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钦南区水利局关于钦州市那丽产业园标准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工程--自来水厂项目取水许可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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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南区水利局关于钦州市那丽产业园标准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工程--自来水厂项目取水许可的批复

(略) 钦 (略) :

你公司报来《关 (略) 那丽产业园标准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工程--自来水厂项目取水许可的函》收悉。根据取水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和《 (略) 水利局 (略) 行政审批局关于加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和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通知》(钦市水政〔2022〕13号)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地 (略) 钦南区那丽产业园内,项目取水用途为供给那丽产业园各企业生产及生活用水,符合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节约用水要求。

二、同意本 (略) 钦南区沙埠镇平艮村委会龙屋东村国道G325上游530m的大风江左岸取水,日最大取水量1.08万m3/d,年取水量为357.7万m3/a。取水口地理位置为东经108°44′37.2",北纬21°54′50.9"。

三、要服从取水管理要求,如因特殊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或项目取用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时,无条件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的限制。如因取水对第三方造成影响或产生纠纷的,概由你公司自行解决。

四、应落实各项节水和保护措施,加强用水环节监控及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指标,以提高供水的用水效率,降低耗水量,并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取水和节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取水工程建设时,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安装可接入自治区水利厅实时监测系统的取水计量设施。取水工程竣工并试运行30日后,请将取水工程或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试运行期间的取水监测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我局,经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工程取水后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六、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未开工建设,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取水。如国家建设需要,你公司需无条件配合。

2023年6月21日


(略) 钦 (略) :

你公司报来《关 (略) 那丽产业园标准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工程--自来水厂项目取水许可的函》收悉。根据取水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和《 (略) 水利局 (略) 行政审批局关于加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和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通知》(钦市水政〔2022〕13号)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地 (略) 钦南区那丽产业园内,项目取水用途为供给那丽产业园各企业生产及生活用水,符合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节约用水要求。

二、同意本 (略) 钦南区沙埠镇平艮村委会龙屋东村国道G325上游530m的大风江左岸取水,日最大取水量1.08万m3/d,年取水量为357.7万m3/a。取水口地理位置为东经108°44′37.2",北纬21°54′50.9"。

三、要服从取水管理要求,如因特殊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或项目取用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时,无条件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的限制。如因取水对第三方造成影响或产生纠纷的,概由你公司自行解决。

四、应落实各项节水和保护措施,加强用水环节监控及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指标,以提高供水的用水效率,降低耗水量,并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取水和节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取水工程建设时,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安装可接入自治区水利厅实时监测系统的取水计量设施。取水工程竣工并试运行30日后,请将取水工程或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试运行期间的取水监测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我局,经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工程取水后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六、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未开工建设,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取水。如国家建设需要,你公司需无条件配合。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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