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黄岩区危险住宅治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黄岩区危险住宅治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 */2023-*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住建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黄岩区危险住宅治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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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黄岩区住建局起草的《黄岩区危险住宅治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7月6日至2023年7月17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576-*。 黄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黄岩区危险住宅治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群众危险住宅治理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排除我区危险住宅安全隐患,根据《 (略)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根据《 (略)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其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按照房屋设计用途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按照规定要求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 (三)房屋装修活动符合《 (略)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四)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五)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 (六)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防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条 危险住宅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住宅,是指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原因导致住宅房屋结构体系中承重构件成为危险构件,局部或者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并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定为危险房屋的合法住宅房屋。不包括临时建筑、违法建筑和应拆未拆房屋。 第三条 限制性措施 危险住宅房屋转让或抵押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将危险住宅房屋情况如实告知受让人或抵押权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危险住宅房屋禁止出租或者用于任何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以危险住宅房屋作为生产经营或者公益事业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或者登记、备案手续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本办法施行前危险住宅已出租或者已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的由属地乡镇(街道)责令立即停止出租、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并限期搬离。对拒不配合落实治理改造措施的,由属地乡镇(街道)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对其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有关职能部门要配合执行。 第四条 危险住宅治理 危险住宅房屋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必要时应当及时撤离或者组织人员撤离。 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造成房屋危险的,解危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因第三方侵权行为或者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缺陷导致房屋危险的,解危费用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方或者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价值减损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危险房屋实施征收,或者对危险房屋予以购买、置换后,采取相应解危措施。 第五条 工作职责 区住建局负责跟踪督促、指导、协调本区范围内危险住宅的治理改造工作;黄岩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危险住宅改造原地拆除重建的规划审批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危险住宅产权置换、 (略) 场化实物安置等治理资金的保障工作;区城投集团、区经开集团等国有集团负责产权置换房源建设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常态化、网格化排查和管理,负责本辖区内危房治理改造、日常巡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产权置换、 (略) 场化实物安置的签约工作及实质性解危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国有产权房屋的安全使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产权属本部门本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职工的集资建房、房改房中人员撤离、房屋腾空查封以及其他治理措施的落实;区城投集团、区经开集团、区交旅集团等国有集团应积极参与危险住宅治理工作,由国有集团签订产权置换、 (略) 场化实物安置协议时,原危险住宅及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和产权同时收归该集团,并由其进行实质性解危和经营管理。 第六条 危险住宅治理要求 危险住宅治理以幢为单位,采用维修加固、原地拆除重建、产权置换、 (略) 场化实物安置等五种方式。选择原地拆除重建的须经整幢全体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后,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选择产权置换、 (略) 场化实物安置方式的,所有权人只能自行选择一种安置方式,但签约比例必须合计达到整幢所有权人的100%。产权置换安置地点为城西板块、王林、王林洋、王林施板块,区内各拆迁安置小区剩余安置房源也可用于产权置换安置。 符合维修加固、原地拆除重建条件的危险住宅优先考虑维修加固、原地拆除重建;经有关部门认定确实无法维修加固、原地拆除重建的,采用产权置换、 (略) 场化实物安置方式。 如危险住宅申报原地拆除重建、产权置换、 (略) 场化实物安置的,须本幢房屋所有产权人一致同意后,申请委托属地乡镇(街道)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有业主自行委托过鉴定的,鉴定结论以属地乡镇(街道)委托鉴定的结论为依据。 治理过程中需要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由属地乡镇(街道)确认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中应当考虑因危险住宅导致的房屋价值减损。 危险住宅解危治理由所属乡镇(街道)综合考虑,根据先易后难、先D级后C级的原则,有序推进。 第七条 适用范围 城区国有土地D级危险住宅适用原地拆除重建、产权置换、 (略) 场化实物安置等治理方式,具体范围为东至二环东路、南至二环南路、西至二环西路、北至世纪大道以内区域。 上述范围外国有土地D级危险住宅和全区集体土地D级危险住宅适用原地拆除重建治理方式。所有C级危险住宅适用维修加固治理方式。 