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分局关于江苏富鼎化学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农药制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工业园区分局关于江苏富鼎化学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农药制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淮环工分表复〔2023〕5号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年产5000吨农药制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江苏 (略) 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3〕47号),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施工期、运营期各项环保要求,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做到: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并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污水管网应明管化。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设备冲洗废水、实验室废水、废气吸收废水等,依托厂区现有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排入淮安同方盐化 (略) 集中处理。
2、本项目悬浮剂、水悬浮剂、水剂、悬乳剂、水乳剂、可湿粉生产线产生的含尘废气经“滤芯过滤+布袋除尘器”处理;可分散油悬浮剂、乳油生产线产生的含尘废气、有机废气经“水吸收+活性炭吸附”处理;上述废气处理达标后经现有3#排气筒(15m)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危废库产生的废气依托现有“碱吸收+臭氧氧化+活性炭纤维”处理达标后经现有2#排气筒(15m)排放。
项目制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NMHC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1限值,排放速率及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及表3限值,厂区内无组织NMHC从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异*胺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臭气浓度标准值。
污水处理站排放有组织氨、硫化氢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1限值,排放速率及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和表2标准值;NMHC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及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及表3限值。
危废库产生的NMHC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及无组织监控限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及表3限值。
3、优化平面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4、本项目产生的沾染毒性的废包装袋、废包装桶、废滤芯、废活性炭、水处理污泥、实验室废液、废机油、过期农药、废试剂瓶等为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收利用, (略) 回收利用,废磨料外售物资单位。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严格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制定各岗位工艺安全措施和安全操作
规程;规范并强化危险废物在收集、贮存、运输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措施,本项目依托现有560m3事故应急池。
6、本项目建成后,仍以厂界外10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应确保在上述范围内无居民点和其它环境敏感目标。
7、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等相关要求设置排污口和标识,严格对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各项要求进行落实。
8、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及各项风险防范要求。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三、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COD≤14.604吨、SS≤4.952吨、氨氮≤1.058吨、TN≤2.181吨、TP≤0.055吨、石油类≤0.019吨、盐量≤27.797吨、*苯≤0.0103吨、AOX≤0.158吨、三氯*烷≤0.02吨、二氯*烷≤0.09吨、二*基*酰胺≤0.012吨、*醇≤0.071吨、三*胺≤0.0004吨、*醇≤0.003吨、正*醇≤0.003吨。
2、废气(有组织):颗粒物≤0.0366吨、氯化氢≤0.461吨、氯气≤0.18吨、氨≤0.03832吨、CO≤0.034吨、硫化氢≤0.*吨、VOCs≤1.75824吨(*醇≤0.483吨、*醇≤0.036吨、三*胺≤0.011吨、二氯*烷≤0.74吨、*苯≤0.154吨、环*砜≤0.002吨、二*基*酰胺≤0.0349吨、*二醇≤0.008吨、二*苯≤0.09吨、二氟苯腈≤0.003吨、氯*酸*酯≤0.002吨、正*醇≤0.001吨、正己烷≤0.152吨、仲辛醇≤0.001吨)
废气(无组织):颗粒物≤0.049吨、氯化氢≤0.024吨、氨≤0.126吨、硫化氢≤0.0054吨、异*胺≤0.0005吨、VOCs≤0.733吨(*醇≤0.124吨、*醇≤0.01吨、三*胺≤0.003吨、二氯*烷≤0.284吨、*苯≤0.08吨、环*砜≤0.05611吨、二*基*酰胺≤0.04915吨、氯*酸*酯≤0.006吨、正*醇≤0.014吨、正己烷≤0.035吨、仲辛醇≤0.025吨、非*烷总烃≤0.162吨)。
3、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以上污染物具体总量指标平衡方案根据总量审批表批复方案执行。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业园区分局(以下简称“执法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2023 年 7 月 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017-*-26-03-*)
(备案证号:淮盐管投资备〔2017〕8号)
