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农正实业有限公司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农正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略)
类型: (略)
住所: (略) 贡川镇新发冲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3C
法定代表人:肖梅凤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2023年4月21日,我局执法 (略) 厂区外雨水沟水质颜色为茶棕色。经摸排溯源,证实该 (略) 3号车间。现场检查时,3号车间正在生产,该车间尾浆渗滤液排污管脱节,尾浆渗滤液沿排污管壁流到雨水沟后排到外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对勘察现场环境拍照取证,在你公司厂区内、外雨水沟采集水样。你公司办公室主任罗上梅,3号车间承包人毛敢强全程陪同检查,见证采样过程。罗上梅对采集的水样封样。
(略) 永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证实:2023年4月21日 (略) 厂区内雨水沟污水中总磷0.83毫克/升、化学需氧量392毫克/升,厂区外雨水沟污水中总磷1.56毫克/升、化学需氧量150毫克/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中“总磷≤0.5毫克/升,化学需氧量≤100毫克/升”的排放标准。
你公司3号车间污水管脱节,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水污染物外流污染环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之规定。
2023年6月27日, (略) 永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的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上述环境违法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2023年4月21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环境照片;
(二) (略) 永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测报字〔2023〕第H041号)及《送达回证》;
(三)2023年5月9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环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永环责〔2023〕21号)及《送达回证》;
(四)20 (略) 提交的《 (略) 3号车间整改报告》;
(五)2023年6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毛敢强);
(六)2023年6月25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永环罚告〔2023〕16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类”第4点的规定裁量,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仟*佰零*元整(¥22,904.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永安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 (略) 永安生态环境保护 (略) 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永安)
2023年7月7日
当事人: (略)
类型: (略)
住所: (略) 贡川镇新发冲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3C
法定代表人:肖梅凤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2023年4月21日,我局执法 (略) 厂区外雨水沟水质颜色为茶棕色。经摸排溯源,证实该 (略) 3号车间。现场检查时,3号车间正在生产,该车间尾浆渗滤液排污管脱节,尾浆渗滤液沿排污管壁流到雨水沟后排到外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对勘察现场环境拍照取证,在你公司厂区内、外雨水沟采集水样。你公司办公室主任罗上梅,3号车间承包人毛敢强全程陪同检查,见证采样过程。罗上梅对采集的水样封样。
(略) 永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证实:2023年4月21日 (略) 厂区内雨水沟污水中总磷0.83毫克/升、化学需氧量392毫克/升,厂区外雨水沟污水中总磷1.56毫克/升、化学需氧量150毫克/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中“总磷≤0.5毫克/升,化学需氧量≤100毫克/升”的排放标准。
你公司3号车间污水管脱节,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水污染物外流污染环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之规定。
2023年6月27日, (略) 永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的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上述环境违法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2023年4月21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环境照片;
(二) (略) 永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测报字〔2023〕第H041号)及《送达回证》;
(三)2023年5月9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环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永环责〔2023〕21号)及《送达回证》;
(四)20 (略) 提交的《 (略) 3号车间整改报告》;
(五)2023年6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毛敢强);
(六)2023年6月25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永环罚告〔2023〕16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类”第4点的规定裁量,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仟*佰零*元整(¥22,904.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永安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 (略) 永安生态环境保护 (略) 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永安)
2023年7月7日
当事人: (略)
类型: (略)
住所: (略) 贡川镇新发冲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3C
法定代表人:肖梅凤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2023年4月21日,我局执法 (略) 厂区外雨水沟水质颜色为茶棕色。经摸排溯源,证实该 (略) 3号车间。现场检查时,3号车间正在生产,该车间尾浆渗滤液排污管脱节,尾浆渗滤液沿排污管壁流到雨水沟后排到外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对勘察现场环境拍照取证,在你公司厂区内、外雨水沟采集水样。你公司办公室主任罗上梅,3号车间承包人毛敢强全程陪同检查,见证采样过程。罗上梅对采集的水样封样。
(略) 永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证实:2023年4月21日 (略) 厂区内雨水沟污水中总磷0.83毫克/升、化学需氧量392毫克/升,厂区外雨水沟污水中总磷1.56毫克/升、化学需氧量150毫克/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中“总磷≤0.5毫克/升,化学需氧量≤100毫克/升”的排放标准。
你公司3号车间污水管脱节,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水污染物外流污染环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之规定。
2023年6月27日, (略) 永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的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上述环境违法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2023年4月21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环境照片;
(二) (略) 永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测报字〔2023〕第H041号)及《送达回证》;
(三)2023年5月9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环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永环责〔2023〕21号)及《送达回证》;
(四)20 (略) 提交的《 (略) 3号车间整改报告》;
(五)2023年6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毛敢强);
(六)2023年6月25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永环罚告〔2023〕16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类”第4点的规定裁量,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仟*佰零*元整(¥22,904.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永安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 (略) 永安生态环境保护 (略) 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永安)
2023年7月7日
当事人: (略)
类型: (略)
住所: (略) 贡川镇新发冲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3C
法定代表人:肖梅凤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2023年4月21日,我局执法 (略) 厂区外雨水沟水质颜色为茶棕色。经摸排溯源,证实该 (略) 3号车间。现场检查时,3号车间正在生产,该车间尾浆渗滤液排污管脱节,尾浆渗滤液沿排污管壁流到雨水沟后排到外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对勘察现场环境拍照取证,在你公司厂区内、外雨水沟采集水样。你公司办公室主任罗上梅,3号车间承包人毛敢强全程陪同检查,见证采样过程。罗上梅对采集的水样封样。
(略) 永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证实:2023年4月21日 (略) 厂区内雨水沟污水中总磷0.83毫克/升、化学需氧量392毫克/升,厂区外雨水沟污水中总磷1.56毫克/升、化学需氧量150毫克/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中“总磷≤0.5毫克/升,化学需氧量≤100毫克/升”的排放标准。
你公司3号车间污水管脱节,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水污染物外流污染环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之规定。
2023年6月27日, (略) 永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的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上述环境违法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2023年4月21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环境照片;
(二) (略) 永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测报字〔2023〕第H041号)及《送达回证》;
(三)2023年5月9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环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永环责〔2023〕21号)及《送达回证》;
(四)20 (略) 提交的《 (略) 3号车间整改报告》;
(五)2023年6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毛敢强);
(六)2023年6月25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永环罚告〔2023〕16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类”第4点的规定裁量,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仟*佰零*元整(¥22,904.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永安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 (略) 永安生态环境保护 (略) 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永安)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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