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2023〕11号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2023〕11号
安徽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孟*谢,地址:临泉县宋集镇南部产业园*号。
我局于2023年2月9日、3月7日、 (略) 年产8000吨经编布和240万米窗帘生产线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厂房南侧建有一台中华人民共和国 (略) 制造的卧式6蒸吨天然气锅炉,并投入使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天然气锅炉总容量1吨/小时(0.7兆瓦)以上的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开工建设。你公司年产8000吨经编布和240万米窗帘生产线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份,证明安徽 (略) 法定代表人孟庆谢身份;
2. 2023年2月9日、3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安徽 (略) 的现场情况;
3. 2023年2月9日现场照片证据共3张,证明安徽 (略) 新建高温高压染色机及天然气锅炉现场情况;
4.2023年2月9日、3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各 1 份,证明安徽 (略) 的现场基本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证明该公司确认文书送达地址和方式的情况;
6.2023年3月1日申请书1份,证明,该公司向 (略) 对其公司生产设备进行评估认定。
7.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该公司法人已收到安徽名居房 (略) 临泉分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4份,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裁量百分值总和为40%,根据罚款金额计算标准:罚款金额=[裁量起点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经计算,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26649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李建 电话:0558-*
地 址:临泉县港口南路238号 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2日
安徽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孟*谢,地址:临泉县宋集镇南部产业园*号。
我局于2023年2月9日、3月7日、 (略) 年产8000吨经编布和240万米窗帘生产线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厂房南侧建有一台中华人民共和国 (略) 制造的卧式6蒸吨天然气锅炉,并投入使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天然气锅炉总容量1吨/小时(0.7兆瓦)以上的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开工建设。你公司年产8000吨经编布和240万米窗帘生产线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份,证明安徽 (略) 法定代表人孟庆谢身份;
2. 2023年2月9日、3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安徽 (略) 的现场情况;
3. 2023年2月9日现场照片证据共3张,证明安徽 (略) 新建高温高压染色机及天然气锅炉现场情况;
4.2023年2月9日、3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各 1 份,证明安徽 (略) 的现场基本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证明该公司确认文书送达地址和方式的情况;
6.2023年3月1日申请书1份,证明,该公司向 (略) 对其公司生产设备进行评估认定。
7.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该公司法人已收到安徽名居房 (略) 临泉分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4份,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裁量百分值总和为40%,根据罚款金额计算标准:罚款金额=[裁量起点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经计算,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26649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李建 电话:0558-*
地 址:临泉县港口南路238号 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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