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污水处理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项目公示
4#污水处理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项目公示
4#污水处理场地 (略) 浦东新区庭安路与莱阳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东至莱阳路,南至规划一路,西至高南轧钢厂/ (略) ,北至庭安路,总占地面积为48951 m2。本项目地块1987~2018年主要为高桥石化聚氨酯事业部4#污水处理场, (略) 15类活动疑似污染企业;污水处理场于2021年拆除并进行场地回填平整后,地块内至今主要为荒地。根据《 (略)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未来规划用 (略) 政道路、二类住宅组团用地(Rr)和公共绿地(G1);委托单位中国石化上海 (略) 拟申请对现有用地规划进行调整,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住宅项目初步设计平面图》,地块未来拟作为住宅用地(R)开发利用,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类型。
初步调查分析结果回顾
为摸清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确保土地安全开发利用,中国石化上海 (略) 委托上海益 (略) 于2022年8月~2022年12月对本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并完成了《4#污水处理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2022年12月)的编制和评审备案。
初步调查结果表明,地块内部分土壤样品中汞、1,2-二氯*烷的检出浓度超出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中汞超标3.96倍,1,2-二氯*烷超标0.9~1.11倍,其他样品检出情况均达标;部分地下水样品中pH值、1,2-二氯*烷、1,2,3-三氯*烷、二苯并[a,h]蒽和石油烃(C10-C40)的检出值超出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标准和《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附件5)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中1,2-二氯*烷超标0.12~36.17倍,1,2,3-三氯*烷超标0.42倍,二苯并[a,h]蒽超标1.35倍,石油烃(C10-C40)超标0.3~6.38倍,其他因子检出浓度均达标。根据 (略) 相关规定,本项目地块应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详细调查工作
受中国石化上海 (略) 委托,上海 (略) 于2023年3月~2023年6月对本项目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工作。根据分阶段调查成果,项目组先后于2023年3月21日~3月30日、4月22日~4月28日和6月4日~6月6日开展了三轮现场采样分析工作。
地块现状及关注污染物
项目组于2023年3月对地块开展了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等工作。经前期调查,发现地块内现状相较初步调查期间存在一定差异,具体为:地块内原有北部门卫室和东北部围墙等已拆除,目前为空地;西北部原有挖机、集装箱和砂土堆已清理退场,目前为空地;其余无明显变化。地块内初调超标点位所在区域未发生人为扰动,未识别出新的潜在污染源和污染因子。地块周边自初步调查以来无明显变化,地块关注污染物与初调相比未发生变化,仍为初调土壤和地下水中的超标污染物,包括土壤中的汞、1,2-二氯*烷和地下水中的1,2-二氯*烷、1,2,3-三氯*烷、二苯并(a,h)蒽和石油烃(C10-C40)。
详细调查第一轮采样分析
第一轮采样分析于2023年3月21日~30日开展。项目组根据初步调查检测结果,在地块内共布设了18个土壤监测点(包括4个初调超标点位四周加密点、2个初调超标点位垂向土壤采样点、6个异常土壤样品复核点和3个补充采样点,其中垂向深度土壤采样点XS20同时也作为异常土壤样品复核点)、53口地下水监测井(包括40口初调超标点位四周加密井、1口土壤超标点位地下水状况确认井、2口6.0 m浅层关联井、9口9.0 m深层关联井,并在初调超标点MW4周边布设1口6.0 m关联井和1口7.5 m关联井)和2个地勘点位。现场共采集了土壤样品84个、地下水样品59套、土工样品8个和对应数量的质控样品。
现场采集的土壤和地下水样品均送至具有CMA和CNAS资质的实朴检测技术(上海) (略) 分析检测,土工样品送至具有CMA资质的南京中化 (略) 进行土壤理化特征参数测试。各点位土壤和地下水检测因子分别在初步调查超标因子的基础上确定,共包括pH值、《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汞、31项VOCs、21项VOCs、石油烃(C10-C40)以及地块特征污染物双(2-氯异*基)醚;土壤理化特征参数包括pH、粒径分布、土壤容重、土壤密度、土壤含水率、孔隙度、有机质含量、渗透系数等。