抄送: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业园区分局,江苏淮安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局,江苏淮安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淮环工分表复〔2023〕5号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年产5000吨农药制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江苏 (略) 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3〕47号),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施工期、运营期各项环保要求,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做到: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并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污水管网应明管化。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设备冲洗废水、实验室废水、废气吸收废水等,依托厂区现有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排入淮安同方盐化 (略) 集中处理。
2、本项目悬浮剂、水悬浮剂、水剂、悬乳剂、水乳剂、可湿粉生产线产生的含尘废气经“滤芯过滤+布袋除尘器”处理;可分散油悬浮剂、乳油生产线产生的含尘废气、有机废气经“水吸收+活性炭吸附”处理;上述废气处理达标后经现有3#排气筒(15m)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危废库产生的废气依托现有“碱吸收+臭氧氧化+活性炭纤维”处理达标后经现有2#排气筒(15m)排放。
项目制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NMHC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1限值,排放速率及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及表3限值,厂区内无组织NMHC从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异*胺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臭气浓度标准值。
污水处理站排放有组织氨、硫化氢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1限值,排放速率及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和表2标准值;NMHC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及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及表3限值。
危废库产生的NMHC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及无组织监控限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及表3限值。
3、优化平面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4、本项目产生的沾染毒性的废包装袋、废包装桶、废滤芯、废活性炭、水处理污泥、实验室废液、废机油、过期农药、废试剂瓶等为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收利用, (略) 回收利用,废磨料外售物资单位。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严格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制定各岗位工艺安全措施和安全操作
规程;规范并强化危险废物在收集、贮存、运输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措施,本项目依托现有560m3事故应急池。
6、本项目建成后,仍以厂界外10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应确保在上述范围内无居民点和其它环境敏感目标。
7、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等相关要求设置排污口和标识,严格对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各项要求进行落实。
8、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及各项风险防范要求。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三、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COD≤14.604吨、SS≤4.952吨、氨氮≤1.058吨、TN≤2.181吨、TP≤0.055吨、石油类≤0.019吨、盐量≤27.797吨、*苯≤0.0103吨、AOX≤0.158吨、三氯*烷≤0.02吨、二氯*烷≤0.09吨、二*基*酰胺≤0.012吨、*醇≤0.071吨、三*胺≤0.0004吨、*醇≤0.003吨、正*醇≤0.003吨。
2、废气(有组织):颗粒物≤0.0366吨、氯化氢≤0.461吨、氯气≤0.18吨、氨≤0.03832吨、CO≤0.034吨、硫化氢≤0.*吨、VOCs≤1.75824吨(*醇≤0.483吨、*醇≤0.036吨、三*胺≤0.011吨、二氯*烷≤0.74吨、*苯≤0.154吨、环*砜≤0.002吨、二*基*酰胺≤0.0349吨、*二醇≤0.008吨、二*苯≤0.09吨、二氟苯腈≤0.003吨、氯*酸*酯≤0.002吨、正*醇≤0.001吨、正己烷≤0.152吨、仲辛醇≤0.001吨)
废气(无组织):颗粒物≤0.049吨、氯化氢≤0.024吨、氨≤0.126吨、硫化氢≤0.0054吨、异*胺≤0.0005吨、VOCs≤0.733吨(*醇≤0.124吨、*醇≤0.01吨、三*胺≤0.003吨、二氯*烷≤0.284吨、*苯≤0.08吨、环*砜≤0.05611吨、二*基*酰胺≤0.04915吨、氯*酸*酯≤0.006吨、正*醇≤0.014吨、正己烷≤0.035吨、仲辛醇≤0.025吨、非*烷总烃≤0.162吨)。
3、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以上污染物具体总量指标平衡方案根据总量审批表批复方案执行。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业园区分局(以下简称“执法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2023 年 7 月 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017-*-26-03-*)
(备案证号:淮盐管投资备〔2017〕8号)
抄送: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业园区分局,江苏淮安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局,江苏淮安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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