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良庆区那陈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审环建〔202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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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良庆区那陈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审环建〔2023〕83号

广西国电 (略) :

报来的《良庆区那陈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的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102-*-04-01-*。

二、项目占地位置发生变动且新增环境保护目标,属于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原我局《关于良庆区那陈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审环建〔2022〕14号)作废。

三、项目建设地点:光伏区地块一(维坝村地块) (略) 良庆区那陈镇维坝坡;光伏区地块二(西宁村地块)(地理位置详见报告表附图1)。

四、项目占地:项目总面积约3000亩(含部分未能利用的地块),光伏板和升压站占地约2450亩,其中维坝村地块的光伏板和升压站面积约1750亩(升压站用地约9亩);西宁村地块光伏板和升压站面积约700亩。

五、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

(一)项目总装机容量为100MWac。分两个地块建设,其中维坝村地块装机容量为60MW,西宁村地块装机容量为40MW。

(二)维坝村地块:选用单晶硅单面组件,型号为545Wp,共*块,28块串联为1串(共6095串);17个串组件接入1台逆变器,共358台逆变器;3150kVA 箱式变电器,共23台;光伏厂区内箱变之间集电线路采用直埋敷设至升压站,过道路采用套钢管敷设,总长 34km。

(三)西宁村地块:选用单晶硅单面组件,型号为545Wp,共73416块,28块串联为1串(共2622串;17个串组件接入1台逆变器,共154台逆变器;3150kVA/2500KVA箱式变电器,共9台;35kV集电线路拟考虑架空+电缆的混合建设方案。光伏厂区内箱变之间集电线路采用直埋敷设,过道路采用套钢管敷设,总长约31km。光伏区至那陈光伏升压站拟建3.278km 双回35kV架空线路至那陈光伏升压站。

五、项目的工程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0.13%。

七、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政策要求,选址合理,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我局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饮用水安全,确保项目产生的废水处理后无外排或外运处理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我局同意良庆区那陈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八、项目执行的环境标准

(一)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其修改清单中二级标准。

(二)区域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

(三)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

(四)电磁环境执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工频电场强度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为4000V/m,工频磁感应强度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为100μT。

(五)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行期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

(六)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中的有关要求。2023年7月1日后应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九、项目建设须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应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措施,减少扬尘、噪声对工程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无特殊原因禁止在午间、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二)施工场地内设置简易沉淀池收集施工废水,经沉淀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及施工环节,不外排。

(三)尽量避开雨季进行土石方开挖,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及时覆盖或覆土绿化开挖造成的裸露土地或边坡,及时清运施工废渣,防止雨水冲刷导致水土流失。

(四)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太阳能板光污染影响,特别注意反射光不得影响周边环境敏感点。

(五)废旧光伏电池、变压器维修产生的废油渣和废旧变压器油属于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十、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十一、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你单位仍要按相关法规要求办理审批报建手续。

十二、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主体工程和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十三、 (略) 生态环境局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十四、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行政审批局

2023年6月30日


广西国电 (略) :

报来的《良庆区那陈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的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102-*-04-01-*。

二、项目占地位置发生变动且新增环境保护目标,属于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原我局《关于良庆区那陈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审环建〔2022〕14号)作废。

三、项目建设地点:光伏区地块一(维坝村地块) (略) 良庆区那陈镇维坝坡;光伏区地块二(西宁村地块)(地理位置详见报告表附图1)。

四、项目占地:项目总面积约3000亩(含部分未能利用的地块),光伏板和升压站占地约2450亩,其中维坝村地块的光伏板和升压站面积约1750亩(升压站用地约9亩);西宁村地块光伏板和升压站面积约700亩。

五、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

(一)项目总装机容量为100MWac。分两个地块建设,其中维坝村地块装机容量为60MW,西宁村地块装机容量为40MW。

(二)维坝村地块:选用单晶硅单面组件,型号为545Wp,共*块,28块串联为1串(共6095串);17个串组件接入1台逆变器,共358台逆变器;3150kVA 箱式变电器,共23台;光伏厂区内箱变之间集电线路采用直埋敷设至升压站,过道路采用套钢管敷设,总长 34km。

(三)西宁村地块:选用单晶硅单面组件,型号为545Wp,共73416块,28块串联为1串(共2622串;17个串组件接入1台逆变器,共154台逆变器;3150kVA/2500KVA箱式变电器,共9台;35kV集电线路拟考虑架空+电缆的混合建设方案。光伏厂区内箱变之间集电线路采用直埋敷设,过道路采用套钢管敷设,总长约31km。光伏区至那陈光伏升压站拟建3.278km 双回35kV架空线路至那陈光伏升压站。

五、项目的工程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0.13%。

七、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政策要求,选址合理,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我局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饮用水安全,确保项目产生的废水处理后无外排或外运处理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我局同意良庆区那陈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八、项目执行的环境标准

(一)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其修改清单中二级标准。

(二)区域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

(三)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

(四)电磁环境执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工频电场强度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为4000V/m,工频磁感应强度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为100μT。

(五)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行期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

(六)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中的有关要求。2023年7月1日后应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九、项目建设须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应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措施,减少扬尘、噪声对工程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无特殊原因禁止在午间、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二)施工场地内设置简易沉淀池收集施工废水,经沉淀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及施工环节,不外排。

(三)尽量避开雨季进行土石方开挖,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及时覆盖或覆土绿化开挖造成的裸露土地或边坡,及时清运施工废渣,防止雨水冲刷导致水土流失。

(四)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太阳能板光污染影响,特别注意反射光不得影响周边环境敏感点。

(五)废旧光伏电池、变压器维修产生的废油渣和废旧变压器油属于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十、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十一、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你单位仍要按相关法规要求办理审批报建手续。

十二、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主体工程和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十三、 (略) 生态环境局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十四、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行政审批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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