检测结果显示,土壤样品中各检测因子的检出值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双(2-氯异*基)醚的风险控制值。
部分地下水样品存在VOCs和石油烃(C10-C40)检出值超标,具体为:①XW3-1中*苯和苯*烯检出浓度分别为2670 μg/L和219 μg/L,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600 μg/L和40 μg/L),超标倍数分别为3.45倍和4.48倍,且高于初调MW3的检出浓度(78.5 μg/L和5.3 μg/L);②XW5-2中1,2-二氯*烷和1,2,3-三氯*烷检出浓度分别为2950 μg/L和25.9 μg/L,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60 μg/L和1.2 μg/L),超标倍数分别为48.17倍和20.58倍,且高于初调MW5的检出浓度(714 μg/L和ND);③XW6-1中1,2-二氯*烷检出浓度为1190 μg/L,超标倍数为18.83倍,且高于初调MW6的检出浓度(67.3 μg/L);④XW6-2中1,2-二氯*烷检出浓度为296 μg/L,超标倍数为3.93倍,且高于初调MW6的检出浓度(67.3 μg/L);⑤GW4中1,2-二氯*烷检出浓度为1240 μg/L,超标倍数为19.67倍,低于初调MW4的检出浓度(2230 μg/L);⑥XW6-2中石油烃(C10-C40)的检出浓度为1.78 mg/L,超过沪环土[2020]62号附件5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0.6 mg/L),超标倍数为1.97倍,且高于初调MW6的检出浓度(0.79 mg/L);⑦关联浅井GW3(6.0m)、GW6(6.0m)中石油烃(C10-C40)的检出浓度分别为2.34 mg/L和0.84 mg/L,超标倍数分别为2.9倍和0.4倍。其余检出因子均达标。
另有部分地下水样品中部分因子检出情况存在异常:①XW3-1中检出的超标因子*苯和苯*烯与初调超标因子不一致(初调MW3地下水超标因子为石油烃(C10-C40));②XW13-1和XW17-3中石油烃(C10-C40)的检出浓度分别为0.58 mg/L和0.55 mg/L,虽未超标,但占标率达到95%以上。
第一轮采样分析无法完全确定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深度及范围,需开展第二轮采样分析工作。
详细调查第二轮采样分析
第二轮采样分析于2023年4月22日~28日开展。项目组结合初步调查和第一轮采样分析结果,在地块内布设了4个土壤采样点(均为第一轮地下水超标点位土壤状况确认点)和19口地下水监测井(包括4口初调超标点位MW4四周加密井、9口第一轮地下水超标点位四周加密井、1口6.0 m浅层关联井和5口9.0 m深层关联井)。现场采集了土壤样品24个、地下水样品25套(其中包括XW3-1、XW13-1、XW17-3等监测井复核采样)和对应数量的质控样品。
经检测,土壤样品XXS3-1-4(2.0~2.5 m)和XXS3-1-5(4.5~5.0 m)中*苯的检出浓度分别为23.2 mg/kg和25.5 mg/kg,均超过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超标倍数分别为2.2倍和2.5倍。其余检出因子均达标。
关联浅井GXW5-2(6.0m)中1,2-二氯*烷的检出浓度为14900 μg/L,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V类标准限值(60 μg/L),超标倍数247倍。其余检出因子均达标。
第二轮采样分析结果仍无法完全确定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深度及范围,需开展第三轮采样分析工作。
详细调查第三轮采样分析
第三轮采样分析于2023年6月4日~6日开展。项目组结合初步调查和前两轮采样分析结果,在地块内布设了5个土壤采样点(分别为第二轮超标点位的1个垂向深度土壤采样点和4个四周加密点)和4口地下水监测井(包括3口6.0 m浅层关联井和1口9.0 m深层关联井)。现场采集了土壤样品20个、地下水样品5套和对应数量的质控样品。
经检测,土壤样品TXS3-1-1(2.5~3.0 m)和TXS3-1-2(3.5~4.0 m)中*苯检出浓度为160 mg/kg和283 mg/kg,均超过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超标倍数分别为21.2倍和38.3倍。其余检出因子均达标。
地下水关联浅井GXW9(6.0m)、GXW12(6.0m)和GXW17(6.0m)中石油烃(C10-C40)的检出浓度分别为5.41 mg/L、3.86 mg/L和9.89 mg/L,均超过沪环土[2020]62号附件5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0.6 mg/L),超标倍数分别为8.0倍、5.4倍和15.5倍。其余检出因子均达标。
经过上述三轮采样分析,项目组确定了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深度和范围,无需开展再次进场采样分析工作。
结论
