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7月07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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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07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年产3.3亿米电气机械及1530万个电工器材生产线技改项目

(略) 鄞州区宁和路376号

佳慧许愿(浙江) (略)

佳慧许愿(浙江) (略) 主要从事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企业投资8000万元租 (略) 鄞州区宁和路376号宁 (略) 闲置厂房进行生产,租赁建筑面积10188.08m2,实施“年产3.3亿米电气机械及1530万个电工器材生产线技改项目”。

废气:项目粉碎机置于独立房间内,进出口安装软帘,及时清扫落地尘屑,粉碎粉尘产生量少且在车间无组织排放;挤出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再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注塑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再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 项目电火花油烟经车间通风排气处理、焊接烟尘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于车间内排放、打磨粉尘经湿式除尘一体机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 项目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不低于楼顶排放。 废水: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添加,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 噪声:项目应加强设备的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时产生的高噪声现象。 固废:废包装材料、废线缆、打磨集尘、废滤芯、废塑料边角料及次品分类收集后出售给其他单位综合利用;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切削液、废火花油及废皂化液分类收集后委托相应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要求企业收集装袋或桶装后存放于固定场所,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废气:项目粉碎机置于独立房间内,进出口安装软帘,及时清扫落地尘屑,粉碎粉尘产生量少且在车间无组织排放;挤出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再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注塑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再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以上废气排放浓度可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其中氯化氢及氯*烯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大气排放限值。注塑及挤出过程中产生的臭气浓度可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限值。另外厂房外无组织VOCs达《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项目电火花油烟经车间通风排气处理、焊接烟尘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于车间内排放、打磨粉尘经湿式除尘一体机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处理后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可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不低于楼顶排放,排放浓度可达《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小型规模排放标准。 综合可知,项目按要求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后,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废水: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添加,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其他企业的控制指标,即氨氮35mg/L) (略) 政污水管网,最 (略) (略) 新周净化水厂集中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表1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余指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放,对周围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 噪声:项目应加强设备的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时产生的高噪声现象,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限值要求,对周边噪声环境影响较小。 固废:废包装材料、废线缆、打磨集尘、废滤芯、废塑料边角料及次品分类收集后出售给其他单位综合利用;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切削液、废火花油及废皂化液分类收集后委托相应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要求企业收集装袋或桶装后存放于固定场所,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07月10日至2023年07月14日(5日)

· 公示时间:2023-07-07

·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鄞州分局行政审批科

· 联系电话:*传真:*

· 通讯地址: (略) 鄞州区政务服务中心F9窗口(蕙江路567号)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年产3.3亿米电气机械及1530万个电工器材生产线技改项目

(略) 鄞州区宁和路376号

佳慧许愿(浙江) (略)

佳慧许愿(浙江) (略) 主要从事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企业投资8000万元租 (略) 鄞州区宁和路376号宁 (略) 闲置厂房进行生产,租赁建筑面积10188.08m2,实施“年产3.3亿米电气机械及1530万个电工器材生产线技改项目”。

废气:项目粉碎机置于独立房间内,进出口安装软帘,及时清扫落地尘屑,粉碎粉尘产生量少且在车间无组织排放;挤出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再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注塑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再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 项目电火花油烟经车间通风排气处理、焊接烟尘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于车间内排放、打磨粉尘经湿式除尘一体机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 项目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不低于楼顶排放。 废水: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添加,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 噪声:项目应加强设备的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时产生的高噪声现象。 固废:废包装材料、废线缆、打磨集尘、废滤芯、废塑料边角料及次品分类收集后出售给其他单位综合利用;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切削液、废火花油及废皂化液分类收集后委托相应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要求企业收集装袋或桶装后存放于固定场所,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废气:项目粉碎机置于独立房间内,进出口安装软帘,及时清扫落地尘屑,粉碎粉尘产生量少且在车间无组织排放;挤出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再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注塑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再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以上废气排放浓度可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其中氯化氢及氯*烯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大气排放限值。注塑及挤出过程中产生的臭气浓度可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限值。另外厂房外无组织VOCs达《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项目电火花油烟经车间通风排气处理、焊接烟尘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于车间内排放、打磨粉尘经湿式除尘一体机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处理后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可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不低于楼顶排放,排放浓度可达《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小型规模排放标准。 综合可知,项目按要求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后,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废水: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添加,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其他企业的控制指标,即氨氮35mg/L) (略) 政污水管网,最 (略) (略) 新周净化水厂集中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表1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余指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放,对周围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 噪声:项目应加强设备的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时产生的高噪声现象,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限值要求,对周边噪声环境影响较小。 固废:废包装材料、废线缆、打磨集尘、废滤芯、废塑料边角料及次品分类收集后出售给其他单位综合利用;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切削液、废火花油及废皂化液分类收集后委托相应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要求企业收集装袋或桶装后存放于固定场所,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07月10日至2023年07月14日(5日)

· 公示时间:2023-07-07

·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鄞州分局行政审批科

· 联系电话:*传真:*

· 通讯地址: (略) 鄞州区政务服务中心F9窗口(蕙江路567号)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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