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安徽马鞍山当涂县10千伏莲云478线刘家坝分线改造工程等项目跨越姑溪河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安徽马鞍山当涂县10千伏莲云478线刘家坝分线改造工程等项目跨越姑溪河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略) (略) (略) :
你公司申请办理安徽马鞍山当涂县10千伏莲云478线刘家坝分线改造工程等项目(项目代码:2212-*-04-02-*)跨越姑溪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有关材料(以下简称《航评报告》)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经审核,现予以通过。具体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与平面布置
拟建线路工 (略) 当涂县境内、S205护河大桥上游约24.7公里处跨越姑溪河航道。工程河段河势总体稳定;拟建线路工程与相邻涉航建筑物距离满足有关规范要求,与马鞍山港总体规划无冲突。拟建线路工程跨越航道档档距330米,跨越档杆塔均位于大堤背水侧,一跨过河。同意《航评报告》中的工程选址和平面布置方案。
二、代表船型、船队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选取1000吨级货船(85米×10.8米×2.0米、总长×总宽×设计吃水,下同)、1000吨级货船(63米×11米×3.2米)、1顶2×1000吨级顶推船队(160米×10.8米×2.0米)、1拖6×1000吨级拖带船队(345米×11米×2.6米)作为代表船型、船队。
三、设计通航水位
姑溪河航道规划等级为Ⅲ级。原则同意《航评报告》中跨越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20年一遇洪水位10.14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四、通航净高
拟建线路工程跨越档缆线设计垂弧最低点高程31.7米,通航净高21.56米,满足Ⅲ级航道通航要求。
五、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线标,并负责标志的日常维护。
六、作出本审核意见的基础性资料
《安徽马鞍山当涂县10千伏莲云478线刘家坝分线改造工程等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略) 交通运输局关于当涂县10千伏莲云478线刘家坝分线改造工程等项目跨越姑溪河与岸线总体规划意见》、《 (略) 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安徽马鞍山当涂县10千伏莲云478线刘家坝分线改造工程等项目跨越姑溪河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意见》。
七、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 (略) 交通运输局及相关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二) (略) 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 (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八、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略) 交通运输厅
2023年6月30日
(略) (略) (略) :
你公司申请办理安徽马鞍山当涂县10千伏莲云478线刘家坝分线改造工程等项目(项目代码:2212-*-04-02-*)跨越姑溪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有关材料(以下简称《航评报告》)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经审核,现予以通过。具体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与平面布置
拟建线路工 (略) 当涂县境内、S205护河大桥上游约24.7公里处跨越姑溪河航道。工程河段河势总体稳定;拟建线路工程与相邻涉航建筑物距离满足有关规范要求,与马鞍山港总体规划无冲突。拟建线路工程跨越航道档档距330米,跨越档杆塔均位于大堤背水侧,一跨过河。同意《航评报告》中的工程选址和平面布置方案。
二、代表船型、船队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选取1000吨级货船(85米×10.8米×2.0米、总长×总宽×设计吃水,下同)、1000吨级货船(63米×11米×3.2米)、1顶2×1000吨级顶推船队(160米×10.8米×2.0米)、1拖6×1000吨级拖带船队(345米×11米×2.6米)作为代表船型、船队。
三、设计通航水位
姑溪河航道规划等级为Ⅲ级。原则同意《航评报告》中跨越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20年一遇洪水位10.14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四、通航净高
拟建线路工程跨越档缆线设计垂弧最低点高程31.7米,通航净高21.56米,满足Ⅲ级航道通航要求。
五、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线标,并负责标志的日常维护。
六、作出本审核意见的基础性资料
《安徽马鞍山当涂县10千伏莲云478线刘家坝分线改造工程等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略) 交通运输局关于当涂县10千伏莲云478线刘家坝分线改造工程等项目跨越姑溪河与岸线总体规划意见》、《 (略) 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安徽马鞍山当涂县10千伏莲云478线刘家坝分线改造工程等项目跨越姑溪河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意见》。
七、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 (略) 交通运输局及相关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二) (略) 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 (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八、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略) 交通运输厅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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