综合本地块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结果,根据 (略) 相关要求,需对地块内土壤汞、1,2-二氯*烷和*苯超标点位,地下水1,2-二氯*烷、1,2,3-三氯*烷、*苯、苯*烯、二苯并[a,h]蒽和石油烃(C10-C40)超标点位开展进一步的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4#污水处理场地 (略) 浦东新区庭安路与莱阳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东至莱阳路,南至规划一路,西至高南轧钢厂/ (略) ,北至庭安路,总占地面积为48951 m2。本项目地块1987~2018年主要为高桥石化聚氨酯事业部4#污水处理场, (略) 15类活动疑似污染企业;污水处理场于2021年拆除并进行场地回填平整后,地块内至今主要为荒地。根据《 (略)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未来规划用 (略) 政道路、二类住宅组团用地(Rr)和公共绿地(G1);委托单位中国石化上海 (略) 拟申请对现有用地规划进行调整,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住宅项目初步设计平面图》,地块未来拟作为住宅用地(R)开发利用,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类型。
初步调查分析结果回顾
为摸清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确保土地安全开发利用,中国石化上海 (略) 委托上海益 (略) 于2022年8月~2022年12月对本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并完成了《4#污水处理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2022年12月)的编制和评审备案。
初步调查结果表明,地块内部分土壤样品中汞、1,2-二氯*烷的检出浓度超出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中汞超标3.96倍,1,2-二氯*烷超标0.9~1.11倍,其他样品检出情况均达标;部分地下水样品中pH值、1,2-二氯*烷、1,2,3-三氯*烷、二苯并[a,h]蒽和石油烃(C10-C40)的检出值超出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标准和《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附件5)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中1,2-二氯*烷超标0.12~36.17倍,1,2,3-三氯*烷超标0.42倍,二苯并[a,h]蒽超标1.35倍,石油烃(C10-C40)超标0.3~6.38倍,其他因子检出浓度均达标。根据 (略) 相关规定,本项目地块应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详细调查工作
受中国石化上海 (略) 委托,上海 (略) 于2023年3月~2023年6月对本项目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工作。根据分阶段调查成果,项目组先后于2023年3月21日~3月30日、4月22日~4月28日和6月4日~6月6日开展了三轮现场采样分析工作。
地块现状及关注污染物
项目组于2023年3月对地块开展了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等工作。经前期调查,发现地块内现状相较初步调查期间存在一定差异,具体为:地块内原有北部门卫室和东北部围墙等已拆除,目前为空地;西北部原有挖机、集装箱和砂土堆已清理退场,目前为空地;其余无明显变化。地块内初调超标点位所在区域未发生人为扰动,未识别出新的潜在污染源和污染因子。地块周边自初步调查以来无明显变化,地块关注污染物与初调相比未发生变化,仍为初调土壤和地下水中的超标污染物,包括土壤中的汞、1,2-二氯*烷和地下水中的1,2-二氯*烷、1,2,3-三氯*烷、二苯并(a,h)蒽和石油烃(C10-C40)。
详细调查第一轮采样分析
第一轮采样分析于2023年3月21日~30日开展。项目组根据初步调查检测结果,在地块内共布设了18个土壤监测点(包括4个初调超标点位四周加密点、2个初调超标点位垂向土壤采样点、6个异常土壤样品复核点和3个补充采样点,其中垂向深度土壤采样点XS20同时也作为异常土壤样品复核点)、53口地下水监测井(包括40口初调超标点位四周加密井、1口土壤超标点位地下水状况确认井、2口6.0 m浅层关联井、9口9.0 m深层关联井,并在初调超标点MW4周边布设1口6.0 m关联井和1口7.5 m关联井)和2个地勘点位。现场共采集了土壤样品84个、地下水样品59套、土工样品8个和对应数量的质控样品。
现场采集的土壤和地下水样品均送至具有CMA和CNAS资质的实朴检测技术(上海) (略) 分析检测,土工样品送至具有CMA资质的南京中化 (略) 进行土壤理化特征参数测试。各点位土壤和地下水检测因子分别在初步调查超标因子的基础上确定,共包括pH值、《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汞、31项VOCs、21项VOCs、石油烃(C10-C40)以及地块特征污染物双(2-氯异*基)醚;土壤理化特征参数包括pH、粒径分布、土壤容重、土壤密度、土壤含水率、孔隙度、有机质含量、渗透系数等。
检测结果显示,土壤样品中各检测因子的检出值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双(2-氯异*基)醚的风险控制值。
