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销号公示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销号公示
(略) 委、市政府已完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2年第24项问题整改。按照《 (略)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规定, (略) 卫健委、 (略) 生态环境局报送了验收销号申请, (略) 卫健委、 (略) 生态环境局开展了验收,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了审核,该项整改任务拟销号,现将整改验收销号情况向社会公示:
一、整改任务
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 (略) (略) 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申报医疗废物不及时,申报数量不足、申报去向不清晰。
二、整改目标
加强监督指导,规范医疗废物管理,督促医废产生单位及时完成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申报。
三、整改措施
1.市卫健局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工作,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和处置等情况,做到医疗废物应报尽报。
2.生态环境部门与卫健部门加强沟通和信息交流,及时掌握医疗机构数量和信息。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1. (略)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申报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督促所有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如实申报医疗废物产生情况。
2.全市430家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均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
3.全市医疗废物处 (略) 京 (略) 负责。
五、验收情况
(略) 卫健委、 (略) 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19日对该问题整改情况开展了验收,于2023年6月21日形成验收销号意见并通过验收,2023年6月29日, (略) 2023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核同意验收销号意见。
六、公示时间
2023年7月10日至2023年7月21日
七、受理部门
(略)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受理电话
0455-*
九、受理地址
(略) 党政办公中心D217
以上整改验收销号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 (略)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略) 委 (略) 政府
2023年7月10日
(略) 委、市政府已完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2年第24项问题整改。按照《 (略)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规定, (略) 卫健委、 (略) 生态环境局报送了验收销号申请, (略) 卫健委、 (略) 生态环境局开展了验收,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了审核,该项整改任务拟销号,现将整改验收销号情况向社会公示:
一、整改任务
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 (略) (略) 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申报医疗废物不及时,申报数量不足、申报去向不清晰。
二、整改目标
加强监督指导,规范医疗废物管理,督促医废产生单位及时完成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申报。
三、整改措施
1.市卫健局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工作,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和处置等情况,做到医疗废物应报尽报。
2.生态环境部门与卫健部门加强沟通和信息交流,及时掌握医疗机构数量和信息。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1. (略)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申报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督促所有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如实申报医疗废物产生情况。
2.全市430家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均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
3.全市医疗废物处 (略) 京 (略) 负责。
五、验收情况
(略) 卫健委、 (略) 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19日对该问题整改情况开展了验收,于2023年6月21日形成验收销号意见并通过验收,2023年6月29日, (略) 2023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核同意验收销号意见。
六、公示时间
2023年7月10日至2023年7月21日
七、受理部门
(略)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受理电话
0455-*
九、受理地址
(略) 党政办公中心D217
以上整改验收销号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 (略)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略) 委 (略) 政府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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