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备案期满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用人单位开展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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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备案期满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用人单位开展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行为,促进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进 (略)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20〕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 (略) 备案期满自主评价用人单位开展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且开展自主评价工作满3年的自主评价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全市央企 (略) 属企业请按照《 (略) 央企 (略) 属企业增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工种)和技能等级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3〕72号)要求办理。

二、评估方式与流程

用人单位期满备案续签,需要按以下安排开展备案期满评估工作:

(一)评估内容

遵守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管理办法,履行工作承诺,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管理等情况,具体包括内部管理、评价组织实施、现场设施设备、评价质量管理等内容。

(二)评估安排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评估工作组,评估工作 (略) 人社部门工作人员(联络员)等组成。专家负责带队对用人单位进行评估,通过综合评审、会议询问等方式,依据评估细则,进行综合评分,出具书面意见;联络员负责组织评估工作开展,协调沟通评估事项,收集整理评估资料等。

(三)评估流程

1.用人单位自评(7月7日—7月10日)。

(略) 人社部门申请评估,提交自主评价工作总结和《 (略) 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机构评估评分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评估表》),同时要按照《评估表》的要求进行自查评分,将评估细则及评分印证材料于7月10 (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专家综合评估(7月10日—7月13日)。

市人社部门在用人单位评价机构自查自评的基础上, (略) 企业技能评价领域专家,对照评估标准,视情采取资料审阅、听取汇报、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专家意见。

3.结果公示。

(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无异议,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备案回执。

4.评估结果。

对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评估申请的用人单位,其评估结果按照评估标准,分别认定为评估通过和评估不通过。对逾期未提出评估申请或中途退出评估的,视为放弃续签。

对评估通过的,备案有效期延长三年。对放弃续签的,终止 备案资质,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对评估不通过的,有效期届满后暂停运作,限半年内整改。整改后经再次评估通过的,延长其备案有效期;仍未通过的,终止备案资质,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对2019年首批备案的自主评价企业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延迟评估的,评估通过后的备案有效期自上一轮有效期到期之日起接续。

三、工作要求

(一)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评估工作,充分认识开展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开展评估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运作管理, 推动提质增效,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发展,确保自主评价工作健康有序。

(二)在评估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规违纪情形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情节严重的,终止备案资质。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退出评价机构目录的,应妥善处理后续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评估工作组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有关要求,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廉政纪律,突出工作实效。

  联系人: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职业能力建设服务部杨坤兵,联系电话:*。

附件:《 (略) 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机构评估评分表》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7日

附件:《 (略) 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机构评估评分表》.doc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行为,促进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进 (略)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20〕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 (略) 备案期满自主评价用人单位开展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且开展自主评价工作满3年的自主评价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全市央企 (略) 属企业请按照《 (略) 央企 (略) 属企业增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工种)和技能等级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3〕72号)要求办理。

二、评估方式与流程

用人单位期满备案续签,需要按以下安排开展备案期满评估工作:

(一)评估内容

遵守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管理办法,履行工作承诺,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管理等情况,具体包括内部管理、评价组织实施、现场设施设备、评价质量管理等内容。

(二)评估安排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评估工作组,评估工作 (略) 人社部门工作人员(联络员)等组成。专家负责带队对用人单位进行评估,通过综合评审、会议询问等方式,依据评估细则,进行综合评分,出具书面意见;联络员负责组织评估工作开展,协调沟通评估事项,收集整理评估资料等。

(三)评估流程

1.用人单位自评(7月7日—7月10日)。

(略) 人社部门申请评估,提交自主评价工作总结和《 (略) 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机构评估评分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评估表》),同时要按照《评估表》的要求进行自查评分,将评估细则及评分印证材料于7月10 (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专家综合评估(7月10日—7月13日)。

市人社部门在用人单位评价机构自查自评的基础上, (略) 企业技能评价领域专家,对照评估标准,视情采取资料审阅、听取汇报、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专家意见。

3.结果公示。

(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无异议,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备案回执。

4.评估结果。

对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评估申请的用人单位,其评估结果按照评估标准,分别认定为评估通过和评估不通过。对逾期未提出评估申请或中途退出评估的,视为放弃续签。

对评估通过的,备案有效期延长三年。对放弃续签的,终止 备案资质,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对评估不通过的,有效期届满后暂停运作,限半年内整改。整改后经再次评估通过的,延长其备案有效期;仍未通过的,终止备案资质,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对2019年首批备案的自主评价企业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延迟评估的,评估通过后的备案有效期自上一轮有效期到期之日起接续。

三、工作要求

(一)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评估工作,充分认识开展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开展评估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运作管理, 推动提质增效,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发展,确保自主评价工作健康有序。

(二)在评估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规违纪情形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情节严重的,终止备案资质。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退出评价机构目录的,应妥善处理后续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评估工作组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有关要求,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廉政纪律,突出工作实效。

  联系人: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职业能力建设服务部杨坤兵,联系电话:*。

附件:《 (略) 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机构评估评分表》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7日

附件:《 (略) 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机构评估评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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