第八条 治理方式 (一)维修加固 C级危险住宅,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自行维修加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维修加固施工完成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经鉴定符合房屋使用安全要求后,可重新投入使用。 C级危房确因无法维修加固或维修加固治理成本过高等原因,鉴定机构建议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的,按照D级危房相关政策执行。 (二)原地拆除重建 D级危险住宅由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原房屋用途申请原地拆除重建的,二环线以内由黄岩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依法审批,二环线以外国有土地由黄岩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依法审批,集体土地由区农业农村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审批。重建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不减少相邻住宅房屋原有日照时间。拆除重建时本幢房屋的附属建筑应同时拆除;同幢房屋涉及多个产权人的,应在所有产权人一致同意后签订联建协议,共同提出申请。 (三)产权置换与结算 城区国有土地D级危险住宅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产权置换的,采用异地安置进行产权置换,按原建筑面积1:1.4的比例进行产权置换。产权置换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按以下范围确定:小套50-70(含)平方米、小中套70-90(含)平方米、中套90-110(含)平方米、大套110-130(含)平方米、特大套130-150(含)平方米,套型面积中间值分别为6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产权人在签订产权置换协议时应确定安置房套型、套数,按照安置房屋套型中间值面积或套型组合中间值面积之和不大于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进行选择;户总置换安置住宅面积未达到小套标准的,安置小套住宅。产权置换房屋各套型的建筑面积范围根据安置地房源情况进行调整,套型面积中间值相应调整。 产权置换房屋与原房屋等面积部分,按评估价格结算差价;在上款规定增加安置比例范围内的价格,按产 (略) 场评估价的60%结算;产权置换房屋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超过部分面积按产 (略) 场评估价结算。产权置换房屋土地性质按房源土地性质确定。在产权置换时通过抽签的方式配置地下机动车位,非人防车位按10万/只结算,人防车位按8万/只结算。 产权置换由区城投集团、区经开集团、区交旅集团等国有集团、属地乡镇(街道)与危险住宅所有权人签订房屋产权置换协议。 (四)货币结算 城区国有土地D级危险住宅房屋所有权人申请货币安置的, (略) 场评估价格的125%结算。原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类 (略) 场价格评估确定。 货币结算由区城投集团、区经开集团、区交旅集团等国有集团、属地乡镇(街道)与危险住宅所有权人签订货币结算协议。 (五)市场化实物安置 城区国有土地D级危险住宅房屋所 (略) 场化实物安置的,可参照〔黄政办发2022〕17号《 (略) 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岩区住宅房 (略) 场化实物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执行。“购房支付凭证”票面金额=(安置房套型中间值面积×原房 (略) 场化实物安置结算区片价+旧房补偿款-安置房应付结算款)×125%。 市场化实物安置由区城投集团、区经开集团、区交旅集团等国有集团、属地乡镇(街道)与危险住宅所 (略) 场化实物安置协议。 第九条 临时过渡补助 按照《关于调整黄岩区城镇危旧住房改造临时安置补助的意见》(黄政发〔2020〕2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若危险住宅房屋所有权人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可申请公租房,已安排公租房的,不再享有相应补助。 第十条 其他 本暂行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以区住建局解释为准。原《黄岩区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若干意见》(黄政发〔2017〕10号)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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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住建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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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黄岩区住建局起草的《黄岩区危险住宅治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7月6日至2023年7月17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576-*。 黄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黄岩区危险住宅治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群众危险住宅治理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排除我区危险住宅安全隐患,根据《 (略)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根据《 (略)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其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按照房屋设计用途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按照规定要求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 (三)房屋装修活动符合《 (略)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四)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五)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 (六)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防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条 危险住宅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住宅,是指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原因导致住宅房屋结构体系中承重构件成为危险构件,局部或者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并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定为危险房屋的合法住宅房屋。不包括临时建筑、违法建筑和应拆未拆房屋。 第三条 限制性措施 危险住宅房屋转让或抵押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将危险住宅房屋情况如实告知受让人或抵押权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危险住宅房屋禁止出租或者用于任何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以危险住宅房屋作为生产经营或者公益事业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或者登记、备案手续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本办法施行前危险住宅已出租或者已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的由属地乡镇(街道)责令立即停止出租、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并限期搬离。对拒不配合落实治理改造措施的,由属地乡镇(街道)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对其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有关职能部门要配合执行。 第四条 危险住宅治理 危险住宅房屋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必要时应当及时撤离或者组织人员撤离。 