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E蒲城环罚〔202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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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E蒲城环罚〔2023〕16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蒲城环罚〔2023〕16号

陕西尧柏 (略) 蒲城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YB5AG7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智军

地址:蒲城县罕井镇高埝村尧柏水泥厂内

2023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西北角有部分砂石露天堆放,持续时间20天,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存在未采取密闭、遮盖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

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4月10 (略) 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2023年4月 (略) 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和2023年4月10日现场执 (略) 存在未采取密闭、遮盖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

2.202 (略) 经理祁少宇提供的陕西尧柏 (略) 蒲城分公司营业执照,陕西尧柏 (略) 蒲城分公司总经理刘智军和经理祁少宇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和相关责任人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 (略) 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蒲城环罚告字[2023]26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 (略) 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0.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万元整(¥2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 (略) 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 (略) 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5月30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蒲城环罚〔2023〕16号

陕西尧柏 (略) 蒲城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YB5AG7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智军

地址:蒲城县罕井镇高埝村尧柏水泥厂内

2023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西北角有部分砂石露天堆放,持续时间20天,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存在未采取密闭、遮盖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

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4月10 (略) 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2023年4月 (略) 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和2023年4月10日现场执 (略) 存在未采取密闭、遮盖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

2.202 (略) 经理祁少宇提供的陕西尧柏 (略) 蒲城分公司营业执照,陕西尧柏 (略) 蒲城分公司总经理刘智军和经理祁少宇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和相关责任人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 (略) 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蒲城环罚告字[2023]26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 (略) 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0.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万元整(¥2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 (略) 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 (略) 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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