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华强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黑龙江华强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罚〔2023〕向阳02号
黑龙江华强企业 (略) :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信用代码:*MA1BR31W2C
地址: (略) 向阳区通江街268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洋洋
我局于2023年04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产生噪声的空气能热泵,未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未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略) 游泳馆场地租赁合同、现场方位图、检测报告编号:SJYGJC-W23190Z0511、SJYGJC-W23190Z0529、SJYGJC-W23190Z0606三份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 2023年06月25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3〕向阳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之规定。根据违法情节,经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 (略) 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佳木斯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7 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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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罚〔2023〕向阳02号
黑龙江华强企业 (略) :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信用代码:*MA1BR31W2C
地址: (略) 向阳区通江街268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洋洋
我局于2023年04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产生噪声的空气能热泵,未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未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略) 游泳馆场地租赁合同、现场方位图、检测报告编号:SJYGJC-W23190Z0511、SJYGJC-W23190Z0529、SJYGJC-W23190Z0606三份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 2023年06月25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3〕向阳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之规定。根据违法情节,经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 (略) 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佳木斯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7 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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