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电哈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万立方米废旧催化剂再生及无害化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华电哈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万立方米废旧催化剂再生及无害化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华电 (略) :
你公司《关于<华电 (略) 2万立方米废旧催化剂再生及无害化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华电 (略) 2万立方米废旧催化剂再生及无害化处理项目位于哈密工业园区南部循环经济产业园。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93°24′57.54″,北纬42°41′55.73″,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废催化剂再生回收车间,含1条8000立方米/年再生生产线、1条12000立方米/年无害化处理生产线)、辅助工程(综合楼、生活楼等)、储运工程(原料仓库、产品仓库、辅料库、硫酸罐区等)、公用工程(供排水系统、供电系统等,电采暖等)及配套环保工程。
本项目总投资8734.4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17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1.64%。
二、根据新疆 (略) 编制的《华电 (略) 2万立方米废旧催化剂再生及无害化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3〕106号),该项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哈密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2019-2035年)》及《哈密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2019-2035年)规划环评审查意见》(新环审〔2021〕61号)要求,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 (略) 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地貌恢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清灰废气、包装粉尘经布袋除尘净化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破碎、磨粉粉尘经布袋除尘净化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2-2011)表5排放限值。酸洗废气经酸雾吸收塔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酸雾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干燥煅烧废气经氨气吸收塔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氨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
强化无组织废气排放管控,厂界颗粒物、硫酸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氨、硫化氢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排放限值。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物理清洗废水、化学清洗废水、漂洗废水、活化废水、吸收塔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及生活污水排入厂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满足《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2-2011)表2浓度限值,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四)强化厂区分区防渗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渗设计、施工、验收;采取分区防渗,强化危废暂存间、危废库、原料仓库、辅料库、事故池、应急事故池、污水处理装置、硫酸罐区、检测室、废催化剂再生回收车间、废水管道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事故发生,避免污染地下水;定期对厂区下游区域地下水和厂区周围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选择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并加强应急演练。强化运营期环境风险管理,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定期进行检修,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项目运营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项目运营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并严格按证排污。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伊州区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伊州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6月26日????
华电 (略) :
你公司《关于<华电 (略) 2万立方米废旧催化剂再生及无害化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华电 (略) 2万立方米废旧催化剂再生及无害化处理项目位于哈密工业园区南部循环经济产业园。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93°24′57.54″,北纬42°41′55.73″,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废催化剂再生回收车间,含1条8000立方米/年再生生产线、1条12000立方米/年无害化处理生产线)、辅助工程(综合楼、生活楼等)、储运工程(原料仓库、产品仓库、辅料库、硫酸罐区等)、公用工程(供排水系统、供电系统等,电采暖等)及配套环保工程。
本项目总投资8734.4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17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1.64%。
二、根据新疆 (略) 编制的《华电 (略) 2万立方米废旧催化剂再生及无害化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3〕106号),该项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哈密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2019-2035年)》及《哈密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2019-2035年)规划环评审查意见》(新环审〔2021〕61号)要求,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 (略) 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地貌恢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清灰废气、包装粉尘经布袋除尘净化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破碎、磨粉粉尘经布袋除尘净化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2-2011)表5排放限值。酸洗废气经酸雾吸收塔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酸雾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干燥煅烧废气经氨气吸收塔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氨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
强化无组织废气排放管控,厂界颗粒物、硫酸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氨、硫化氢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排放限值。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物理清洗废水、化学清洗废水、漂洗废水、活化废水、吸收塔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及生活污水排入厂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满足《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2-2011)表2浓度限值,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四)强化厂区分区防渗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渗设计、施工、验收;采取分区防渗,强化危废暂存间、危废库、原料仓库、辅料库、事故池、应急事故池、污水处理装置、硫酸罐区、检测室、废催化剂再生回收车间、废水管道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事故发生,避免污染地下水;定期对厂区下游区域地下水和厂区周围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选择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并加强应急演练。强化运营期环境风险管理,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定期进行检修,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项目运营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项目运营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并严格按证排污。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伊州区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伊州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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