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E蒲城环罚〔2023〕15号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E蒲城环罚〔2023〕15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蒲城环罚〔2023〕15号
蒲城县金铭居 (略)
社会信用代码:*MA6Y9JCB6Y
法定代表人:徐堂刚
地址: (略) 蒲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代家村大唐秦东A排104室
我局于2023 (略) (略)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检查蒲城莱 (略) ,因蒲城县金铭居 (略) 在蒲城莱 (略) 5号车间现场装修施工时,电源线漏电导致的火灾,蒲城县金铭居 (略) 经理未急时通知蒲城莱 (略) ,未封堵雨水排污口,造成大量消防废水通过雨水管网排放 (略) 管网。存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水体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2月 (略) 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2023年2月 (略) 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2023年2月27日现场照片6张证明蒲城县金铭居 (略) 在蒲城莱 (略) 5号车间现场装修施工导致发生火灾,现场有5辆消防车正在进行消防工作,因消防水量过大将封堵的雨水管网沙袋冲开流出厂外,持续排放1个小时,存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水体污染。
2. 2023年2月27日蒲城县金铭居 (略) 经理徐堂刚提供的蒲城县金铭居 (略) 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徐堂刚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和相关责任人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和《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有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和《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三)发生环境突发事件,不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98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渭南分行
户 名: (略) 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9164 2800 1853 502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5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蒲城环罚〔2023〕15号
蒲城县金铭居 (略)
社会信用代码:*MA6Y9JCB6Y
法定代表人:徐堂刚
地址: (略) 蒲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代家村大唐秦东A排104室
我局于2023 (略) (略)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检查蒲城莱 (略) ,因蒲城县金铭居 (略) 在蒲城莱 (略) 5号车间现场装修施工时,电源线漏电导致的火灾,蒲城县金铭居 (略) 经理未急时通知蒲城莱 (略) ,未封堵雨水排污口,造成大量消防废水通过雨水管网排放 (略) 管网。存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水体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2月 (略) 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2023年2月 (略) 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2023年2月27日现场照片6张证明蒲城县金铭居 (略) 在蒲城莱 (略) 5号车间现场装修施工导致发生火灾,现场有5辆消防车正在进行消防工作,因消防水量过大将封堵的雨水管网沙袋冲开流出厂外,持续排放1个小时,存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水体污染。
2. 2023年2月27日蒲城县金铭居 (略) 经理徐堂刚提供的蒲城县金铭居 (略) 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徐堂刚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和相关责任人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和《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有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和《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三)发生环境突发事件,不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98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渭南分行
户 名: (略) 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9164 2800 1853 502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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