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隆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第二次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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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隆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第二次扩建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隆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第二次扩建)
建设地点 (略) 企石镇上洞村工业厂房宏光路3号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 项目扩建后总投资700万元,项目占地面积15000m2,建筑面积13000m2,项目主要从事钢化玻璃、五金家具玻璃、木质电视柜、辊印玻璃、丝印玻璃的加工生产。项目年生产钢化玻璃、五金家具玻璃250吨/年、木制电视柜2500套/年、辊印玻璃3万件/年、丝印玻璃1万件/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大气污染:辊印/丝印、烘干工序设置在密闭空间内,将有机废气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未被收集的废气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厨房油烟经静电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二、水污染:水切、磨边、倒角、精雕、钻孔、清洗工序废水均在设备中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 (略) 政污水管网。三、噪声:对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并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及减振等综合措施。四、固废:项目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三同时”政策及时做好有关工作,保证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切实履行本评价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对策与建议,保证做到各污染物达标排放。
公示时间 2023-07-06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略) 松山湖园区红棉路6号创新科技园10号楼228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隆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第二次扩建)
建设地点 (略) 企石镇上洞村工业厂房宏光路3号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 项目扩建后总投资700万元,项目占地面积15000m2,建筑面积13000m2,项目主要从事钢化玻璃、五金家具玻璃、木质电视柜、辊印玻璃、丝印玻璃的加工生产。项目年生产钢化玻璃、五金家具玻璃250吨/年、木制电视柜2500套/年、辊印玻璃3万件/年、丝印玻璃1万件/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大气污染:辊印/丝印、烘干工序设置在密闭空间内,将有机废气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未被收集的废气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厨房油烟经静电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二、水污染:水切、磨边、倒角、精雕、钻孔、清洗工序废水均在设备中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 (略) 政污水管网。三、噪声:对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并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及减振等综合措施。四、固废:项目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三同时”政策及时做好有关工作,保证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切实履行本评价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对策与建议,保证做到各污染物达标排放。
公示时间 2023-07-06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略) 松山湖园区红棉路6号创新科技园10号楼228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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