垃圾收集箱20组、景观入口形象门6座(个)、可移动卫生间8座(个)、技防设备及智能监控系36台/套、无人机2台 二、镜泊湖旅游码头建设 1座40米三层趸船码头、1座28 米二层趸船码头、各*域及配套设施2项、供电管线600m、给水管线630m、排水管线660m、休闲设施2套、餐厨设施2套、电采暖系统2套、人行钢引桥1750㎡、移动卫生间(双人卫生间)2座(个) 三、景区内交通运力提升建设 旅游观光车19台、充电桩16个 | |||
审批部门 | 审批事项 | 审批状态 | 办理时间 | 批复文号 |
(略) 城乡建设委员会 | 办理施工许可 | 批复办结 | 2022-11-11 | |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 批复办结 | 2023-07-06 | - |
项目代码 | 2205-*-04-01-* | 项目名称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镜泊湖世界地质公园保护及能力提升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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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审批类 | 项目法人单位 | (略) 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 | |
总投资额 | 3532.0600万元 | 产业结构指导目录 | 除以上条目外的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业 | |
建设规模及内容 | 建设规模:本项目为镜泊湖世界地质公园保护及能力提升项目,主要包括 3个子工程,分别为地质公园火山熔岩台地环境综合治理生态修复工程、镜泊湖旅游码头工程及镜泊湖景区景区内交通运力提升工程。通过围栏的建设,实施地质公园火山熔岩台地环境综合治理生态修复工程,清理熔岩台地区内违建物,清理局部废弃物,恢复被垦荒植被,使熔岩台地区生态环境得以恢复,同时也是对乱占乱建等违法违章行为的一种打击和警告。通过合理的湿地景观设计、熔岩的保护方式,创造具有特色鲜明及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多方面因素为一体的镜泊湖独有的熔岩台地湿地景区。使地质遗迹及森林资源得到切实的保护,实现镜泊湖世界地质公园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环境的同步协调发展。 本项目建设 2 座码头及其接岸、配套*域工程,初步考虑均采用趸船形式的浮动码头,趸船型号为二层趸船一台(总长28米,船长*船宽*吃水为27米*1米*0.6米)和三层趸船一台(总长40米,船长*船宽*吃水为 39 米*10 米*0.7 米)。同时为满足游客旅游需求购置19台旅游观光车。 根据世界地质公园和国家“5A”级景区的相关要求、以及《 (略)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管辖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组织统一清运和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实行有偿服务”之规定,对在镜泊湖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所产生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实行统一有偿服务,从而杜绝随意乱倒垃圾行为,达到保护景区生态环境,落实发展绿色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镜泊湖水资源安全的目的。 主要建设内容: 一、地质公园火山熔岩台地(花海区)环境综合治理生态修复工程 植被恢复及废弃物清理等工程1200平方米(主要包括植被恢复及废弃垃圾、建筑废弃物清理等)、栅栏68100m、人行木栈道及平台4000㎡、大门53.2㎡、太阳能路灯25套、可移动管理用房 120㎡ 6 处,每处 20 米、垃圾收集箱20组、景观入口形象门6座(个)、可移动卫生间8座(个)、技防设备及智能监控系36台/套、无人机2台 二、镜泊湖旅游码头建设 1座40米三层趸船码头、1座28 米二层趸船码头、各*域及配套设施2项、供电管线600m、给水管线630m、排水管线660m、休闲设施2套、餐厨设施2套、电采暖系统2套、人行钢引桥1750㎡、移动卫生间(双人卫生间)2座(个) 三、景区内交通运力提升建设 旅游观光车19台、充电桩16个 | |||
审批部门 | 审批事项 | 审批状态 | 办理时间 | 批复文号 |
(略) 城乡建设委员会 | 办理施工许可 | 批复办结 | 2022-11-11 | |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 批复办结 | 2023-07-0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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