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E蒲城环罚〔202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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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E蒲城环罚〔2023〕26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蒲城环罚〔2023〕26号

陕西盛 (略) :

社会信用代码:*32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蒋文静

地址: (略)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钓台街道西部云谷二期7B号楼1层20101室

我局于2023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 (略) 编制的《蒲城清洁 (略) 2022年第4季度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报告》编号SZJ(SDAR)*,显示2022年12月14日至19日检测人员共检测32094个点位。你公司LDAR检测管理平台未全面登记检测人员和精确登记检测时间,无法追溯当时检测情况,14-19日门岗外来 (略) 2检测人员仅于2022年12月15日15时30分-16时40分和16日14时53分-19时10分进出蒲城清洁 (略) (检测报告15日显示共检测5151个点位)。根据报告检测点位和检测人员数量以及进出时间对比,该LDAR检测报告涉嫌造假。你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未加盖CMA章,报告中检测时间未精确到秒,提供的现场检测照片与报告检测地点不符,提供的现场检测照片均为一个经纬度,你公司与清洁 (略) 签订的合同显示应为6人进行检测,而实际仅有3人进行检测, (略) 存在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3月 (略) 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7页、2023年3月 (略) 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以及现 (略) 存在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2、2023年3月21日陕西盛 (略) 提供的营业 (略) 法定代表人将文静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人弋磊证明违法主体和相关责任人身份。

3、2023年3月21日陕西盛 (略) 提供的与蒲城清洁 (略) 签订的挥发性有机物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业务外包合同显示2022年第四季度检测费用为点击查看>>万*仟元整(¥*.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3 (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蒲城环罚告字〔2023〕17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和《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环境监理、技术评估等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级或者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42.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环境监理、技术评估等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金额点击查看>>万*仟(¥*.00元)的3倍, (略) 点击查看>>万*仟元(¥*.00元),以及没收违法所得点击查看>>万*仟元(¥*.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 (略) 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 (略) 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5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蒲城环罚〔2023〕26号

陕西盛 (略) :

社会信用代码:*32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蒋文静

地址: (略)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钓台街道西部云谷二期7B号楼1层20101室

我局于2023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 (略) 编制的《蒲城清洁 (略) 2022年第4季度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报告》编号SZJ(SDAR)*,显示2022年12月14日至19日检测人员共检测32094个点位。你公司LDAR检测管理平台未全面登记检测人员和精确登记检测时间,无法追溯当时检测情况,14-19日门岗外来 (略) 2检测人员仅于2022年12月15日15时30分-16时40分和16日14时53分-19时10分进出蒲城清洁 (略) (检测报告15日显示共检测5151个点位)。根据报告检测点位和检测人员数量以及进出时间对比,该LDAR检测报告涉嫌造假。你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未加盖CMA章,报告中检测时间未精确到秒,提供的现场检测照片与报告检测地点不符,提供的现场检测照片均为一个经纬度,你公司与清洁 (略) 签订的合同显示应为6人进行检测,而实际仅有3人进行检测, (略) 存在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3月 (略) 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7页、2023年3月 (略) 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以及现 (略) 存在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2、2023年3月21日陕西盛 (略) 提供的营业 (略) 法定代表人将文静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人弋磊证明违法主体和相关责任人身份。

3、2023年3月21日陕西盛 (略) 提供的与蒲城清洁 (略) 签订的挥发性有机物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业务外包合同显示2022年第四季度检测费用为点击查看>>万*仟元整(¥*.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3 (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蒲城环罚告字〔2023〕17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和《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环境监理、技术评估等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级或者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42.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环境监理、技术评估等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金额点击查看>>万*仟(¥*.00元)的3倍, (略) 点击查看>>万*仟元(¥*.00元),以及没收违法所得点击查看>>万*仟元(¥*.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 (略) 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 (略) 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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