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安灿商贸有限公司煤炭储存中心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告
关于洛阳安灿商贸有限公司煤炭储存中心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告
关于 (略) 煤炭储存
中心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3〕33号
(略) :
你公司委托洛阳 (略) 编制的《 (略) 煤炭储存中心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及《报告表》结论,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本项目位于宜阳县盐镇乡石陵村村委会东500米,总投资额2000万元,环保投资126万元,项目属于扩建,扩建完成后,产品结构调整,原煤经洗选后形成产品精煤36255t/a、煤泥3145t/a、透水砖10万m2/a(13750t),原煤储存、消耗量仍维持50000t/a不变。改造内容包括:新建一座洗煤车间,建设一条洗煤生产线,现有原煤经洗选后得高热值精煤;新建一座制砖车间,建设一条煤矸石综合利用透水砖生产线。
三、该项目施工期、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工地“七个100%”扬尘防治措施,减少因地面开挖、物料装卸及运输过程产生的二次扬尘;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弃土要妥善处置,不得随意倾倒;严格执行《宜阳县2023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宜环攻坚办〔2023〕13号)相关管理要求。
2、落实废水治理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排水体制;初期雨水经沉淀后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不外排;洗煤废水闭路循环,应达到《洗煤厂洗水闭路循环等级》(GB/T35051-2018)洗煤水闭路循环一级标准,不外排;地面冲洗水经排水沟进入浓缩工段进行处理,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搅拌设备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上清液回用于搅拌机清洗,循环利用,不外排。
3、落实废气治理措施。制砖生产线投料、破碎、筛分、搅拌、水泥筒仓废气污染物经1台高效覆膜滤袋除尘器(TA002)处理,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应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1/2234-2022)表1、表2限值要求。
4、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鄂式破碎机、清水泵、风机等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建筑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煤泥经煤泥储区储存后统一外售;收尘灰回收利用;沉淀池沉渣返回生产工序;不合格透水砖外售用于低级道路铺设;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厂区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理。
6、严格落实《报告表》中原煤运输的防范措施,降低项目运输过程中对沿线敏感点造成的影响。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宜阳县环保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本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3年7月7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传 真:0379-*
关于 (略) 煤炭储存
中心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3〕33号
(略) :
你公司委托洛阳 (略) 编制的《 (略) 煤炭储存中心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及《报告表》结论,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本项目位于宜阳县盐镇乡石陵村村委会东500米,总投资额2000万元,环保投资126万元,项目属于扩建,扩建完成后,产品结构调整,原煤经洗选后形成产品精煤36255t/a、煤泥3145t/a、透水砖10万m2/a(13750t),原煤储存、消耗量仍维持50000t/a不变。改造内容包括:新建一座洗煤车间,建设一条洗煤生产线,现有原煤经洗选后得高热值精煤;新建一座制砖车间,建设一条煤矸石综合利用透水砖生产线。
三、该项目施工期、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工地“七个100%”扬尘防治措施,减少因地面开挖、物料装卸及运输过程产生的二次扬尘;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弃土要妥善处置,不得随意倾倒;严格执行《宜阳县2023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宜环攻坚办〔2023〕13号)相关管理要求。
2、落实废水治理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排水体制;初期雨水经沉淀后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不外排;洗煤废水闭路循环,应达到《洗煤厂洗水闭路循环等级》(GB/T35051-2018)洗煤水闭路循环一级标准,不外排;地面冲洗水经排水沟进入浓缩工段进行处理,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搅拌设备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上清液回用于搅拌机清洗,循环利用,不外排。
3、落实废气治理措施。制砖生产线投料、破碎、筛分、搅拌、水泥筒仓废气污染物经1台高效覆膜滤袋除尘器(TA002)处理,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应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1/2234-2022)表1、表2限值要求。
4、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鄂式破碎机、清水泵、风机等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建筑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煤泥经煤泥储区储存后统一外售;收尘灰回收利用;沉淀池沉渣返回生产工序;不合格透水砖外售用于低级道路铺设;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厂区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理。
6、严格落实《报告表》中原煤运输的防范措施,降低项目运输过程中对沿线敏感点造成的影响。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宜阳县环保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本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3年7月7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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