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石化江汉盐化工湖北有限公司江汉盐化工3万吨/年漂粉精装置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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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石化江汉盐化工湖北有限公司江汉盐化工3万吨/年漂粉精装置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潜环评审函〔2023〕53号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中石化江汉盐化工湖北有限公司江汉盐化工3万吨/年漂粉精装置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项目代码:2206-*-04-02-*)

中石化江 (略) :

你公司《关于审批中石化江 (略) 江汉盐化工3万吨/年漂粉精装置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中石化江 (略) 江汉盐化工3万吨/年漂粉精装置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江汉盐化工3万吨/年漂粉精装置技改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湖北潜江王场红旗路8号,中石化江 (略) 现有厂区内。项目总投资2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10万元。建设性质为技术改造。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对现有漂粉精进行更新技术改造,主要淘汰当前高能耗落后的1#、2#、3#、4#、5#、6#漂粉精装置(淘汰装置产能共计3万t/a),改造整合为3万吨/年漂粉精装置,降低单位能耗,提高产出。本项目更新设备约310台(套),淘汰约210(套),配套相应环保设施。本项目建成后,原有1#、2#、3#、4#、5#、6#漂粉精装置淘汰拆除, (略) 漂粉精总规模不变,为6.6万吨/年。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所列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日常运营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治理。项目循环水站、冷冻水站等装置排水进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注采卤或外排;二次母液及设备清洗废水送厂区现有氯气回收利用装置回收氯气并调节pH后用于回注卤水开采。总排口废水排放须满足《烧碱、聚氯*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直接排放”限值以及《 (略) 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42/1318-2017)中“重点保护水域”排放限值。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消石灰仓顶端设置脉冲袋式除尘器,粉尘经20米高排气筒排放。干燥尾气经旋风除尘器、粉尘洗涤塔、烟雾洗涤塔等装置组成的洗涤系统净化后经28米高排气筒排放。集尘尾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净化后经28米高排气筒排放。各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的粉尘、氯气需确保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相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生产车间加强管理,减少跑冒滴漏,确保无组织排放氯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相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粉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标准要求。

(三)加强噪声治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震、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处置。废矿物油、废弃含油抹布手套等危险废物暂存于现有危险废物暂存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并建设物联网监管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转移、处置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略) 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五)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依托厂区现有事故池用于事故废水的收集排放,确保生产事故污水不排入外环境。做好各类设施及管道阀门的管理与定期维护。及时更新现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

(六)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弃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落实《报告书》中所提出的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建成后,不得新增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指标,同时颗粒物削减0.497t/a。

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规划控制工作,该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五、 (略) 生态环境局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六、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你公司应根据最新建设内容,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

七、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本批复仅作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开工建设同时,必须获得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潜环评审函〔2023〕53号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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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2206-*-04-02-*)

中石化江 (略) :

你公司《关于审批中石化江 (略) 江汉盐化工3万吨/年漂粉精装置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中石化江 (略) 江汉盐化工3万吨/年漂粉精装置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江汉盐化工3万吨/年漂粉精装置技改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湖北潜江王场红旗路8号,中石化江 (略) 现有厂区内。项目总投资2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10万元。建设性质为技术改造。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对现有漂粉精进行更新技术改造,主要淘汰当前高能耗落后的1#、2#、3#、4#、5#、6#漂粉精装置(淘汰装置产能共计3万t/a),改造整合为3万吨/年漂粉精装置,降低单位能耗,提高产出。本项目更新设备约310台(套),淘汰约210(套),配套相应环保设施。本项目建成后,原有1#、2#、3#、4#、5#、6#漂粉精装置淘汰拆除, (略) 漂粉精总规模不变,为6.6万吨/年。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所列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日常运营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治理。项目循环水站、冷冻水站等装置排水进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注采卤或外排;二次母液及设备清洗废水送厂区现有氯气回收利用装置回收氯气并调节pH后用于回注卤水开采。总排口废水排放须满足《烧碱、聚氯*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直接排放”限值以及《 (略) 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42/1318-2017)中“重点保护水域”排放限值。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消石灰仓顶端设置脉冲袋式除尘器,粉尘经20米高排气筒排放。干燥尾气经旋风除尘器、粉尘洗涤塔、烟雾洗涤塔等装置组成的洗涤系统净化后经28米高排气筒排放。集尘尾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净化后经28米高排气筒排放。各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的粉尘、氯气需确保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相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生产车间加强管理,减少跑冒滴漏,确保无组织排放氯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相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粉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标准要求。

(三)加强噪声治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震、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处置。废矿物油、废弃含油抹布手套等危险废物暂存于现有危险废物暂存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并建设物联网监管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转移、处置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略) 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五)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依托厂区现有事故池用于事故废水的收集排放,确保生产事故污水不排入外环境。做好各类设施及管道阀门的管理与定期维护。及时更新现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

(六)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弃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落实《报告书》中所提出的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建成后,不得新增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指标,同时颗粒物削减0.497t/a。

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规划控制工作,该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五、 (略) 生态环境局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六、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你公司应根据最新建设内容,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

七、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本批复仅作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开工建设同时,必须获得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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