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芜湖禾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新能源副车架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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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芜湖禾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新能源副车架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环行审〔2023〕64号

关于芜湖 (略) 新能源副车架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芜湖 (略) :

你公司报送的《芜湖 (略) 新能源副车架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我局决定受理该项目环评文件,按要求对《报告表》进行审查,并在湾沚区政府信息公开网进行受理与拟审批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批复如下:

一、芜湖 (略) 坐落在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中心位置地理坐标为东经118360.77,北纬31112.06,新建新能源副车架生产线扩建项目。该企业新建汽车铝件铸造生产线已履行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本次项目属改扩建性质,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总投资3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9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1.97%。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增压铸机、湿式打磨设备、加工中心和一条清洗线,配套建设危废暂存库、一般固废库及相应环保处理设施等。项目不新增产能,项目建成后,全厂将形成年产3000吨新能源副车架的生产规模。

本项目已经湾沚区经信局备案(经信[2023]24号), 项目编号:经信*。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湾沚区总体规划及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要求,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后,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我局同意建设单位按《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单位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过程和生产运营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项目厂区内排水须做到雨污水分流,厂区外管网连接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确认。项目外排废水主要为清洗废水和生活污水,其中,清洗废水须单独收集后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项目单位须采用明管或明沟单独收集,应做到干湿区分离,生产线地面、废水处理站、危化品库、危废库等重点区域须按规范要求实施防腐防渗措施;生活污水经高效化粪池处理。各类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合并排入指定污水窨井,最终进入芜湖铭源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废水排放执行芜湖铭源污水处理厂纳管水质标准(PH6~9,CODcr≤300mg/L,BOD5≤150mg/L,NH3-N≤25mg/L,SS≤175mg/L),其它水污染物指标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废水总排口须按要求设置规范化排污口。

2、项目废气污染源主要为熔铝、压铸、抛丸等工序和天然气燃烧废气,废气污染物主要有非*烷总烃、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氟化物等,其中,熔铝和压铸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有效收集后经多管旋风+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抛丸工序经自带除尘器处理;项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9726-2020)表1中污染物排放限值;压铸产生的非*烷总烃排放参照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9726-2020)表1中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氟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排放标准。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按规范要求设置排气筒且不低于15米。

3、项目建成投产后,噪声主要来源于设备运行噪声。建设单位应通过合理布局,并采取相应的减振、隔声和吸声等措施,实现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项目生产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根据特性按规范要求分类收集,定期交相关单位处置。其中,废切削液、废活性炭、废脱模剂废液、废液压油、废纤维棉、铝灰、污水处理站污泥、废包装桶等危险废物必须集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申报审批制度,危废库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规定建设。其它属于一般工业固废的,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规定,集中收集后外售或综合利用;严禁将危险固废夹杂在一般工业固废中外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5、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为:COD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0843吨/年,NH3-N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009吨/年;NOx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836吨/年,VOCs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2793吨/年。

6、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7、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落实环保工作;切实加强风险防范和危废管理,定期检查、维护、维修污染治理设施,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达标性检测,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8、项目须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和技术,实行清洁生产,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

三、项目应严格按照我局批复内容建设,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报批环评文件。

2023年7月4日

环行审〔2023〕64号

关于芜湖 (略) 新能源副车架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芜湖 (略) :

你公司报送的《芜湖 (略) 新能源副车架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我局决定受理该项目环评文件,按要求对《报告表》进行审查,并在湾沚区政府信息公开网进行受理与拟审批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批复如下:

一、芜湖 (略) 坐落在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中心位置地理坐标为东经118360.77,北纬31112.06,新建新能源副车架生产线扩建项目。该企业新建汽车铝件铸造生产线已履行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本次项目属改扩建性质,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总投资3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9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1.97%。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增压铸机、湿式打磨设备、加工中心和一条清洗线,配套建设危废暂存库、一般固废库及相应环保处理设施等。项目不新增产能,项目建成后,全厂将形成年产3000吨新能源副车架的生产规模。

本项目已经湾沚区经信局备案(经信[2023]24号), 项目编号:经信*。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湾沚区总体规划及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要求,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后,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我局同意建设单位按《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单位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过程和生产运营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项目厂区内排水须做到雨污水分流,厂区外管网连接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确认。项目外排废水主要为清洗废水和生活污水,其中,清洗废水须单独收集后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项目单位须采用明管或明沟单独收集,应做到干湿区分离,生产线地面、废水处理站、危化品库、危废库等重点区域须按规范要求实施防腐防渗措施;生活污水经高效化粪池处理。各类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合并排入指定污水窨井,最终进入芜湖铭源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废水排放执行芜湖铭源污水处理厂纳管水质标准(PH6~9,CODcr≤300mg/L,BOD5≤150mg/L,NH3-N≤25mg/L,SS≤175mg/L),其它水污染物指标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废水总排口须按要求设置规范化排污口。

2、项目废气污染源主要为熔铝、压铸、抛丸等工序和天然气燃烧废气,废气污染物主要有非*烷总烃、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氟化物等,其中,熔铝和压铸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有效收集后经多管旋风+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抛丸工序经自带除尘器处理;项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9726-2020)表1中污染物排放限值;压铸产生的非*烷总烃排放参照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9726-2020)表1中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氟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排放标准。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按规范要求设置排气筒且不低于15米。

3、项目建成投产后,噪声主要来源于设备运行噪声。建设单位应通过合理布局,并采取相应的减振、隔声和吸声等措施,实现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项目生产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根据特性按规范要求分类收集,定期交相关单位处置。其中,废切削液、废活性炭、废脱模剂废液、废液压油、废纤维棉、铝灰、污水处理站污泥、废包装桶等危险废物必须集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申报审批制度,危废库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规定建设。其它属于一般工业固废的,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规定,集中收集后外售或综合利用;严禁将危险固废夹杂在一般工业固废中外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5、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为:COD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0843吨/年,NH3-N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009吨/年;NOx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836吨/年,VOCs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2793吨/年。

6、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7、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落实环保工作;切实加强风险防范和危废管理,定期检查、维护、维修污染治理设施,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达标性检测,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8、项目须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和技术,实行清洁生产,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

三、项目应严格按照我局批复内容建设,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报批环评文件。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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