部分地下水样品存在VOCs和石油烃(C10-C40)检出值超标,具体为:①XW3-1中*苯和苯*烯检出浓度分别为2670 μg/L和219 μg/L,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600 μg/L和40 μg/L),超标倍数分别为3.45倍和4.48倍,且高于初调MW3的检出浓度(78.5 μg/L和5.3 μg/L);②XW5-2中1,2-二氯*烷和1,2,3-三氯*烷检出浓度分别为2950 μg/L和25.9 μg/L,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60 μg/L和1.2 μg/L),超标倍数分别为48.17倍和20.58倍,且高于初调MW5的检出浓度(714 μg/L和ND);③XW6-1中1,2-二氯*烷检出浓度为1190 μg/L,超标倍数为18.83倍,且高于初调MW6的检出浓度(67.3 μg/L);④XW6-2中1,2-二氯*烷检出浓度为296 μg/L,超标倍数为3.93倍,且高于初调MW6的检出浓度(67.3 μg/L);⑤GW4中1,2-二氯*烷检出浓度为1240 μg/L,超标倍数为19.67倍,低于初调MW4的检出浓度(2230 μg/L);⑥XW6-2中石油烃(C10-C40)的检出浓度为1.78 mg/L,超过沪环土[2020]62号附件5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0.6 mg/L),超标倍数为1.97倍,且高于初调MW6的检出浓度(0.79 mg/L);⑦关联浅井GW3(6.0m)、GW6(6.0m)中石油烃(C10-C40)的检出浓度分别为2.34 mg/L和0.84 mg/L,超标倍数分别为2.9倍和0.4倍。其余检出因子均达标。
另有部分地下水样品中部分因子检出情况存在异常:①XW3-1中检出的超标因子*苯和苯*烯与初调超标因子不一致(初调MW3地下水超标因子为石油烃(C10-C40));②XW13-1和XW17-3中石油烃(C10-C40)的检出浓度分别为0.58 mg/L和0.55 mg/L,虽未超标,但占标率达到95%以上。
第一轮采样分析无法完全确定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深度及范围,需开展第二轮采样分析工作。
详细调查第二轮采样分析
第二轮采样分析于2023年4月22日~28日开展。项目组结合初步调查和第一轮采样分析结果,在地块内布设了4个土壤采样点(均为第一轮地下水超标点位土壤状况确认点)和19口地下水监测井(包括4口初调超标点位MW4四周加密井、9口第一轮地下水超标点位四周加密井、1口6.0 m浅层关联井和5口9.0 m深层关联井)。现场采集了土壤样品24个、地下水样品25套(其中包括XW3-1、XW13-1、XW17-3等监测井复核采样)和对应数量的质控样品。
经检测,土壤样品XXS3-1-4(2.0~2.5 m)和XXS3-1-5(4.5~5.0 m)中*苯的检出浓度分别为23.2 mg/kg和25.5 mg/kg,均超过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超标倍数分别为2.2倍和2.5倍。其余检出因子均达标。
关联浅井GXW5-2(6.0m)中1,2-二氯*烷的检出浓度为14900 μg/L,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V类标准限值(60 μg/L),超标倍数247倍。其余检出因子均达标。
第二轮采样分析结果仍无法完全确定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深度及范围,需开展第三轮采样分析工作。
详细调查第三轮采样分析
第三轮采样分析于2023年6月4日~6日开展。项目组结合初步调查和前两轮采样分析结果,在地块内布设了5个土壤采样点(分别为第二轮超标点位的1个垂向深度土壤采样点和4个四周加密点)和4口地下水监测井(包括3口6.0 m浅层关联井和1口9.0 m深层关联井)。现场采集了土壤样品20个、地下水样品5套和对应数量的质控样品。
经检测,土壤样品TXS3-1-1(2.5~3.0 m)和TXS3-1-2(3.5~4.0 m)中*苯检出浓度为160 mg/kg和283 mg/kg,均超过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超标倍数分别为21.2倍和38.3倍。其余检出因子均达标。
地下水关联浅井GXW9(6.0m)、GXW12(6.0m)和GXW17(6.0m)中石油烃(C10-C40)的检出浓度分别为5.41 mg/L、3.86 mg/L和9.89 mg/L,均超过沪环土[2020]62号附件5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0.6 mg/L),超标倍数分别为8.0倍、5.4倍和15.5倍。其余检出因子均达标。
经过上述三轮采样分析,项目组确定了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深度和范围,无需开展再次进场采样分析工作。
结论
综合本地块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结果,根据 (略) 相关要求,需对地块内土壤汞、1,2-二氯*烷和*苯超标点位,地下水1,2-二氯*烷、1,2,3-三氯*烷、*苯、苯*烯、二苯并[a,h]蒽和石油烃(C10-C40)超标点位开展进一步的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最近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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