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江苏瑞久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电力器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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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江苏瑞久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电力器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关于拟对江苏瑞久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电力器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江苏 (略) 电力器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进行公告:

1、项目名称:电力器材生产项目

2、项目地点: (略) 江都区*沟镇工业集中区腾飞路8号

3、建设单位:江苏 (略)

4、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单位:南京鑫 (略)

5、项目概况:本项目拟投资1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万元),建设地 (略) 江都区*沟镇工业集中区腾飞路8号,建成后年产压力环10000只、屏蔽环10000只、金属结构件50000吨。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及执行标准如下:

(一)厂区排水系统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送空港新城污水处理厂集中深度处理。

(二)激光切割烟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排放标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抛丸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排放标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喷漆和喷漆烘干废气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排放标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喷塑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排放标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喷塑烘干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排放标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火焰切割烟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排放标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6)排放,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达排放标准后无组织排放。

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表3中相关标准,其中涂装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和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439-2022)中相关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中相关标准。

(三)合理厂区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落实噪声控制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遵循“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的各项法规和标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做到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安全处置。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工作,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规范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7、公众参与情况。

(略) 江都生态环境局网页在2023年6月29日至2023年7月5日进行了该项目受理公示,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

8、承诺文件:无。

9、听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6日至2023年7月12日。如对此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持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内,通过电话或书面 (略) 生态环境局反映。

联系电话:0514-*

电子邮箱:*@*63.com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关于拟对江苏瑞久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电力器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江苏 (略) 电力器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进行公告:

1、项目名称:电力器材生产项目

2、项目地点: (略) 江都区*沟镇工业集中区腾飞路8号

3、建设单位:江苏 (略)

4、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单位:南京鑫 (略)

5、项目概况:本项目拟投资1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万元),建设地 (略) 江都区*沟镇工业集中区腾飞路8号,建成后年产压力环10000只、屏蔽环10000只、金属结构件50000吨。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及执行标准如下:

(一)厂区排水系统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送空港新城污水处理厂集中深度处理。

(二)激光切割烟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排放标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抛丸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排放标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喷漆和喷漆烘干废气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排放标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喷塑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排放标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喷塑烘干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排放标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火焰切割烟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排放标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6)排放,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达排放标准后无组织排放。

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表3中相关标准,其中涂装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和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439-2022)中相关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中相关标准。

(三)合理厂区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落实噪声控制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遵循“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的各项法规和标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做到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安全处置。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工作,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规范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7、公众参与情况。

(略) 江都生态环境局网页在2023年6月29日至2023年7月5日进行了该项目受理公示,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

8、承诺文件:无。

9、听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6日至2023年7月12日。如对此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持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内,通过电话或书面 (略) 生态环境局反映。

联系电话:0514-*

电子邮箱:*@*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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