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关于作出浙江顺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智能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的公告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关于作出浙江顺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智能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的公告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关于浙江 (略) 年产10万吨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智能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衢环龙建〔2023〕49号 | 2023年7月10日 | 见附件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7月10日-2023年7月19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关于浙江 (略) 年产10万吨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智能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衢环龙建〔2023〕49号 | 2023年7月10日 | 见附件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7月10日-2023年7月19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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