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40 | 组配分类: |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
---|---|---|---|
发布机构: | 省生态环境厅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濉溪县邹楼铁矿采选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 ||
关键词: | 文??号: | ||
信息来源: |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 发布日期: | 2023-07-07 19:15:01 |
发文日期: | 2023-07-07 19:15:01 | 生效日期: | 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索引号: | */*-00040 |
---|---|
组配分类: |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
发布机构: | 省生态环境厅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濉溪县邹楼铁矿采选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
发布日期: | 2023-07-07 19:15:01 |
关键词: | |
信息来源: |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7-07 19:15:01 |
生效日期: | 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濉溪县邹楼铁矿采选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皖环函〔2023〕688号
安徽 (略) :
《安徽 (略) (略) 濉溪县邹楼铁矿采选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编码:2110-*-04-05-*)收悉。该项 (略) 濉溪县铁佛镇,矿区范围面积2.4759平方公里,开采标高-160米至-700米,年采、选铁矿石45万吨。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主井、辅助井、风井、2座充填站等采矿工程,破碎、筛分、主厂房、尾矿脱水等选矿车间,以及配套的储运工程、公辅工程、环保工程。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在落实《报告书》和本审批意见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按照国家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国内铁矿项目建设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22〕255 号)、《 (略) 加快推进铁矿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皖经信原材料函〔2022〕73 号)要求,为提高铁矿资源自主保障能力,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制定施工扬尘防治实施方案,落实“六个百分百”要求。运营期采矿采用湿式凿岩、爆堆洒水、喷洒水雾等措施控制采矿粉尘;选矿、转运、充填、储运工程设置在封闭厂房内,采取喷淋降尘措施,选矿破碎车间、筛分干选车间、转运站还应设置集气罩、进行布袋除尘。厂区内大宗物料采用密闭皮带输送通廊运输;厂外铁精砂、废矿石等大宗物料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并采取进出场道路硬化、洒水抑尘、车厢遮盖等措施;建立门禁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运输车辆电子台账需保存至少一年。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7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二)强化水环境保护。项目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选矿废水排至循环水池回用于选矿生产,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用于工业场地绿化及道路洒水抑尘等,绿化及抑尘用水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标准要求。矿井涌水部分回用于生产,剩余部分外排,基建期同时设置1套水质在线监控及矿井涌水应急处理设施,排放水质应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标准要求,其中 COD、氨氮、总磷、氟化物指标应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标准要求。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运输路线和运输时间,减少噪声影响。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标准。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干选废石外售,尾砂优先充填井下,剩余综合利用,除尘灰返回选矿流程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废机油、油泥等危险废物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你公司应建立尾砂、废石等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固体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时间以及利用、处置和贮存情况,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尾砂、废石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未依法履责将承担连带责任。
(五)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运营管理,杜绝跑冒滴漏情况,厂区内进行分区防渗,危废暂存库等区域应满足重点防渗区要求,合理设置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点,出现污染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减少对水体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规范开展充填作业,对地下水水位、水质及地面变形等情况跟踪观测,及时对地表沉降区等进行综合生态治理和恢复。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辐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你公司应定期监测破碎车间、筛分干选车间等处的环境伽马辐射计量率,发现异常立即取样监测矿石中放射性核素含量,当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时,应及 (略) 生态环境局。
(七)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确保稳定达标排放。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
(八)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公众关注的问题并消除影响。
三、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开展排污登记。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项目工程所在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G)
(略) 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30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