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造成房屋危险的,解危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因第三方侵权行为或者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缺陷导致房屋危险的,解危费用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方或者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价值减损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危险房屋实施征收,或者对危险房屋予以购买、置换后,采取相应解危措施。 第五条 工作职责 区住建局负责跟踪督促、指导、协调本区范围内危险住宅的治理改造工作;黄岩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危险住宅改造原地拆除重建的规划审批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危险住宅产权置换、 (略) 场化实物安置等治理资金的保障工作;区城投集团、区经开集团等国有集团负责产权置换房源建设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常态化、网格化排查和管理,负责本辖区内危房治理改造、日常巡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产权置换、 (略) 场化实物安置的签约工作及实质性解危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国有产权房屋的安全使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产权属本部门本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职工的集资建房、房改房中人员撤离、房屋腾空查封以及其他治理措施的落实;区城投集团、区经开集团、区交旅集团等国有集团应积极参与危险住宅治理工作,由国有集团签订产权置换、 (略) 场化实物安置协议时,原危险住宅及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和产权同时收归该集团,并由其进行实质性解危和经营管理。 第六条 危险住宅治理要求 危险住宅治理以幢为单位,采用维修加固、原地拆除重建、产权置换、 (略) 场化实物安置等五种方式。选择原地拆除重建的须经整幢全体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后,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选择产权置换、 (略) 场化实物安置方式的,所有权人只能自行选择一种安置方式,但签约比例必须合计达到整幢所有权人的100%。产权置换安置地点为城西板块、王林、王林洋、王林施板块,区内各拆迁安置小区剩余安置房源也可用于产权置换安置。 符合维修加固、原地拆除重建条件的危险住宅优先考虑维修加固、原地拆除重建;经有关部门认定确实无法维修加固、原地拆除重建的,采用产权置换、 (略) 场化实物安置方式。 如危险住宅申报原地拆除重建、产权置换、 (略) 场化实物安置的,须本幢房屋所有产权人一致同意后,申请委托属地乡镇(街道)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有业主自行委托过鉴定的,鉴定结论以属地乡镇(街道)委托鉴定的结论为依据。 治理过程中需要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由属地乡镇(街道)确认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中应当考虑因危险住宅导致的房屋价值减损。 危险住宅解危治理由所属乡镇(街道)综合考虑,根据先易后难、先D级后C级的原则,有序推进。 第七条 适用范围 城区国有土地D级危险住宅适用原地拆除重建、产权置换、 (略) 场化实物安置等治理方式,具体范围为东至二环东路、南至二环南路、西至二环西路、北至世纪大道以内区域。 上述范围外国有土地D级危险住宅和全区集体土地D级危险住宅适用原地拆除重建治理方式。所有C级危险住宅适用维修加固治理方式。 第八条 治理方式 (一)维修加固 C级危险住宅,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自行维修加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维修加固施工完成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经鉴定符合房屋使用安全要求后,可重新投入使用。 C级危房确因无法维修加固或维修加固治理成本过高等原因,鉴定机构建议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的,按照D级危房相关政策执行。 (二)原地拆除重建 D级危险住宅由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原房屋用途申请原地拆除重建的,二环线以内由黄岩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依法审批,二环线以外国有土地由黄岩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依法审批,集体土地由区农业农村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审批。重建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不减少相邻住宅房屋原有日照时间。拆除重建时本幢房屋的附属建筑应同时拆除;同幢房屋涉及多个产权人的,应在所有产权人一致同意后签订联建协议,共同提出申请。 (三)产权置换与结算 城区国有土地D级危险住宅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产权置换的,采用异地安置进行产权置换,按原建筑面积1:1.4的比例进行产权置换。产权置换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按以下范围确定:小套50-70(含)平方米、小中套70-90(含)平方米、中套90-110(含)平方米、大套110-130(含)平方米、特大套130-150(含)平方米,套型面积中间值分别为6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产权人在签订产权置换协议时应确定安置房套型、套数,按照安置房屋套型中间值面积或套型组合中间值面积之和不大于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进行选择;户总置换安置住宅面积未达到小套标准的,安置小套住宅。产权置换房屋各套型的建筑面积范围根据安置地房源情况进行调整,套型面积中间值相应调整。 产权置换房屋与原房屋等面积部分,按评估价格结算差价;在上款规定增加安置比例范围内的价格,按产 (略) 场评估价的60%结算;产权置换房屋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超过部分面积按产 (略) 场评估价结算。产权置换房屋土地性质按房源土地性质确定。在产权置换时通过抽签的方式配置地下机动车位,非人防车位按10万/只结算,人防车位按8万/只结算。 产权置换由区城投集团、区经开集团、区交旅集团等国有集团、属地乡镇(街道)与危险住宅所有权人签订房屋产权置换协议。 (四)货币结算 城区国有土地D级危险住宅房屋所有权人申请货币安置的, (略) 场评估价格的125%结算。原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类 (略) 场价格评估确定。 货币结算由区城投集团、区经开集团、区交旅集团等国有集团、属地乡镇(街道)与危险住宅所有权人签订货币结算协议。 (五)市场化实物安置 城区国有土地D级危险住宅房屋所 (略) 场化实物安置的,可参照〔黄政办发2022〕17号《 (略) 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岩区住宅房 (略) 场化实物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执行。“购房支付凭证”票面金额=(安置房套型中间值面积×原房 (略) 场化实物安置结算区片价+旧房补偿款-安置房应付结算款)×125%。 市场化实物安置由区城投集团、区经开集团、区交旅集团等国有集团、属地乡镇(街道)与危险住宅所 (略) 场化实物安置协议。 第九条 临时过渡补助 按照《关于调整黄岩区城镇危旧住房改造临时安置补助的意见》(黄政发〔2020〕2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若危险住宅房屋所有权人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可申请公租房,已安排公租房的,不再享有相应补助。 第十条 其他 本暂行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以区住建局解释为准。原《黄岩区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若干意见》(黄政发〔2017〕10号)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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