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洲区—2022年度辽河流域浑太水系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第二批上游抚顺段--海新河支流郎士河治理项目东洲段项目审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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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洲区—2022年度辽河流域浑太水系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第二批上游抚顺段--海新河支流郎士河治理项目东洲段项目审批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7月6日 (略) 东洲区工程建设开发管理中心2022年度辽河流域(浑太水系)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第二批)(上游抚顺段)--海新河支流郎士河治理项目(东洲段)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4-*( (略) 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

关于2022年度辽河流域(浑太水系)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第二批)(上游抚顺段)--海新河支流郎士河治理项目(东洲段)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东洲区工程建设开发管理中心:

你中心报送的《2022年度辽河流域(浑太水系)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第二批)(上游抚顺段)--海新河支流郎士河治理项目(东洲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

一、本项 (略) 东洲区海新河支流郎士段,主要工程内容为河道清淤及河道两岸生态防护综合治理。郎士河根据一河一策长度为9.7km,其中东洲区内郎士河总长为1.93km,河道中间段经过隧道,长度为0.974km,隧道不在治理范围内,治理河道长度为0.956km,清淤治理长度0.956km,分为A、B两段;A段左岸治理长度484.46m(全部为生物防护),B段左岸治理长度为445.78m(蜂格护坡+植物护坡+固滨笼基础),A段右岸治理长度479.04m(其中固滨笼挡墙223.24m,生物防护479.04m),B段右岸治理长度为404.59m(蜂格护坡+植物护坡+固滨笼基础)。种植湿生植物3840m2、白三叶1822m2、宿根花卉花带护坡20141m2。项目总投资431.84万元人民币,环保投资95.19万元。

二、 (略) 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本项目在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要配置洒水车,对运输车辆行驶路面应经常洒水和清扫,保持车辆出入的路面清洁、湿润,同时在车辆出入口设减速标示牌,限制行车速度。对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要密闭处理。在工地内堆放,要当采取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并定期采取洒水措施。从翻动河道底泥时开始,在施工作业范围100米范围内,要早晚每天两次各喷施生物除臭剂,有效降低臭味散发,阴天等极端天气应加施除臭剂,每天四次。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要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扬尘排放浓度限值。

2、项目围堰基坑内的水要排入到沉淀池中,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及道路抑尘,禁止排入朗士河;施工人员生活污水要依托附近农村防渗旱厕。

3、项目要采用噪声较低的生产设备,并加强维护保养 ;夜间22:00至次日6:00禁止施工。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标准要求。

5、项目的土石方要及时回填;清淤底泥用于植被种植土;多余开挖土方运至弃土场。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要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定期统一运至垃圾场。

6、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要及时拆除料场、洗车平台、沉淀池及堆土场等,对其占地区进行恢复原貌,裸露区域要采取播撒草籽的绿化措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自主环境保护验收,经检查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生产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7月6日 (略) 东洲区工程建设开发管理中心2022年度辽河流域(浑太水系)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第二批)(上游抚顺段)--海新河支流郎士河治理项目(东洲段)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4-*( (略) 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

关于2022年度辽河流域(浑太水系)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第二批)(上游抚顺段)--海新河支流郎士河治理项目(东洲段)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东洲区工程建设开发管理中心:

你中心报送的《2022年度辽河流域(浑太水系)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第二批)(上游抚顺段)--海新河支流郎士河治理项目(东洲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

一、本项 (略) 东洲区海新河支流郎士段,主要工程内容为河道清淤及河道两岸生态防护综合治理。郎士河根据一河一策长度为9.7km,其中东洲区内郎士河总长为1.93km,河道中间段经过隧道,长度为0.974km,隧道不在治理范围内,治理河道长度为0.956km,清淤治理长度0.956km,分为A、B两段;A段左岸治理长度484.46m(全部为生物防护),B段左岸治理长度为445.78m(蜂格护坡+植物护坡+固滨笼基础),A段右岸治理长度479.04m(其中固滨笼挡墙223.24m,生物防护479.04m),B段右岸治理长度为404.59m(蜂格护坡+植物护坡+固滨笼基础)。种植湿生植物3840m2、白三叶1822m2、宿根花卉花带护坡20141m2。项目总投资431.84万元人民币,环保投资95.19万元。

二、 (略) 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本项目在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要配置洒水车,对运输车辆行驶路面应经常洒水和清扫,保持车辆出入的路面清洁、湿润,同时在车辆出入口设减速标示牌,限制行车速度。对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要密闭处理。在工地内堆放,要当采取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并定期采取洒水措施。从翻动河道底泥时开始,在施工作业范围100米范围内,要早晚每天两次各喷施生物除臭剂,有效降低臭味散发,阴天等极端天气应加施除臭剂,每天四次。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要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扬尘排放浓度限值。

2、项目围堰基坑内的水要排入到沉淀池中,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及道路抑尘,禁止排入朗士河;施工人员生活污水要依托附近农村防渗旱厕。

3、项目要采用噪声较低的生产设备,并加强维护保养 ;夜间22:00至次日6:00禁止施工。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标准要求。

5、项目的土石方要及时回填;清淤底泥用于植被种植土;多余开挖土方运至弃土场。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要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定期统一运至垃圾场。

6、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要及时拆除料场、洗车平台、沉淀池及堆土场等,对其占地区进行恢复原貌,裸露区域要采取播撒草籽的绿化措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自主环境保护验收,经检查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生产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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