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盛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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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盛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榆环定批〔2023〕65号

陕西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强盛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我局已收悉。经研究,结合报告表技术咨询会专家组意见,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定边县定边街道办事处西园子村,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32′28.900″,北纬37°33′55.012″。主要建设钢结构高12.5米物料大棚1座、钢结构高22.5米操作楼1座,建筑面积为16000平方米,建设框架结构办公生活楼2层1栋,建筑面积为1280平方米,建设门卫室、电子磅房,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附属工程及设备购置等。项目建成后年产商品混凝土168万吨。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6.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61%。

二、项目建设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专家组意见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或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报告表中提出的具体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建设要求,项目单位必须逐步落实,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有组织排放废气主要为水泥和粉煤灰车抽料放空粉尘,项目每个筒仓排气孔处均安装布袋除尘器,在往筒仓中输送水泥、粉煤灰时,筒仓内空气排放均经过仓顶设置的除尘器过滤后达标排放,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原料棚采取封闭式结构,并配备喷雾抑尘装置。项目设厂界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配套设置降尘设备。

(二)严格控制厂区内粉尘排放,全场地面须硬化防渗;运输车辆须加盖苫布,运输道路定时洒水抑尘。

(三)项目搅拌设备冲洗、混凝土罐车冲洗和砂石分离机冲洗废水,经三级沉淀池沉淀后,用于循环使用,禁止外排。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噪声设备通过基础减振、消声等措施,加强对进出车辆管理,禁止鸣笛,加强厂区绿化,降低项目运行对厂界环境噪声的影响,确保噪声达标。

(五)项目混凝土余料采用砂石分离机分离后,回用混凝土生产工艺。沉淀池沉渣回用于混凝土生产。项目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机油采用专用容器收集后,定点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五、项目建设涉及其他部门的行政许可,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六、项目按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要求建成后,应按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环保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与配套环保设施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项目在建设过程及建成后,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拟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实施。

八、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做好此项目建设过程及建成后的现场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

2023年7月6日


1、公告期限

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2-*   传真:0912-*


榆环定批〔2023〕65号

陕西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强盛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我局已收悉。经研究,结合报告表技术咨询会专家组意见,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定边县定边街道办事处西园子村,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32′28.900″,北纬37°33′55.012″。主要建设钢结构高12.5米物料大棚1座、钢结构高22.5米操作楼1座,建筑面积为16000平方米,建设框架结构办公生活楼2层1栋,建筑面积为1280平方米,建设门卫室、电子磅房,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附属工程及设备购置等。项目建成后年产商品混凝土168万吨。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6.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61%。

二、项目建设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专家组意见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或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报告表中提出的具体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建设要求,项目单位必须逐步落实,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有组织排放废气主要为水泥和粉煤灰车抽料放空粉尘,项目每个筒仓排气孔处均安装布袋除尘器,在往筒仓中输送水泥、粉煤灰时,筒仓内空气排放均经过仓顶设置的除尘器过滤后达标排放,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原料棚采取封闭式结构,并配备喷雾抑尘装置。项目设厂界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配套设置降尘设备。

(二)严格控制厂区内粉尘排放,全场地面须硬化防渗;运输车辆须加盖苫布,运输道路定时洒水抑尘。

(三)项目搅拌设备冲洗、混凝土罐车冲洗和砂石分离机冲洗废水,经三级沉淀池沉淀后,用于循环使用,禁止外排。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噪声设备通过基础减振、消声等措施,加强对进出车辆管理,禁止鸣笛,加强厂区绿化,降低项目运行对厂界环境噪声的影响,确保噪声达标。

(五)项目混凝土余料采用砂石分离机分离后,回用混凝土生产工艺。沉淀池沉渣回用于混凝土生产。项目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机油采用专用容器收集后,定点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五、项目建设涉及其他部门的行政许可,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六、项目按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要求建成后,应按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环保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与配套环保设施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项目在建设过程及建成后,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拟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实施。

八、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做好此项目建设过程及建成后的现场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

2023年7月6日


1、公告期限

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2-*   传真: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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